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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第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O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O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O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点击查看】具体填写)第九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章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所)第十条合伙人共个,分别为
(一)合伙人一:,住址(所):,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
(二)合伙人二,住址(所),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合伙人一以方式出资,作价万元,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计等级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缴足
(二)合伙人二以方式出资,作价—万元,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计等级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缴足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以下方式进行承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只此一名,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为0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的表决方法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0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二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第二十三条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由于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六条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八条合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反合伙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其他第三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壹份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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