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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第三辑)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A)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云阳县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二:何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关键词】网络传播、暴恐视频、行政处罚【要旨】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多警种协同作战;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基本案情】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沙坪坝陈家桥辖区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涉嫌违法犯罪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陈家桥派出所依法传唤该网民接受调查何某对自己通过微信传播一段时长1分01秒的暴力血腥恐怖视频供认不讳陈家桥派出所将该视频呈交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进行审读,通过与公安部暴恐音视频样本库比对,系统显示该视频类型属于暴恐音视频【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何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同日送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案件评析】
一、本案的成功侦破是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是多警种协同作战的共同成果实践中,随着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各类通讯工具、聊天软件以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普及应用,境内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三股势力越来越多通过制作语言通俗、内容生动的视频音频以及图书资料,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
二、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起到了很好的处罚和教育被处罚人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践中,有些人出于好奇、刺激、炫耀等心理原因,在自己电脑、U盘、手机中存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资料或在微信圈、朋友圈、微博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音频资料,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制作、持有、下载、存储、传播宣扬含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思想、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沙坪坝区司法局推存)典型案例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关键词】逃避监管的方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情形【要旨】
1.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为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
2.兼有从重与从轻情形时应进行全面、合理裁量【基本案情】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某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安装有一潜水泵,潜水泵电源插头呈断开状态,潜水泵软管出口连接至其厂区旁雨水沟内,软管已无污水排放,但软管出口有排污的痕迹,该厂区旁雨水沟连接至园区污水管网经试通测试,潜水泵电源插头一旦连通,其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即可通过软管立即排入厂区旁雨水沟重庆市菜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潜水泵所在废水收集池废水,之后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12.66倍和
0.17倍氨)氮无三级标准【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重庆市基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45万元罚款同时,重庆市豪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泰江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移送了案件后由重庆市恭江区公安局下达对该案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执行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评析】
一、趁自然灾害期间实施违法排污行为违法,构成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三)项,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中的《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雨水沟连通的废水处理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1=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12.66倍和
0.17倍,属“超标排放污染物”()中“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应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6月21日至22日,恭江区普降暴雨6月23日,豪江持续大雨,洪水过后,正值全力灾后抢险恢复之际,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趁此自然灾害发生的特殊时间节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渝环〔2019〕77号第十条第
(一)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从重处罚重庆市某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裁量时,也将此作为重要的依据之
一二、兼有从重与从轻情形时应全面、合理裁量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方面存在上述从重裁量情节,另一方面,该公司为初次违法,并在事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又构成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对两者都进行考虑,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以45万元罚款【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恭江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四:重庆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关键词】虚假宣传、法律衔接、行政处罚【要旨】载有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等特定人群开展培训和产品使用演示上述宣传方式应定性为宣传而非广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传销、拉人头有提成等方式进行销售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案中当事人与服务中心之间的收益关系为产品销售收入不构成传销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Revise眼镜,外包装有“瞳仁堂护目天使专注于青少年眼部健康近视防控”标识,且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墙上的展板上有“两天矫正视力,无重庆市司法局编制年月202112(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强调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我市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优秀案例”由于其在执法方式、执法技巧、力度强度等方面的优越性而能够很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据此,在2019年首辑、2020年第二辑《重庆市行政执法优秀典型案例选编》推出之后,重庆市司法局于今年继续遴选和编撰了《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本辑所选16个案例涉及网络安全、非法行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督、法律服务、疫情防控和环境污染等领域编撰中,创伤、非手术、非药物”、“近视矫正”、“矫正案例、【瞳仁堂护目天使】视力矫正技术从2019年开始以来已经帮助超过3000名青少年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
