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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课程教案•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项目六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学时2授课地点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掌握祖孙间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的条件教学目标
2.掌握兄弟姐妹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重点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1.祖孙间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的条重点难件学习内容点
2.,兄弟姐妹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本章引例继兄弟姐妹和继祖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任务一祖孙关系
一、祖孙关系的确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孙关系属于家庭关系的一种在祖孙关系中,相关亲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父母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子女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母与其继子女之间因抚养关系形成而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与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之间也同时产生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双方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相互间关系才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祖孙关系的规定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项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其第一顺序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则应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裁判离婚的程序
(一)调解调解是裁判离婚的必经程序如调解不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的调解具体可分为两种一是诉讼外调解;二是诉讼内调解
1.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等主持的调解通过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双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一是对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按照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三是调解不成,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指出的是,诉讼外调解并不是裁判离婚的必经程序,是否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有关部门的调解结果也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
2.诉讼内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诉讼内的调解也会出现三种可能一是双方和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三是调解无效,包括调解和好不成、调解离婚无效及经过调解双方在其他离婚后果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二)法院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不能久调不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裁判离婚程序的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以有利于巩固人民军队,提高人民解放军的战斗力关于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占•/、、、•
(1)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3)本条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4)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双方的协议离婚
(5)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现役军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现役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关于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本规定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的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之后离婚诉权自行恢复
(2)本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在此期间,若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的,应允许办理离婚登记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特定期限不得起诉的限制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一是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也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此外还应注意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使用上述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上诉期内或在二审诉讼期间,女方发现怀孕的,应撤销原判决,裁定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三、裁判离婚的条件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中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依照这一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理论上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已发展成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和无可挽回的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五看”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对婚姻关系的维持起着重耍的奠基作用
2.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是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感情状况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的因素,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4.看婚姻现状婚姻关系的现状是夫妻现实感情状况的外在表现,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关系的现状千差万别,难以进行类型化的条理分析对夫妻婚姻关系现状的考察,有利于推测夫妻和好的可能性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程度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把握有无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即在上述“四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的各种有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婚姻的发展前途进行估计和预测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反之,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准予离婚以上五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可以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分析研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的婚姻宗旨,对方不能原谅的,应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若不能取得对方谅解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一方启此类恶习而屡教不改的,对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也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如果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达2年之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述所列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并非包括全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类型,也并非只有上述几种情况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律同样规定应准予离婚任务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法律后果的含义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将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效力,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终止、姻亲关系终止等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包括一是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二是夫妻继承权丧失三是夫妻财产关系终止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关于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解释
(一)》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离婚虽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子女抚养方式却要发生变化,即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变为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确定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应分不满2周岁和已满2周岁两种情况来决定
1.不满2周岁子女的直接抚养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亦可由父方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不满2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满2周岁子女的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达成抚养协议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有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方抚养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在婚姻家庭法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强制性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该协议内容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给付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可以按如下情况处理
(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3)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在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3.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抚养权人(即需要扶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第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第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已满18周岁而不能独立生活,即使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的义务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些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在判断孙子女的负担能力时,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已经结婚,则应将其配偶的收入综合考虑在内因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配偶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有以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即使实行约定财产制,生活费用的负担也不得违反抚养和赡养的有关规定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任务二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关系的确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兄弟姐妹关系属于家庭关系的一种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或继母与其继子女之间因抚养关系形成而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继兄弟姐妹之间也因此同时产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继兄弟姐妹间实际进行了扶养的,双方的扶养关系形成,相互间的关系才适用法律有关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
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
(一)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第一,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兄、姐以自己的收入和配偶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第三,弟、妹未成年如果弟、妹已满18周岁而不能独立生活,即使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也没有扶养的义务如果某一未成年人既启后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则他们处于同等的地位,应由他们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共同承担抚养的义务
(一)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2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对兄、姐在下列条件下有扶养的义务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是指长期依靠兄、姐提供全部或主要扶养费用直到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弟、妹以自己的收入和配偶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兄、姐只有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弟、妹对其才有可能有扶养义务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继承遗产同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依据《继承解释
(一)》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学习小结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形成后,其拟制效力仅及于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而不及于继父或继母的近亲属只有在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物质上帮助的情况下,双方的抚养关系才能发生;同理,只有在继兄、姐对与其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弟、妹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物质上帮助的情况下,才可认定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形成后,相互之间关系适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项目七离婚制度学时授课地点4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离婚的特征和种类教学目标
2.掌握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
3.了解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程序
4.掌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重点婚姻终止的原因、协议离婚、裁判离婚、离
1.离婚的特征和种类婚的法律后果重点学习内容
2.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难点难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
3.本章引例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离婚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任务一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配偶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配偶关系作为一种身份法律关系,以配偶双方的存在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双方的共同生活关系不能维系,必然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配偶死亡原因不同,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效力,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一方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姻亲关系仍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三)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裁判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失踪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终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公告,限失踪人3个月内应诉;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逾期应诉的,人民法院可缺席裁判离婚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送达期间;3个月期满送达生效后再经过15天的上诉期,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终止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一)离婚的概念和特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用专章(第四章)规定了“离婚”所谓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配偶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离婚则是人为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离婚只能由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提出第二,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第三,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第四,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离婚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离婚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根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根据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可分为调解离婚和裁判离婚
(三)离婚与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从形式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它们是不同的法律制度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它们有严格的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2・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请求权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双方,但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行使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除当事人本人可以行使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中受害一方行使因胁迫结婚的,由受胁迫一方行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告知另一方的,由受欺诈的另一方行使
3.请求权行使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4.适用程序不同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只能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5.法律后果不同离婚会产生离婚的一系列法律后果;而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双方的财产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任务二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特点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机关认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程序为离婚登记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协议离婚虽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自愿终止婚姻关系,但协议离婚行为和结婚行为一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协议离婚如果仅有当事人的合意而法律并不加以认可,仍然不是制度意义上的协议离婚因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基础上,采用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并确认的程序使婚姻关系得以解除,是协议离婚的基本特点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时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依诉讼程序进行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白离婚的合意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仅须达成离婚的合意,而且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和《民法典》第1076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不仅仅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后果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引例分析】依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协议离婚,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第1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登记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第2款的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批准我国《民法典》第1078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文书,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四、离婚登记的几个具体问题(-)关于离婚协议的生效问题离婚协议不仅是协议离婚的成立要件,本身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离婚协议的生效,首先须满足一般生效要件具体来说,夫妻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同时,离婚协议还须满足特别生效要件,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等条款以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关于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关于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未作出规定”依照《婚姻家庭解释
(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离婚问题反悔,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一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三)关于假离婚问题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离婚行为在性质上为民事法律行为,假离婚是双方当事人作出虚假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假离婚的问题,因当事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从法律上讲,自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消灭因此,依照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假离婚不得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也不得以虚假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无效任务三裁判离婚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和适用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裁判离婚体现了国家对婚姻问题的干预,对离婚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这一基本特点我国《民法典》规定说明,裁判离婚的适用条件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一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则不能判决离婚如果双方对离婚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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