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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检查等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同)和各镇(区)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措施;构成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
(四)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三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派出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设在县司法局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中法规机构,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重点围绕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开展监督,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具体事项第九条监督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A)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条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实施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实施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按规定佩戴行政执法证件、全程亮证执法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等情况第十一条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活动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情况第十二条监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情况,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文书等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完第十四条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梳理执善、公示和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情况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考核机制和开展责任追究等情况第十五条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和落实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享信息、通报案情、联席会议、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和接收等制度的情况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八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权限、案件管辖权限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县司法局协调;协调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以主动监督为主,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个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日常监督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等情况的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以及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问题等专门事项的监督个案监督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某一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所启动的监督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验、检测;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H^一条被监督机关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需要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被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县司法局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根据有关事项的性质、程度和后果,需要即时监督的,应当登记立案对正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审查的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被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被监督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责令其改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
(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
(六)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经调查,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撤销立案并通知被监督机关第二十七条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用发文、会议等方式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并可以对其负责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三十条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第三十二条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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