5.0以上占绝大多数”、“8-16岁青少年600度以内两天矫正视力”等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视力训练仪系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属二类医疗器械鉴于此,仅有取得了相关许可的医疗器械,方可宣传具有视力训练功能在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通过随机电话访部分消费者和Revise眼镜具有上述功效的相关证明,仅能提供其作为普通工业当事人并且经过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重庆医科大学附二院眼科、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的专家论证分析后一致认为该产品属于3D虚拟现实眼镜,配套复训服务并非用于治疗近视,不可能达到治疗近视效果,用于治疗视力的宣传是伪科学该机构没有医疗资质,产品无功效,属虚假宣传的产品完全不能达到其宣传所称的“两天摘镜”效果另查明,当事人在办公场所展示的广告展示牌宣传的近视矫正功效等宣传语(含“近视矫正方法”、“矫正案例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
5.0以上占绝大多数”等),无医学检验报告等相关依据据部分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并无实际防控治疗效果,并且有部分青少年有近视不降反涨的现象,顾客要求其退款,该公司拒绝退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害了青少年健康【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60万兀【案件评析】本案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最终认定应当全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在于,广告应当是一种“广而告之”的宣传方式,其对象应为不特定多数人载有上述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开展培训和产品使用演示而非对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仍属于特定人群而非不特定人因此,上述宣传方式不应界定为广告,更准确的应定性为宣传,该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两江新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五:樊某在某公立三甲医院骗取处方权非医师行医案【关键词】卫生健康、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要旨】执法机构人员专业水平过硬发现隐蔽案情;对非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作出正确认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顿相衔接,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基本案情】某公立三甲医院在依法执业自查中发现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医疗机构端无法查到该院肛肠科中医师樊某的信息,遂向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卫生许可办理人员进行查询,并提供了樊某提交给该院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许可办理人员发现证书真实性存疑后,立即通报总队医疗卫生专业执法支队,由支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调查查明樊某2013年毕业于某中医药大学,为中西医结,,合七年制硕士研究生2013年10月受聘于某医院2015年转为事业编制,期间3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因与医院约定2年内如未能取得医师资格,医院有权单方予以解聘,樊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以此获得处方权樊某自2016年4月到案发前一直作为肛肠科住院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成立【处理理由及结果】樊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樊某开展诊疗活动期间没有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案发后,自行辞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同时,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提交了恳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决定对其在法定范围内给予较轻处罚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规定,给予樊某没收违法所得
45907.5元、罚款64000元的行政处罚樊某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此案结案因樊某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法人员已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有关线索【案件评析】
一、执法人员专业过硬,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本案案情十分隐蔽,一是患者基于对公立三甲医院的高度信任不易对樊某的医师身份产生怀疑;二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属于入门考试,樊某的医学硕士学历背景容易让医院管理人员忽视对其资质真实性的审查;三是三甲医院规模大,医师数量多,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往往只能采用抽查的形式,难以面面俱到本案能够顺利发现有赖于许可人员过硬的专业水平卫生许可工作人员仅从证书编码就断定樊某的证书系,伪造其资格证书复印件编码第
8、9位类别编码为“51”不符合“中医专业”编码的规定;其执业证书编码更是完全不符合编码规则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检索,进一步证实樊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
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值得借鉴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参照《答复》的解释,樊某非医师行医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均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答复》的解释樊某的工资收入为劳动所得,其劳动内容不完全是诊疗活动,其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所获的收入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应对劳动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区分,进而区别认定收入的合法性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方面,本案处罚依据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执业医师法》的有权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卫生部的解释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另一方面,本案是非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行医,樊某的收入为劳动报酬,并不存在“成本”“利润”之分,也无法借鉴《答复》的意见因此,本案未采用第一种意见本案中,樊某系在编人员,无论从事何工种,无论是否获得处方权,基本工资都是其应得的最低收入标准,而绩效工资则与医师岗位直接相关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将绩效工资认定为“违法所得”,是较为实际和合理的做法最终,本案将樊某在非医师行医期间所获全部绩效工资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尽量区分被处罚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排除可以认定的合法收入部分,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顿相衔接一方面,执法人员在询问案情的同时还详细了解了樊某行为背后的动机,关注到他因就业、婚姻以及家庭变故等原因背负了巨大精神压力,多次给予开解劝导并提供政策咨询,鼓励其直面问题接受处罚后继续努力学习考试,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指导该院针对其医师资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通过自查,医院发现存在人事部门和医务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导致资质核查有漏洞、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关不严、个别医师资格或注册信息缺失或不一致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该院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