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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筑类建设项目方案并联审查及批后调整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19)8号)、《关于印发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9)9号)等文件工作要求,结合《遵义市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查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召集各行业部门并联并行审查的建筑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类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二、工作原则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类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为目标,提前在项目业主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项目策划(改、扩)建时介入服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专家咨询、并联审查、公日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批复实施的方案,涉及对建筑布局、建筑外立面、建筑面积及功能等调整的,在公示后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定批复实施4调整、变更内容涉及消防、绿化、交通管理、住建、人防等专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变更施工图的,在建筑外轮廓、建筑高度及层数、平面布局未变化的,不再另行审批调整总平面图6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后,经审核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对不涉及建筑平面调整的,出具同意调整审查意见文件作为工程证附件;对涉及总图调整及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应重新核发调整总图及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责任1因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若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提供真实材料申请调整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证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五、特别约定事项
(一)不在县城区内、不属于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集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业务专家咨询和审议,项目业主单位按咨询和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直接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若此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涉及调整变更,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环节执行
(二)项目局部优化调整,不涉及利害关系人、不属于“限制调整类型”和“不予调整类型”内容的且符合调整要求的,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集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业务专家咨询和审议,审议形成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纪要文件作为变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附件,明确按审议意见调整完善备案即可;不再上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三)县城区或乡(镇、街道)短期内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而项目又急需建设,为解决项目落地建设可按两种类型出具规划指标
1.地块已有意向业主的按规范设计项目方案经专家咨询、空规委会审议、县政府批复,按批复实施的方案指标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实施建设;
2.地块无意向业主的自然资源局根据《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第13号令、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23年5月11日发布)并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初拟相关规划指标,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会议咨询,经咨询修正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执行,按批复指标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实施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疑难办件调处机制对于在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建立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查部门的审查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
(二)鼓励提前介入规划设计方案咨询、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河道、水利、港口、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鼓励建设单位预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查
(三)推行容缺审批及告知承诺机制一是符合容缺审批要求的资料,可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二是在道真县投资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类项目以及社会投资工业厂房项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四)建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咨询、审查专家库机制道真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明确(相对固定的副高级、中级或业务经办人员)3名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各成员单位将3名专业技术人员详细情况(姓名、专业、职称、电话、单位)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同时将汇总的技术人员名单报送县人事局专技股、组织部人才科备案,将工作成果纳入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的业绩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由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示听证、批复实施的工作运行模式,实现项目审批流程提质增效
三、审查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工作分工及要求L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查的牵头统筹和联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集县直各部门技术业务专家咨询、报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联合审查、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完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公示、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各并联审查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按规定时限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并明确是否满足行业相关规范要求
3.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危险化学品、文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特殊项目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由国安、应急管理、文物保护、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鼓励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联指导项目施工设计审查要求
(二)审查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建筑工程类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指标,以及《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13号令)等地方规范管控要求
2.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备案、审批项目提出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意见,以及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人防设施配建比例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3.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城市建设项目中绿化用地比例和布局,组织审核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负责对消防工程建筑总平面布局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核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比例及布局,审核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及布局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4.保密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国家安全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与标准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5.应急局负责项目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建设标准、安全间距审查等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6.交警大队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外交通组织安全、车行出入口布局,以及公交车站布局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7.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教育、体育设施指标与配建比例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8.民政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养老服务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与布局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9.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医疗卫生设施、托幼设施配建比例与布局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公共场所类建筑空气流通与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用水、采光照明、噪声、洗消保洁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公共卫生间)、病媒生物设施设备、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等在选址、规划、设计、装修方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10.市生态环境道真分局负责对全县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审查建设工程涉及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11.水务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拟建建(构)筑物是否在河道划界保护范围内,是否能满足现有防洪标准要求;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取排水许可证等职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12.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审核、办理项目避让列养公路安全距离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13.文化旅游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14.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涉及生活垃圾处置、公厕、燃气管道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及其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15.林业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保护措施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涉及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要增加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16.经贸局牵头负责审查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长输管线退让距离、充电桩安全设施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17.上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查园区范围内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及园区管控要求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18.气象局负责审核项目符合防雷击、探测环境保护需求和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19.通信发展部门(联通、电信、移动、广电网络)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共信息基础设施配建比例与布局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20.水投集团、供电局、燃气公司、邮政部门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各部门专有设施和设备用房配建比例与布局等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四、技术业务咨询、联合审查审批及批后调整流程
(一)行业部门技术业务专家咨询环节提前在项目业主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项目策划(改、扩)建时介入服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稿形成后及时组织召集县直各行业部门技术业务骨干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各行业部门技术业务骨干专家根据行业部门职能职责反馈书面意见,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梳理形成专家咨询意见并及时反馈项目业主单位深化完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审查
(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审批环节催促业主单位及时按专家咨询意见深化完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完善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确定召开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时间后,及时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汇报材料上会审查;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及时反馈项目业主单位修正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完善的总平面图在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由自然资源局按公示的总平面图及指标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环节
1.(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规范建设项目批准后变更规划许可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增加本环节
2.(适用范围)本县域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对尚未建设项目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适用本环节
3.(调整前提)经依法审定批复实施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般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需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2)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
(3)有关部门在技术审查时,发现建筑工程规划方案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且必须调整的;
(4)对原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优化的
4.(不予调整类型)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调整
(1)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指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约定的;2按规划条件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改为其他性质的;3减少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需设置的公益性设施的;4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控制要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合同约定不予调整的
5.限制调整类型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前提下,对以下情形的调整按程序进行审查工建筑物使用性质在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建筑功能比例的;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功能的2建筑容量控制方案批复计容建筑面积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宗地红线范围内规划条件限制要求,增加计容面积的;增加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的;增加地下室建筑面积的;基础教育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或其他非经营性设施等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积的3平面布局及单体总平面图建筑轮廓、尺寸标注等发生调整的;建筑单体平面外轮廓发生变化的,或建筑平面调整改变计容面积的;总平面增加公共服务、门卫、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的;室外地坪标高调整的;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发生变化的;地面机动车车位位置和数量调整的;优化消防车道及登高面布置的;建筑外立面或建筑色彩有重大调整改变的
(4)建筑高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后,建筑高度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层高调整的
6.(调整程序)
(1)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并提交原审批资料、调整后及调整前后对比相关资料
(2)同一宗地,分期建设的项目,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对下列建设内容申请调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建筑物所有权利人的同意意见;对道路、绿地、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已发生预售、销售部分业主同意意见;对项目中预售或销售以外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3)涉及调整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应调整或变更的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日期7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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