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项目十五保全和先予执行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
2.掌握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种类、适用条件教学目标
3.明确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了解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重点概念
2.掌握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种类、适
1.了解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用条件
3.明确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的概念
2.掌握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种重点学习内容类、适用条件难点难点3,明确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解除任务二行为保全
一、行为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避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中请,就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被中请人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保全的形式是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二行为保全的种类行为保全有诉讼行为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两种
二、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中请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行为保全是为了保护中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裁济措施,是针对中请人的利益行为然而,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通常都会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为了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利,要求中请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但是,行为保全往往是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到纷,通宣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纠纷高发、利益冲突加剧的背景下,先行调解是法院充分发挥调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倡导以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同法政策,实现划纷有效解决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任务三答辩与反诉
一、答辩(-)答辩的概念及性质答辩,是指被起诉的被告,以及无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而提出对答、辩报,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答辩是被告体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答辩、形成有效的攻击与防御的态势,有助于法官整理争点和固定证据,为正式开底做好必要准备,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进行答辩
(二)答辩的方式与程序
1.答辩的方式答辩的方式有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两种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就是书面答辩的典型形式口头答辩主要体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的口头解释庭审中的口头答辩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引例分析】
2.答辩的程序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我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明确现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无效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签期权问题,民事诉讼法仅限宏无效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行使答辩权
二、反诉(-)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顾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狭立的反请求
(二)反驳与反诉的区别反驳,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相反的证据和理由予以辩预的诉讼行为反服与反诉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反股的目的是通过相反的证据和理由证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数诉;反诉的目的则是吞并或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者可能同时也反应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也可能不反驳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2)反驳无狭立的反请求,不具备诉的要件,不构成狭立的诉,仅仅是股斥、辩股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股体赖本诉而存在,如果原告撤回本诉,反驳就无意义可言;而反诉则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
(3)反诉者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使用反驳的手段股斥、否定对方提出的证据及理由而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若还有诉讼请求提出,可以通过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实现
(三)反诉的意义
(四)反诉的条件
(五)反诉的程序任务四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理前的准备的概念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作的审查诉讼文书、了解案件争点、收集正据或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通知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等一系列的准备活动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保障诉讼快捷、顺利地进行,避免因准备不足造成的重复或多次开庭,避免诉讼拖延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审前程序分流任务五开庭审理与裁判
一、开庭审理概述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在法庭上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进行审理的全部诉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三、法庭笔录
四、普通程序的审限任务六审理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撒诉(-)撤诉的概念搬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主动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
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法庭审理中因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诉讼,或者无故中途退庭,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到底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三、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法院将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将正在庭审的案件延至另一日期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
四、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有必要暂时停止,待停止的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的诉讼制度五,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意义,因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任务七诉讼费用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性质与意义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标准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股风起诉、股团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风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此外,还包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第
1、2项规定的情形之外的再审案件除了这些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当事人都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具有规费的性质,其他诉讼费用具有补偿和报酬的性质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和退还
四、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五、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诉讼费用先由当事人或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人负担,但是还有一些例外情形
六、诉讼费用的裁判,救济及监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人民法院政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学习小结
1.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普通程方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民事诉讼法在该程序中完整,全面地规定了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法庭裁判等事项,规定了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诉讼制度,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都在该程序中得以体现
2.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应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狭立的反请求反诉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且与反驳存在重大区别,不可混淆
3.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按照规定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费用我国的诉讼费用包括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程序申请费和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国务院制定训布了《诉讼费用交结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制定颁布的有关诉讼费用的司法解释度正•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十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正确描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2,了解哪些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教学目标
3.掌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具体适用要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和重点适用范围、哪些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和执1,正确描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行的行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2.了解哪些行为重点难种类和具体适用要求学习内容是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难点点
3.掌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具体适用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对纺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民事诉讼与执行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于段予以制止与排除,并对实施妨害行为的人予以强制教育与惩戒的于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保障民事诉讼与执行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征
1.适用对象是实施妨害行为的行为人
2.适用范围包括各个程序阶段