实现处罚与整顿相衔接【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卫健委推荐)典型案例六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案【关键词】革命文物保护、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行政处罚【要旨】对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充分保护了革命文物;在处罚中考虑了当事人事后的认错态度和主观恶性,处罚得当【基本案情】接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通报,有群众举报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北陪区逊敏书院被房屋开发商破毁严重”接举报后,市文旅委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北陪区高新产业园兴居路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现场检查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地带内已经实施了挖掘作业,文物本体未受到施工损坏执法人员到该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南侧发现,其保护范围内有挖掘施工的痕迹经执法人员测量,当事人在该文物保护单位西南侧的保护范围内沿文物本体接近墙脚进行挖掘作业经调查,2019年10月,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北喑区文旅委递交了关于在“逊敏书院”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请示,并制定上交了相关的施工计划和文物保护方案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文物局向北喑区文旅委下发了《关于逊敏书院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方案的意见》(渝文物
[2019]270号),同意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作业2021年4月7日,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前期批复文件只能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施工的要求,在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在“逊敏书院”西南侧的保护范围内沿接近文物本体进行了挖掘作业其行为构成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结果】当事人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的保护范围内实施挖掘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西南侧的保护范围内接近文物本体充分衔接并认真贯彻了新《行政处罚法》的新成果、新要求,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培训资料、法律教学科研机构进行案例教学与研究的素材、广大市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读物进行挖掘作业,挖掘长
49.5米、宽
2.2米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文物本体损坏,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且对该文物保护范围内所挖掘的区域进行了恢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据此,2021年6月3日,经本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协助文物管理部门恢复保护范围内所挖掘作业区域,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案件评析】
1、对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事实认定准确,充分保护了革命文物针对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是本案争论的一个焦点首先执法人员认为,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施工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具有十分严格的批准程序,在逊敏书院保护范围内施工必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文物局的同意,当事人仅凭北哈区文旅委下发的《关于逊敏书院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方案的意见X渝文物
[2019]270号)文件就在市级文物保护范围内超范围施工,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执法人员从现场勘查的情况来看,挖掘长
49.5米、宽
2.2米,紧沿文物墙脚,基础外漏,稍有不慎极易伤及文物本体,给革命文物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据此,执法人员认为该案已造成严重后果
2、处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和主观恶性,做到了执法讲尺度、有温度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后,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接受总队调查询问过程中,积极配合总队机关调查,充分认识自身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快速对该文物保护范围内所挖掘的区域进行了恢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在最终处罚的决定当中,充分考虑了该情形,体现了宽严并济的执法尺度【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O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市文化执法总队推荐)典型案例七:罗某、谢某非法捕捞案【关键词】捕捞、渔获物、生态损害赔偿【要旨】创新开展与违法行为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有效维护生态环境;高校专家资源评估有效联合,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注重事后评估和开展群众教育,确保执法得到有效落实【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罗某、谢某在长江水域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王背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被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捕获渔获物16尾共计
17.22千克2020年9月西南大学渔业技术综合实验室受江津区农业【处理理由及结果】农村委委托,对该案渔业资源损失进行了评估,得出本案中的渔业资源损失约为
112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江津区农业农村委邀请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与罗某、谢某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赔偿义务人罗某、谢某同意按照评估意见出资11300元,购买中华倒刺蛆、岩原鲤等鱼苗放流长江,以补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与江津区农业农村委签定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增殖放流根据专家对增殖放流效果的评估,认为本次增殖放流鱼种的规格、质量、检疫等符合规范要求,对长江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对于罗某、谢某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已移送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评析】
一、将生态损害赔偿作为处罚的考量要件之一,创新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本案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企业检察院、区公安机关协助并全程参与,准确评估了生态损害,以实际生态损害作为赔偿的标准,在处罚教育当事人的同时,做到不过分加重当事人负担在评估后积极推进当事人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赔偿协议签订和生态修复,促成当时人积极主动自愿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顺利完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二、根据实际,灵活采取认定方式,以专家意见代替评估报告,促进高效执法本着事实清楚,节约成本,高效执法司法的原则,本案采取以专家意见代替司法鉴定在鉴定评估环节上,委托西南大学渔业专家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程序,促进了执法效率的提升
