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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岸大道(枫林六路一兴七路)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275号修订,312号再次修订)等相关规定,蔡甸区人民政府拟对左岸大道(枫林六路一兴七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已取得了立项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左岸大道(枫林六路一兴七路)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详见左岸大道(枫林六路一兴七路)117户干警职工产权房)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五)生活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家庭属于低保、残疾、医保重症、失独家庭、烈士家庭,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为
1.被征收房屋家庭属于低保、失独和烈士家庭的,以家庭为单位,分别按2万元/户给予补助
2.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含直系亲属和同户籍其他亲属),按2万元/人给予补助
3.对身患重症的被征收人(含直系亲属和同户籍其他亲属),按2万元/人给予补助1-3项中,被征收人如果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但单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低保、残疾、医保重症、失独和烈士家庭,由区民政、计生、残联、医保、街道等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或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确认
三、奖励(-)住房货币补偿签约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8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6%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81日至9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奖励
(二)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8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81日至9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0.5%给予奖励第四章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二、认定程序(-)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建造资料,并经周边三位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邻关系人证明,报规划、住建、城管、街道等部门核实
(二)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
(三)规划、住建、城管、街道部门核查有关资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年限
(四)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或有规划部门(含批建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存根核对一致的,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五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
(六)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的,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对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超出原证载面积的部分,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
三、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1.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
2.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0%给予补偿
3.2001年H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
4.2004年9月20日之前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未登记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建成时间、补偿比例同上),对符合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的,同时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
5.2004年9月20日之前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未登记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建成时间、补偿比例同上),对符合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的,同时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
6.建成时间在2004年9月21日至2012年4月15日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除外),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建成时间在2012年4月15日之后的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7.另对已封闭的阳台未计入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未经登记建筑进行确认补偿第五章自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则上按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
二、对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外,若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经营证照齐全(即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按商业门面与原房屋证载用途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改变用途补助,有营业执照、确系正常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按40%给予改变用途补助第六章其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2023年8月31日
四、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道办事处
六、项目调查概况本项目征收住宅房屋总户数约117户,总建筑面积
8432.26平方米,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七、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或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十、评估时点本项目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十一、征收签约期限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蔡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章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以自愿为原则,可自行选购以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团购商品房
1.长江艺境位于川江池路与川江池一路交汇处,商品房,交付标准为毛坯,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23年9月
2.君临水岸位于设法山路1号,商品房,交付标准为毛坯,系现房
3.壹品澜庭位于经开大道与枫林
三、四路交叉口,商品房,交付标准为毛坯,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23年5月
4.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供的其他房源选择购买团购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本着先签约先受益的原则,按照签约时间顺序选房
三、产权调换方式-住宅产权调换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1.住宅产权调换房源情况1车都春台里位于经开大道与小军山东路交汇处,商品房交付标准为毛坯系现房房屋单价约7500-8200元/平方米以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2智慧车都青年城位于川江池二路29号,商品房交付,,标准为毛坯系现房房屋单价约7500-8200元/平方米(以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3)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供的其他房源
2.住宅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1)产权调换应调换建筑面积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补助()2因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不可分割的原因,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结算补偿;
(3)个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在房源中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的按以下优惠价格结算差额部分面积()差额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照产权调换房源市场评估价的75%结算;(差额面积10-20平方米部分含20平方米)按照产权调换房源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差额面积20-30平方米部分含30平方米)按照产权调换房源市场评估价的85%结算;差额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照产权调换房源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照被征收人签约的时间顺序和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第三章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价值补偿+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价值补偿
(二)房屋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补偿总价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进行计算
(三)附属设施补偿方式一
1.水表安装费分表100元/块,独表500元/块(直接对水务公司交费的为独表,对厂矿或集体单位交费的为分表,一户补偿一表,以交费单据为凭);
2.电表安装费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三相电表按报装价补偿(直接对供电公司交费的为独表,对厂矿或集体单位交费的为分表,一户补偿一表,以交费单据为据);
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
4.空调迁移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
5.电话移机费216元/部;;6宽带网迁移费308元/部超过308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7.管道煤气报装费2300元/户,超过23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8.太阳能热水器按2000元/户给予补偿,超过20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9.防盗门500-1200元/个,根据其品质补偿;其他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方式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1万元由被征收人从以上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四)房屋搬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含回迁)4000元2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成新折旧评估予以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Ho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4.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过渡期为3个月),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住房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二、补助(-)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1.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
0.5%
(二)住房货币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产权登记面积价值、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和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按规定打折后建筑面积价值)的20%的给予补助
(三)住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的12%o
(四)产权调换价差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差额给予产权调换价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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