3.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4.适用目的主要是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的正常进行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界定(-)本强制措施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其他法律制战措施主要是指民事制裁措施、行政制裁措施、刑事制裁措施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相比,虽然都具有强制性,但有很大的不同
(二)本强制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我国程序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宿两种,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分别由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保制措施,统一通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两种强制措施员然都属于同法程序性强制措施,但也存在以下诸多区别L适用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保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除了人民法院有权适用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适用
5.适用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于一切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行为的行为人该妨害行为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证人,甚至案外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能适用于案外人
6.适用目的和性质不同通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的正常进行,对已经实施的妨害行为采取排除妨害的措施并惩戒妨害行为人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的强制措施的主要性质是排除性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日的,是保证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中供或者继续犯罪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以适用对象实施以上行为为适用前提,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因此,其主要性质是预防性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任务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与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故意破坏、阻碍诉讼与执行秩序的违法活动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任务三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一、拘传
二、训诚训诚,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人,以口头的方式,劝阻并警告行为人及时改正其错误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常常采用训诫的方法强制教育有轻微妨害行为的行为人,以保证民事诉讼与执行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在对防害行为人适用调试措施后,如果商不足以排除妨害或消除影响的,可以并处或继续适用其他措施人民法院适用训诚强制措施时,由合议庭或者狭任审判员决定,通常由审判长或狭任审判员以口头形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对其提出要求训诚内容应记入笔录备查
三、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强迫其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上述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训诚后,仍不改过的,经合议庭或佛任审判员决定并当底宣布,责令行为人立即退出法庭
四、罚款
五、拘留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问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于段【引例分析】学习小结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民事诉讼与执行的正常进行依法对斯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制止与排除,并对实施妨害行为的人予以强制教育与惩戒的手段
2.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符合构成妨害行为的全部要件哪些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通常由法律规定,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构成要件判断法律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
3.适用具体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十八简易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2.掌握简高程序的特点
3.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掌握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教学目标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特点、重占•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的适用条1,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2,掌握件简高程序的特点
3.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重点难学习内容范围点难点
4.掌握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源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简易程序虽然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序,但是裁判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应有的保障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一)节的诉讼成本简单的案件,当事人有时对事实无争议,或者事实比较清楚,有时争议的数额很小等,案件没有必要按照普通程序的步骤和期间进行,否则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会造成浪费法院可以在保证依法规判的前提下,将程序简化,节约诉讼成本
(二)提高审判效率对策单的案件,适用简化了的程序审押能判,可以节约束做的工作时间,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三)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裁判按照简易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简单的方式起诉、应诉,法院可以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可以以简化的程序快捷审判,这显然是一种既方便法院又方便当事人的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起诉,在普通租序中通常用书面方式,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才可以用口头方式而在简易程序中,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方式起诉,但是为适应我国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更好地发挥口头起诉对弱势群体的扶助作用.《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口头起诉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我,委托他人代写起诉我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由书记员将起诉的内容记入笔录起诉的内容,审判员也可以用口头方式告知被告(-)受理程序简便在普通程序中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要经过复杂的受理程序,而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源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外指定日期审理
(三)传唤或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送达方式简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源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所谓简便的传唤方式,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采用灵活的方式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捐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人民法院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可以不受开庭前3日限制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也可以不受开庭前3日发公告的限制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形式采用合议制,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则采用狭任制,即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但是,独任审判员仍然应当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独任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五)审理程序简便通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审理程序上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问、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当按顺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以上三条规定的约束,法官可以酌情灵活掌握《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经行判决、裁定”根据《通用民诉法解释》第238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六)法律文书可以简化法律文书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仅指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为实现简易程序节省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0条规定,通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案例18-11
(七)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异议权
(八)案件审限较短通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任务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排除规定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源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排除规定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7条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即以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案例18-21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任务三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范
一、起诉与答辩
(一)起诉方式【案例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原18-31【引例告以书面方式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分析】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答辩方式被告可以以书面形式答辩,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答辩双方当事人被法院传唤到底后,被告可以口头答辩,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允许其书面答辩,并告知其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并向他们释明逾期举证的后果和拒不到庭的后果
(三)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审理前的准备除当即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对定期开庭的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做审理前的准备阅读双方当事人的诉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项等止匕外,有些准备事项特别规定如下(-)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66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风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二)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及其处理根据《通用民诉法解释》第2GB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合同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开庭审理前,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通常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但是,就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同意调解协议采取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的方式生效的,该调解持续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准予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如果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有不符之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的异仅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版定补正