三、积极开展事后评估和群众教育在增殖放流后安排工作人员在放流周边进行观察,确保未发现放流鱼种死亡现象,保证了放流鱼种对长江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同时,邀请当地群众、退捕渔民代表参加增殖放流活动,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起到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邻居起到教育警醒作用【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8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江津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八:重庆市某民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关键词】国家审计、医疗保障、骗取基金、行政检查【要旨】借助大数据筛查,审计思路清晰,注重资金、药物和诊疗数据全流程分析,从细微处发现疑点;通过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彰显办案的专业性【基本案情】重庆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在对A地区2019年医保基金进行审计时,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某民营医院结算医保基金记录中部分结构指标异常审计组随即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取证,确定该医院的虚增用药、招揽病人等情况,另查明该医院虚构药品和耗材的采购数量,伪造虚假银行转账支付票据,虚增药品和耗材采购1300余万元同时,该医院违背其与A地区医保局签订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不定期在部分乡镇设点宣传,采取病人不缴纳住院费用、提供一定金额的住院补助、医院包吃住的方式,重点招揽享受五保、优抚等民政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及城乡居民入院治疗,采取编造虚假处方、虚构病人药品和耗材使用数量、收集和盗刷病人医保卡等方式,涉嫌骗取医保基金1700余万元【处理理由及结果】该医院行为违背了与A地区医保局签订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涉嫌合同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复核及项目审理会等集体决定,重庆市审计局出具移送处理书,将该案线索移送重庆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同时,重庆市审计局依法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了《重庆市审计局关于A区和B区2019年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的报告》,揭示了该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1700余万元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评析】如何发现并揭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骗保行为,是监管机关面临的一项难题就本案涉及医院而言,由于骗取医保基金的隐蔽性高,涉案医院的举办者、医生、护士、就诊病人等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业务监督部门在历次检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该医院有组织性的骗保行为,审计查证较为困难在查证中,审计人员首先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从统筹基金结算结构、诊疗行为集中度、病人来源分布结构等多个维度对A地区医院进行统一筛查,与同类型、同规模医院相比,发现该医院医保结算中统筹基金结算比例、结算药占比等指标特征较为异常,进一步对病人来源和结算情况综合分析,发现病人来源、就诊和结算某些特征集中度异常偏高,初步判断该医院为存在嫌疑锁定对象后,审计人员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提取该医院业务数据、财务数据、诊疗设备数据,搜集相关财务、业务凭据,从业务信息流、药品流和资金流对医院深入审查,锁定疑点并落实取证一方面深入乡镇实地走访,对嫌疑病人个人信息、用药和结算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延伸药品企业对医院进货情况调查,全面查证药品流和资金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的所有证据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认定了该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目录典型案例一某建筑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某市政道路工程案(云阳县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二何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沙坪坝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物案(泰江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典型案例四重庆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两江新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五樊某在某公立三甲医院骗取处方权非医师行医案(市卫健委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六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案(市文化执法总队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七罗某、谢某非法捕捞案(江津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八重庆市某民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市审计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九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案(北陪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十重庆市彭水县某法律服务所彭某国违反《基层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审计局推荐)典型案例九: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案【关键词】网络监管、电子证据、危害社会公德【要旨】文化执法部门严抓网络市场监管,线上线下全程追溯合法规范高效利用电子证据,打击“软色情”等危害社会公德的图文、视频,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干净的网络空间【基本案情】2021年4月11日,重庆市北陪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开展网上日常巡查时,发现‘某直播APP中的女主播在直播表演过程中衣着暴露,有抓揉胸部等动作,且存在挑逗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
(九)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用华为P40Pro手机自带屏幕录制功能取得“某直播”APP中主播的直播表演视频一段,并用华为P40Pro手机自带截屏工具在关键画面截图9张该APP开发者为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北陪区立案后,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询问过程中,唐某对执法人员前期远程勘验中提取的“某直播APP下载页面、主播表演视频及截图、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等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审核制度》、《某主播违规管理办法》、《某主播运营日常工作标准》、《用户隐私协议》、《用户注册协议》、女主播在4月11日的收益明细等7份文件【处理理由及结果】2021年3月11日,重庆市北陪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就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某直播”APP中女主播穿着暴露对该公司下达过责令整改通知,属于责令整改后未整改落实到位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43.62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执法人员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定电子违法痕迹,巧妙【案件评析】化解网络表演取证难度大的难题线上取证执法流程规范包括取证时间、APP信息、开发运营者信息、主要违规点等内容,真实全面该公司在行政机关要求责令整改后未有悔过之意,仍继续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从重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电子证据与其他线下证据搭建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提高执法效能由于各地政策差异,大量互联网文化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涉案公司注册地位于自贸区,实际经营地不在自贸区,执法人员电联该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重庆负责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收集线下执法证据
