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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2022.
5.6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三章教职工第四章学生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七章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第八章学校与社会第九章学校标识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不同学科、专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办公会通过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由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负责部门科研部第四节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第五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并提出论证或修订意见;
(三)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与标准;
(四)审议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五)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评审、推荐教学研究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项目及教学成果的申报和奖励;
(七)审议学校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的教研教改项目成果,提出结题或验收建议;(A)对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九)审议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十一)审议学校其他教学管理问题第五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条】第五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熟悉高职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结合实际,可邀请行业、企业、兄弟院校专家作为特邀委员第五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等程序确定每届任期3年第五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的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第五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下设分委员会负责部门教务部第五节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五十六条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五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第五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机构设置、评审规则等按照《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执行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第六节党政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限额,按照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管理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第六十条党政管理机构经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负责部门党办、组织部第七节二级学院第六十二条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六十三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学校给予二级学院内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包干经费管理使用权限二级学院按照学校的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内部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第六十四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
(三)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七)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单位党工青工作;(A)负责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九)负责本单位文化建设工作;
(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学术活动;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五条二级学院设院长1人,设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第六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二级学院情况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二级学院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六十六条二级学院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负责本总支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第六十七条二级学院实行学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有关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二级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和调整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二级学院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第六十八条学校在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要确保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负责部门组织部、党政办、教务部、人事部第八节教辅与科研机构第六十九条教辅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第七十条教辅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七十一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各类实体科研机构第七十二条实体科研机构独立建制,其级别按照规定确定,履行相应职责负责部门教务部第九节直属机构第七十三条直属机构包括学校直属医疗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直属机构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的直属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第七十四条直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核算第七十五条直属机构是学校产学研基地,承担学校医学及相关类专业的理论教学和见习、实习教学与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教师参加实践提供条件和支持;面向社会和学校师生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承担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和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监1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一节教代会、工会第七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十七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七十八条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七十九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联合召开第八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下称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国家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并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八十一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负责部门工会第二节学代会第八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制度,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八十三条学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制订、修改并审议学代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
(四)选举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五)监督学生会工作;
(六)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十四条学代会正式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第八十五条学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负责部门团委第三节民主党派第八十六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八十七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七章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第八十八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收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可接受社会捐赠第八十九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第九十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十一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十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九十三条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第九十四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整合社会资源,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负责部门后勤、计财第八章学校与社会第一节校友、校友会第九十五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和曾在学校任职任教过的所有人员,即在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和原在惠阳地区卫生学校、广东省惠阳地区卫生学校、广东省惠州卫生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教师、职工均为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第九十六条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依法设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部门校友会第二节基金会第九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惠州卫职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第九十八条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按学校及惠州卫职院教育基金会有关规章执行第九十九条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三节理事会第一百条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第一百零一条理事会成员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出资捐助办学的组织或者个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学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等组成第一百零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负责部门党政办第四节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一百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第一百零四条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九章学校标识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为舞动的“心形”飘带,外环上方是魏碑体中文校名“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Huizhou HealthSciencesPolytechnic”徽志以“惠州卫职院专用绿(CMYK色值C90M0Y60K10)为标准色第一百零六条学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惠州卫职院专用绿”长方形旗帜,居中印有学校徽志、魏碑字体校名和大写英文校名第一百零七条学校校歌为《惠州卫职院之歌一一收获芬芳》,由刘显兴作词,熊辉作曲第一百零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负责部门宣传部修订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日期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第一百一十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改变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第一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负责部门党政办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广东省惠阳地区卫生学校,始建于1958年,后历经广东省惠州卫生学校、惠州卫生学校等办学时期,201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原惠州卫生学校基础上设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同年,校址由苏东坡寓惠故居所在地白鹤峰迁至惠州南部新城学校秉持“厚朴远志”的校训,坚持“医德为先,技能为本,服务师生成长,服务人民健康”的办学理念,培养适应健康产业需求的“德技双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着力打造南粤医药卫生职业教育高地,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惠州卫职院,英文名为HuizhouHealth Sciences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HZHSP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三栋)69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学校的网址为.cno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第六条学校依法对学校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第七条学校坚持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学校坚持“立足惠州、融入湾区,放眼国际,服务基层,为卫生健康系统培养高素质医护人才,为生命健康产业输送高水平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第九条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第十条学校传承东坡文化,弘扬医学人文精神,遵循“厚朴远志”之校训,营造“求是求新,至善致远”的校风、“精医善教,至诚致仁”的教风和“勤学善思,至精致用”的学风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本科层次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学校是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依法负责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配置教育资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支持第十六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依法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或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种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办学,主动开展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五)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三章教职工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以教师为主体办学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其他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五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第二十六条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记录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第四章学生第二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正当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学校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制定负责部门学生工作部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A)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三十七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第四十条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o党委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系(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第四十一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负责部门组织部、党政办第二节校长第四十二条学校设校长1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校务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第四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负责部门党政办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5.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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