三、开庭审理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诉讼程序事项,但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得忽略,不得剥夺,同样应当像适用普通程序那样给予充分的保障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底、宣布法庭纪律等,若有当事人未到底的,应据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缺席审理或接触诉处理庭审时审判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特别规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申请人并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收集相应的证据,因此,在申请行为保全时,申请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具有中请行为保全的资格,并且其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法院就应当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二)具有行为保全的必要性所谓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即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二,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三)如不采取行为保全给中请人造成的损害将大于采取行为保【引例分析】全给被中请人造成的损害法院在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时,需要对中请人所遭受的损害和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比较,只有在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被中请人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时,需要考虑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对公共利益因素进行考量时,应当非常谨慎如果对一个案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那么法院就不能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
三、行为保全的程序
四、行为保全与相关制度的比较辨析(-)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都属于民事保全制度,都具有保障判决执行的日的根据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都可以划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二者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作为不同的保全制度,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争议标的为财物的案件,其保全对象是被中请人的财产或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而行为保全适用于诉讼请求为非金钱请求的民事案件,其保全对象是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2.是否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就会服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而行为保全主要是限制被中请人的行为,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容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进一步的损害为了使被申请人因错误的行为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3.保全措施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财物,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是在封,和押,冻结等其他限制财产移的方法行为保全主要是责令被中请人定如下所述
(一)关于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发送的开展通知,如果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验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底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二)对当事人的告知和释明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由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团趣等为了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规定,如果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代理律师的,审判人员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仅告知其中请同避的权利即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理解诉讼程序规范及其法律后果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8条的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团难、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底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为了提高庭审的效率,便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利、快速进行,庭审时,审判人
(三)先行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的有些类型的案件,法院可以在开庭之前先行调解根据《简易程序若干规定》,除根据整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是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对下列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可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经过当事人确认,然后由当事人围绕售点举证、质证、辩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要求一次庭审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可以再次开庭为了避免程序的无谓耗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就适用法律问题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四)判决书、宣判及送达L判决书的简化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性质比较简单,除了其审判程序可以简化外,其判决书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当简化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0条的规定,通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有下列T青形之一的,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2.宣判简易程序宣判的方式有两种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
3.送达当庭宣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求邮寄的除外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问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任务四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简单民事纠纷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源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现定的同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有限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并列式,即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是两种并列适用的程序;二是包含式,即将小额诉讼包含在简易和存在我国在立法时采用了第一种方式,将小额诉讼作为简易程序的组成部分因此《通用民诉法解释》第2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二、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随着社会的转型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民商事纠纷激增并大量涌入法院,而法院却没有大幅增加审判人员使得可法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诉讼需求的矛盾意发突出法院“率多人少”的现实国境不断加剧,为了化解这种不利局面,法院积极探索优够与案件类型相通应的诉讼程序,丰富和扩充同法解决纠纷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简化、便捷的优势备受推崇,并且在各地法院的小额诉讼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同时,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也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有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三、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管辖权但是根据我国法院建制以及审理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3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后的确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现出法庭所有的作、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
(二)小额诉讼适用于简单的民事给付案件小额诉讼旨在于为人们提供简单、便捷的解决纠纷渠道,减轻法院的审案压力因此,通用的案件应以小额,简单为宜,不应过于复杂,具体雨言,事实猜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的行的额有明确的要求,只有金钱或者财物的给付案件才有诉讼标的额因此,诉讼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小额债权债务的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水平不一致,具体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每年确定并公布金钱纠纷之外的离婚、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认之诉与形成之事也不能适用
(三)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就意味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作出判决送达当事人,裁判即生效,若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满,不能像简易程序一样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四、小额诉讼程序事项释明,当事人异议以及程序转换
(一)小额诉讼程序事项释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条件确定对确定通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方式向他们释明如下事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结标准等相关事项,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对《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材料,要求当事人签收,以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履行了诉讼告知行为
(二)当事人异议和程序转换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的,有权在开庭前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法院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审理,或者裁定将案件转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股国其异议申请《通用民诉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因当事人中请增加或者交更评价请求,提出反诉,超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通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正、质证〃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要求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一个新程序,相关同法经验不充分,所以《适用民诉法解释》根据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下述内容进行特殊规定