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都有对网络表演禁止内容的明确要求但执法中未确定表演内容是否违规的统一标准经讨论达成意见:对于网络表演违规尺度的认定,可以参照是否适合成人陪同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共同观看为标准本案中,涉事女主播的表演内容存在性勾引、挑逗等意味,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属于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络表演对社会关切、群众举报、媒体报道涉及少年儿童的不良网络内容,文化执法部门将及时响应、从严处理,坚决做好打击、查处和监管工作【法律适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陪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十:重庆市彭水县某法律服务所彭某国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案【关键词】司法行政、诚信执业、行政处罚【要旨】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发挥接近群众的先天优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弥补自身专业水平的欠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肩负起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培养德才兼备法律人才的重任【基本案情】2021年7月2日,彭水自治县司法局收到投诉材料投诉载明2017年7月29日,投诉人彭某强与重庆市彭水县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
(2017)民代字第6-30-1号〕,约定该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彭某国办理彭某强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法律事务;法律服务费为4000元,当日投诉人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未给投诉人开具发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接受委托后,被投诉人收集了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公证合同证据,但委托直至投诉日近4年也未办理此案的法律事务;投诉人曾无数次催促被投诉人按约定履行义务,但被投诉人均不理睬投诉人2021年4月23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再次协商承诺在2021年5月10日前被投诉人必须向彭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并认真代理该案,但被投诉人截至同年9月仍未办理立案等法律事务彭水自治县司法局于2021年7月2日进行了投诉受理登记;7月4日向被投诉人彭某强送达了投诉受理告知书;7月6日在司法局公法科办公室对投诉人彭某强进行了调查,进一步了解了其要求退费、赔偿损失的;诉求7月7日被投诉人彭某国向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表明不愿意接受处罚,同意被投诉人退费的意愿;7月15日在司法局办公室对被投诉人彭某国进行了调查【处理理由及结果】经查,被投诉人代理投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历时4年多仍未办理,存在对投诉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遵守与投诉人订立的委托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9月9日彭水县司法局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X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彭某国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评析】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孕育自改革开放时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乡村法治建设产生了关键性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之一,存在素质、专业水平层次不齐的状况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其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公正高效处理投诉,打击行为不端、诚信缺失、形虚假宣传等不良从业行为对相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法律服务所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职责,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有效保证服务质量,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一步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法律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彭水县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十一杨某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关键词】交通执法、网约车运营、巡游揽客【要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运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执法部门应对网约车驾驶员采取巡游揽客、站点租乘等方式招揽乘客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鉴于运输市场的动态性,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坚持个案分析研判,以营运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考虑法律适用【基本案情】重庆市交通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9日15时35分在重庆西站铁路停车场例行巡查时发现,杨某光驾驶川X*****号正在开展运营服务,搭载的3名乘客从重庆西站到四川广安,与乘客口头约定每人100元车费经进一步调查得知,3名乘客系驾驶员在铁路停车场现场招揽,未通过任何网络平台下单该车已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案(彭水县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十一杨某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市交通局推荐)47典型案例十二重庆市黔江区某小区增设电梯项目行政许可案(黔江区司法局推荐)50典型案例十三某工业公司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市知识产权局推荐)53典型案例十四持续强化集中审批助力特殊物品双向发展(重庆海关推荐)56典型案例十五何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长寿区司法局推荐)59典型案例十六邱某无证无照开展学科类培训案(市教委推荐)62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杨某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其运营服务应当按照网约车法律法规执行执法人员收集完相应证据后,依法对该车驾驶员现场开具了《重庆市交通局违法行为(现场)通知书》,并听取了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告知了其享有的其它权利及相应救济途径【处理理由及结果】经执法系统查询,杨某光此次违法行为系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以来初次,但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属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集散地执法重点监管区域考虑违法行为对运输市场秩序、域城口区市形象的影响,重庆市交通局向杨某光直接送达了《重庆市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员杨某光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案件评析】对新型运输方式监管宽严相济,注重警示教育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补充的新型运输方式,有利于调节运输市场出行方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执法部门应对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实施宽严相济的监管手段本次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兼顾对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的冲击、班线客运的影响,还要将方便群众出行考虑在内故对网约车从业人员实施从轻处罚,警示教育本人,提醒他人不效仿把握营运行为边界,注重长期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如若网约车