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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协议(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相关有关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相关本次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约协议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相关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相关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约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约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等相关有关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相关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约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相关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质量验收合格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质量验收合格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质量验收合格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有关内容、质量验收合格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质量验收合格记录,质量验收合格合格,工程师在质量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质量验收合格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应在质量验收合格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相关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相关要求,不进行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自行组织质量验收合格,工程师应承认质量验收合格记录
17.3经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相关要求,质量验收合格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质量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质量验收合格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当其相关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约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相关有关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相关有关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相关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相关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相关有关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相关要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质量验收合格相关要求,发包人应相关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质量验收合格相关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担负责任任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担负责任任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质量验收合格相关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相关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约协议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担负责任任,如发包人相关要求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有关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担负责任任发包人不得相关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控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送、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机构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机构部门相关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机构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约协议价款与支付
23、合约协议价款及调整
1..1招标工程的合约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约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约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约协议价款的方法方式方法,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约协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约协议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约协议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约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约协议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4.3可调价格合约协议中合约协议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更影响合约协议价款;2工程造价管控管理机构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
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约协议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支付实行工程预支付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相关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相关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支付,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约协议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约协议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相关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相关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支付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相关有关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相关生产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担负责任任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担负责任任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担负责任任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担负责任任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相关有关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担负责任任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担负责任任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担负责任任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担负责任任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相关要求采购,并提供相关生产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担负责任任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相关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相关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相关生产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相关要求承包人担负责任任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约协议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9.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30.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控管理机构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相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约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约协议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约协议履行中发包人相关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约协议价款变更合约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约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约协议已有的价格变更合约协议价款;2合约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约协议介款;3合约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约协议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约协议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相关要求追加合约协议价款
九、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与结算
32、竣工质量验收合格
32.1工程具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并在质量验收合格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相关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质量验收合格,或质量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相关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质量验收合格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质量验收合格,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质量验收合格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款至
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相关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或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约协议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约协议价款调整相关有关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4.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相关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相关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4.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维保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维保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维保期内承担质量维保责任
34.2质量维保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维保书,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附件3略
35.3质量维保书的主要相关有关内容包括1质量维保相关本次项目相关有关内容及范围;2质量维保期;3质量维保责任;4质量维保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支付;2本通用条款第
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
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约协议义务或不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
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约协议义务或不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相关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约协议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约协议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约协议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相关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相关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合约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约协议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Y元
六、组成合约协议的文件组成本合约协议的文件包括
1、本合约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约协议专用条款
5、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约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约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维保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维保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法方式方法支付合约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约协议合约生效合约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合约协议订立地点本合约协议双方约定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约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相关要求有关主管机构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法方式方法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法方式方法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法方式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约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约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相关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相关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相关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约协议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控管理有关人员,保证本合约协议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有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担负责任任,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相关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控管理有关人员及保卫有关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约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合约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有关人员及第三人有关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有关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相关有关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约协议,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约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相关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2.3提供担保的相关有关内容、方法方式方法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约协议,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发包人相关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担负责任任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担负责任任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控管理机构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控管理机构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机构部门协同处置
44、合约协议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约协议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约协议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约协议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约协议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约协议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约协议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
44.
2、
44.
3、
44.4款约定相关要求解除合约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约协议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约协议解除对解除合约协议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约协议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相关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有关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担负责任任退货或解除订货合约协议,不能退还的相关相关货物款项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约协议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约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7合约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约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约协议合约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约协议合约生效方法方式方法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约协议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约协议即告终止
47.3合约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约协议份数
46.1本合约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8.2本合约协议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相关有关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约协议文件
2、合约协议文件及解释顺序合约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约协议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4.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相关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相关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相关本次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相关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相关要求____________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相关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相关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相关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相关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控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相关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相关要求及费用承担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相关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相关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质量验收合格
17、隐蔽工程和中间质量验收合格
17.1双方约定中间质量验收合格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约协议价款与支付
23、合约协议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约协议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法方式方法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约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约协议,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约协议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约协议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法方式方法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与结算
32、竣工质量验收合格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约协议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第
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第
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约协议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第
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第
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约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2采取第种方法方式方法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
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相关有关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相关有关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相关有关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法方式方法为担保合约协议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法方式方法为担保合约协议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约协议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合约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联系联系方法方式联系联系方法方式:公司公司传真公司公司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约协议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相关本次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担负责任任施工管控
46.1双方约定合约协议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相关本次项目一览表(略)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附件3工程质量维保书(略)管理和合约协议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担负责任任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担负责任任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约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控管理机构部门指国务院有关机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构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控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约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维保责任的款项L12追加合约协议价款指在合约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约协议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约协议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约协议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约协议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约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公司公司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相关有关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约协议一方不履行合约协议义务或履行合约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约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相关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约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约协议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约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约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约协议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约协议专用条款5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约协议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约协议的组成部分
2.2当合约协议文件相关有关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担负责任任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担负责任任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担负责任任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约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约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约协议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约协议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相关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相关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担负责任任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3.2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相关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相关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维保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相关有关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约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约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相关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约协议的代表在本合约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约协议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担负责任任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约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约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担负责任任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约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约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约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约协议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担负责任任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7.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相关本次项目经理,相关本次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合约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相关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相关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相关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8.3工程师应按合约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约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相关本次项目经理
7.1相关本次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约协议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相关本次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合约生效
7.3相关本次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约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相关本次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有关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相关本次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约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相关本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11.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关有关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担负责任任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担负责任任;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
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关有关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担负责任任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相关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机构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控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担负责任任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相关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控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关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相关有关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相关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约协议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相关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相关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相关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相关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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