(一)举证期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
(三)审理时,人民法院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裁判文书的简化学习小结
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程序;另一种是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源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国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4,简易程序虽然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序,但是裁判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应有的保障5,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适用于诉讼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给付案件・多媒体教室企业O教学任务任务十九第二审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第一审很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2.掌握上诉的条件第一审很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和联系、重点上诉的条件、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与审L了解第一审很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理范围、第二审裁判的不同形式重点和联系2,掌握上诉的条件难点学习内容难点3,了解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与审理范围
4.了解第二审裁判的不同形式教学目标
3.了解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与审理范围
4.了解第二审裁判的不同形式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两个审级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因此,都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加以审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作出法律上的判定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基础,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或法院收集的证据材料,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使用,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核对清楚后,作为定案的根据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有关规定,如开庭审理的程序等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一审程序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以及起诉行为而发生;第二审程序则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上诉行为而发生因此,第一审程序是否发生要看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而第二审程序是否发生要看当事人是否具备上诉的条件二程序启动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案例19-11裁判的评价二两个审级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裁判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会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智不生【案例19-21效;而二审裁判的效力是不可争议的、确定的,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第二审程序的设置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往往是通过反复进行取得的设置第二审程序,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用此维【案例19-3]护其合法权益;设置第二审程序,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同一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争议加以再次审理,便于作出正确的结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裁判的正确性任务二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一、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上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上诉人适格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4.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二上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上诉我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提起上诉,又便于人民法院掌握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以便确定当事人的上诉是否有效和及时通知当事人对上诉状进行补正同时,这样做还可以及时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以便他们尽快提出答辩%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消除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疑虑,《民事诉讼法》又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对方进行答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二、上诉的受理对上诉的受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上诉案件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案件的立案权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并依法送达后,第一审程序便告终结,案件也就脱离了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此应理解为原【案例19-4]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的工作协助,而不应理解为原审法院有权决定立案
三、二审中的撤诉二审中的搬诉,是指在上诉案件受理后、二审裁判宣告前,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的行为,搬诉与提起诉讼是相对的,它们都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任务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引例分析】
一、审理前的准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确定受理后,即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第二审人民法院所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下述两项-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不同,它既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狭任审判,也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而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二阅卷和调查
二、审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底,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底审理”根据这一规定,第二重人民法除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判,只有少数例外情况才可以不开底审理,即经行裁判,这是我国民事第二审程序区别于第一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第一审程序中,除开庭前能够调解结果的外,一律智要开庭审判,而在第二审程中,则是以开庭审判为主,以不开庭审判、经行裁判为辅经行裁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直接评议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方式
三、二审的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任务四上诉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一、第二审法院裁判的适用二审法院针对一审判决与裁定有以下三种裁判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或者裁定方式及国上诉,维持原判决、就定维持原判,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一种肯定,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认可,应当以判决、裁定方式预应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被罚、变更原我判依法政判包括应当依法政判和可以依法政判两种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政判认定事实错误是指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或者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错误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是指法官适用了错误或者失效的法条作为裁判的根据具体而言,一审判决可能出现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同时错误三种情形针对这三种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以判决方式直接改判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基本事实不清是指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调查清楚事实就直接作出了判决这种情况可以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三)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发网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发团重审包括可以发回重审和应当发团重审两种情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区重审原判决造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网重审发团重审裁定书应当写明发团重审的根据和理由,以便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为避免法院重复发区重审浪费同法资源,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问相互推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发区重审只能进行一次
二、第二审法院的调解调解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不同的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律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与二审裁判、调解相关的若干特殊事项的处理学习小结
1.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2.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上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格的上诉人;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判,只有少数例外情况才可以不开底审判,即还行判决,我定
4.在下列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及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清事实后政判,$,在下列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定原裁定认实事实请禁,适用法律正确的,我完服网上诉,维持原我定;原我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情误的,我定按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我定损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迹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国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二十审判监督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2.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个途径
3.了解再审案件的审理程教学目标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点三个途径、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2.掌握提起重点难审判监督程序的三个途径学习内容点难点
3.了解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区别,这些区别反映了再审程序的特点(-)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因此再审程序实质上是法院对错误裁判所采取的特殊纠正程序