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高频次以巡游揽客的方式从事许可区域内的运输服务行为,或是从事点对点的定线运输行为,应综合考虑对群众出行安全的威胁,运输市场秩序的影响,城市形象的伤害全面分析网约车运行数据,可以考虑是否适用巡游出租汽车或班线(包车)客运的法律法规惩戒网约车此种违法行为,强化道路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发挥,督促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法律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市交通局推荐)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典型案例十二:重庆市黔江区某小区增设电梯项目行政许可案【关键词】行政许可、利益冲突、依法行政【要旨】在涉及利益冲突的行政审批中,行政机关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应恪守法律红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基本案情】2020年7月17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收到黔江某小区1单元业主增设电梯的申请,经现场踏勘、初步材料审查,该栋楼有18户住户,已有12户签字同意安装,符合安装条件7月24日按程序对项目情况进行公告及公示,7月27日收到101住户袁某关于增设电梯的书面反对意见书(一是拟建电梯影响了其采光及通风;二是电梯安装后不美观;三是担心加装电梯后存在安全隐患月27日下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居委会、电梯公司及全体业主进行现场协调,开展政策答疑等相关工作7月29日,袁某联合低楼层业主提出反对意见,而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集体要求立即办理许可手续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向市局处室咨询并与主城及周边区县业务人员进行了探讨7月30日,工作人员对业主代表进行政策解释,主动与袁某沟通,袁某同意协商解决8月5日下午,袁某及低楼层住户表示仍不同意加装电梯【处理理由及结果】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黔州花苑B区1单元业主申请增设电梯事宜作出不能许可的正式回复,说明依据并告知救济途径【案件评析】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动担当作为在低楼层业主多次反对,工作推进只存在极小可能性的情形之下,执法人员仍然不放弃,积极进行协调、多方请教经验、开展政策宣导、平衡双方利益等工作,全力争取项目的落地,充分诠释了“枝叶关情”的为民情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禁止绝不为老旧住宅电梯增设是一件好事但行政审批权力是由法律授予,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作为行政审批机构,要兼顾各方业主的合法权益,坚持同利思维,不能擅自根据多数业主一方的意见做出违法的决定,这是对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这一行政执法底线的坚守【法律适用】《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异议的业主协商确无法达成一致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单元业主(楼栋未分单元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栋业主),增设电梯直接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通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黔江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十三某工业公司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互联网许诺销售【要旨】打击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互联网许诺销售行为,保护外商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基本案情】某工业公司因某摩托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电商平台上通过展示产品图片的方式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重庆市巴南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调查,该公司系涉案专利“摩托车”(专利号ZL20********436)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十一条认定被请求人该摩托车公司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条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产品,撤销涉案产品的网页广告,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案件评析】本案充分反映我市依法、严格、同等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同时也是我市新一轮知识产权机构改革后,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区县作出的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对提高基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能力具有示范带头作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已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六十条(该条现已修改至本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专利局推荐)典型案例十四:持续强化集中审批助力特殊物品双向发展【关键词】生物医药发展、助力防疫、集中审批【要旨】在现有政策下,优化海关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助力地方生物医药发展,为推动重庆生物医药对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内陆对外开放高地建设贡献海关力量【基本案情】近日,重庆海关所属两江海关审批通过了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进口的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等人用疫苗三百余万盒据了解,该批多品种疫苗将从荷兰进口,到达该公司的重庆仓库,随后将陆续投放全国各地,增强老百姓抵抗相关疾病的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典型案例一:某建筑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某市政道路工程案【关键词】建筑工程、违法转包、行政处罚【要旨】准确定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或者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违法行为中,所涉及到的承包合同关系、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工程款资金流向、机械设备及大宗材料的租赁采购情况等关键证据的准确性、关联性,同时做好工程转包与企业借用资质两种违法行为间的性质区分【基本案情】云阳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上级交办,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云阳县某市政道路工程时涉嫌存在工程转包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云阳县某市政道路工程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与工程发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上程序该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真的非常感谢重庆海关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服务为克服疫情困难研究制定各种措施使疫苗审批时间大幅缩减,助力企业在疫情期间业务逆势增长”【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海关充分发挥集中审批优势,整合8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推广“互联网+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企业可足不出户全流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关企对接,强化政策宣贯,设置专门咨询岗对企业咨询事项、业务办理流程等提供远程指导,提高企业一次申报成功率梳理优化内部作业清单,实行审批事项清单化和标准化,加快审批事项办理速度以“进出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为例,平均办理时间
2.748天,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法定时长减少
