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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用)人民法院XXXX民事裁定书()民督……号XXX X……异议人(被申请人)……XXX,(以上写明异议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X X X X X X X XX(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XX XX XXXX XX XX XXX 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X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年月义日向本XXX X XXXXXX院提出支付令异议年月日,异议人以……(写明申请撤回支付XXXX XXXXXXX令异议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XXX审判员XXX年月日XXXXXXXX(院印)书记员XXX【说明】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1.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请求撤回的,裁定准许撤回异议用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
2.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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