(二)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两个狭立的审级而再审程序不是一个狭立的审级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诉讼,按原终审程序审理,既可能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三)程序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更为严格,由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应当在较高的程度上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由检察院抗诉,应当具备法定事由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证据不足、证据失实或发现新的证据、通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实体错误和程序错误;而且,法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还只是一种假定,是否真正错误,只有经过再审才能确定此外,提起再审的主体与起诉和上诉的主体也不同
(四)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法院为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而第二审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五)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通常可以上诉;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生效的裁判;依再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能否上诉应以再审所适用的审理程序而定
三、再审与重审的区别所谓重审,是指第二章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错,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损销原判,发国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与再审的主要区别在于重审案件只能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院,既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能否对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取决于再审所适用的审理程序任务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本院审理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由法定的机构及人员提起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作为再审对象的裁判已经生效并确有错误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
(一)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提起权在人民法院院检,再审的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两者共同构成了对本院审理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完整程序所谓“本院”,是指审理该案,并制作该案法律文书的法院它既可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当事人未上诉,那么第一审人民法院就是“本院”,当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调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院长就有权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因当事人上诉又经过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就是“本除”,当到决,我实生就后发现确有错误时,只有第二章人民法院的院长才有权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的不同,行为保全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法官可以自由裁量,通常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方式
(二)行为保全与先子执行的区别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的适用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案件事项的紧急性,都要求在终局裁判之前给予中请人以临时救济,都可以指向一定的行为但是,二考点有明显的不同任务三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在受理案件后、终局执行以前,由于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适用民诉法解释》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快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先予执行要求义务人提前履行法定义务,是针对某些案件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制度为了避免损害被中请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是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与将来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被申请人在诉讼终结时反而胜诉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为了既能够达到解决中请人生活或生产急需的目的,又能保证被中请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中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股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当它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时,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其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审,即将下级人民【案例20-11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到本院自己审判;二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案例20-2)上最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究,调解书确有错误时,有权通过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方式行使审判数督权,使储课得到别正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案例任务三当事人申请再审20-31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服念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申请再审又叫再审之诉【案例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20-41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中请再审;当【案例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20-51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包括【案例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事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定或调解书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可能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酮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体表应当风趣的事判人员没有风趣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束到决的
(11)原则决、我究竟易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则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正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通常必须遵守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即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再审申请权,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便于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申请再审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只有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才有再审案件管辖权这里说的原事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中请再审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中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二)法院审查与裁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期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另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中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中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律规定3个月的再审审查期限,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在时间等方面的耗费,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及回申请,或者我定再审
(三)裁定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该规定要求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中请再审的茶层人民法院也取得再审案件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任务四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引起再审
一、抗诉的概念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它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既包括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又包括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这种监督,就其时间而言,属于“事后监督”
二、抗诉的主体和原因
(一)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论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定发现有错误,有权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无权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法定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具有下列《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便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题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发现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提出抗诉
(三)提出抗诉应向人民法院送交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未撤销抗诉的,抗诉书应送交作出原生效、裁定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三、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11条、第212条和第21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抗诉的法律效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即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险应当再审,这是提出排诉所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程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但原判决,就定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以前,不因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失效法律关于抗诉与再审关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互相制约关系
四、检察建议
(一)检察建议的概念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请求政正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人民检察院抗源方式的不足,执诉方式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这样,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采用抗诉方式进行监督,造成抗诉的制度功能比较有限因此,需要放宽检察监督的门槛,让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进行检察监督
(二)检察建议的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理由与抗诉一样针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法院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检察建议.