86.26%o【案例评析】重庆海关全面整合简化审批程序、要件和流程,做到一个产品、一次备案、多次使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依托“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平台”系统实现审批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压减审批时限同时建立关企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全程指导企业规范申报,梳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公示,解答企业申报疑题难题2021年1-10月办理新冠检测试剂盒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出口审批61批,,次共9240万人份同比增长
103.57%,销往英国、印度等约30个国家简化疫苗进口审批程序,与北京、天津等口岸海关建立生物制品一体化通关联合保障机制,保障疫苗冷链运输时效,助力防疫物资快速投放市场【法律适用】《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直属海关20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重庆海关推荐)典型案例十五:何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关键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跨法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往往呈现继续状态,在执法实践中会出现跨法这一现象,跨法行政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应当确保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基本案情】根据重庆市林业局下发的长寿区2020年度森林督查疑似违法违规项目一览表显示,森林督查115图斑违法行为人违规使用林地面积
0.3365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长寿区某某物流公司经现场初步调查,115号图斑涉嫌违法行为人为何某某林业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立案并对何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何某某对倾倒弃土占用林地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何某某当场表示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也没有要求听证【处理理由及结果】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何某某处责令限期1个月内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9600元【案件评析】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复函》(林办发〔2018〕99号),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本案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到立案的时间都未恢复原状,期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称《森林法》)颁布本案的违法行为是跨法行政违法行为,是适用《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罚还是采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种观点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该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另一种观点是,根据违法行为呈现继续状态直到新《森林法》颁布实施该单位也未恢复原状,应该适用新法第三种观点是参考从旧兼从轻原则,兼顾合理行政做出处罚(根据《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办理此案件过程中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尚未印发如果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处罚款,本案涉案面积较大,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跨法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本案在法律适用时选择《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原因之一是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尚未印发,但是根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市林业局已经制定相关标准,对类似跨法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新法的基础上采取从轻处理也是一种考量【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长寿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十六:邱某无证无照开展学科类培训案【关键词】“双减”政策、无证无照、学科培训、行政处罚【要旨】在实施国家“双减”政策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因此,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特别重视群众投诉,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以维护“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秩序【基本案情】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达现场检查发现,多名教师在不同房间对学生进行不同学科类培训一名教师明确告诉检查人员,该培训机构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长寿区教育委员会依法对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邱某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在无证无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培训活动【处理理由及结果】邱某在无证无照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做出责令邱某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7060元(柒仟零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件评析】本案是我区落实“双减”政策以来,在居民楼内违法开展隐形变异培训被查处的首例随着“双减”政策的深入推进,这类隐形变异培训案的查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隐形变异培训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严防各类隐形变异培训蔓延【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教委推荐)皆由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故排除该公司出借资质的嫌疑在该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备案文件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实际负责人赵某,非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皆由赵某雇佣,由赵某个人向其发放工资同时,该工程大宗材料采购和主要设备租赁皆由赵某负责合同签订和款项往来综上所述,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理由及结果】云阳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综合案情分析后,报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案审会议集体讨论云阳县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公司依法作出了罚款
2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转包、挂靠和内包三种行为的定性区分标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故确定转包、挂靠和内包三种行为的定性非常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定书的审批要旨中指出“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应重点从实际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联系发包方,是否直接参与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否向有资质的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审核”(“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943号)另外,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从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工程参建方入手寻找突破口,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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