(三)检察建议的提起主体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的主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当事人中请检察建议与出事人中请再审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中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执诉,从而造成多为申诉、反复缠讼等现象为了更好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加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才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股回再审中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重申请作出我定的
(3)再审判决、就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设的决定,当事人只做向人民检察院中请一次检察建议,另外,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8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验同后再次得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我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五)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审查受理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六)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有权提出民事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体当事人的
六、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法庭中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服员出席店应,〃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必须明确网点,第一,凡因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再审,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人民检察院源员出席再审法庭,同时这也是再审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不得违反,第二,凡人民检察院核列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一律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执诉,实施时再审结动的法律监督,如果再审时人民检察院不源员出席法庭,就不了解案件再审的情况,就无法履行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也就使抗诉的规定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法庭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而不代表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也就是说,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而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他出庭并不影响原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法庭中的主要职责,是对自己提出的抗诉予以支持,并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通过再审得到纠正同时,人民检察院也要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为了履行自己在再审中的职责,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包括宣读抗诉书,发表抗诉词,陈述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对审判底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及时提请法庭予以纠正等任务五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题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松诉,被申请人及原市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二、再审时对原判决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就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审判底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律只用定裁实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没有规定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这主要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就定一作出就立即执行了,不存在再中止执行的问题另外,法律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对原则决只“中业执行”,而不我的原则,是因为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两审前,只是法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具有法定事由,而并非客观上原判决“确有错误”原判决是否真的“确有错误”,只有经过对案件进行实体事理后才能最后确定因此,在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不能撤销原判决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由于再审是补充性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狭立的再审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当依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四、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再审案件的审计结果,因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而不同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由于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审理对象为判决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对象为裁定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五、再审裁判的形式和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当分别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料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眼囊但能判陆果正确的,应当在再事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政判、撤销或者变更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稳定判决,发团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1)原判决迹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3)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风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团避的;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4)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服回再审申请;2)人民检察院杭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端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任务六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与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审理,但原案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提害其权益且无其他救济于段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操作或改变原案生效裁判中对其不利部分的一种制度
(二)第三人描笔之诉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要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要件即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原审案件的有魏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不属于原审案件的第三人就不适用这条规定
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这一表述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一是第三人没有参加原审的诉讼,如果第三人已经参加了原审的诉讼,即使自己对原诉讼的裁判结果不服,那么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只能提起中请再审之诉二是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是因为有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但是如果第三人没有参加原审是因为第三人主动做弃了诉讼权利,就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通用民诉法解释》第四5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国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实质要件即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人提起我的之诉,首先必须针对生效就判文书,包括调解书如果裁判文书没有生效,就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次,应当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在通常情况下就判文书存在储误的举证责任在第三人,但不能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由第三人来承担证明责任比如第三人员然不能直接证明裁判文书存在错误,但有证据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结果要件--损害后果即第三人应当证明生效裁判文书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有错误,但就判文书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第三人也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5.时间要件即提起诉讼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6个月,第三人就失去了胜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缺一不可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和管辖法院
(一)当事人
1.原告由于撤销之诉是新诉,故应将撤销之诉的提出人称为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原审案件的有狭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狭立请求权第三人
6.被告既然第三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那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管辖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手的人民法院提诉讼,第三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救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具体来说,如果生效裁判文书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应当由一审法院管辖;如果生效就判文书是二审法院作出的,那就应当由二审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向该案的终审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第三人依据新的事实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为了避免对原生效裁判的不当冲击,较之一般新诉的立案受理,应严格予以审查审查应包括下述条件(-)提出事由主要是第三人认为原审裁判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该裁判对其实现合法权益形成障碍,第三人对此有不可分割的利益,且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
(二)提出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北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起算点需第三人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三)撤销诉讼的具体请求这是第三人提交给人民法院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即请求做的哪些内容或判项,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生效裁判侵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有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自己狭立的请求,具体来讲,包括
(1)撤销原审法律文书的请求;
(2)提出自己狭立的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无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是请求政变或撤销原审的裁判文书此外,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立案审查时,还应将上述条件与《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结合起来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一)原审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效力一般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特殊的救济程序,第三人提起诉讼后并不必然产生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效力但是根据《通用民诉法解释》第299条的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政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园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都会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裁判、调解书内容,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会同时请求确认第三人的权利,有的并不提出要求确权,因此根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则决、就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股团诉讼请求,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做的的部分继续有效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属于事后救济程序,所以《适用民诉法解释》比较明确地界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就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认为执行标的损害或者可能其合法权益时阻止法院维续执行的程序上的救济方式由于案外人包含第三人,因此《通用民诉法解释》第303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股国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预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学习小结1,财产保全是为了避免争议的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限制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财产保全的方式有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诉前保全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才能进行而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必须涉及给付义务2,行为保全除了保护、保全争议的财产外,还可以保护一定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或不受进一步的侵害
3.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急需,在终局执行前,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先予执行的前提有一是给付之诉;二是义务人有履行能力其条件有一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权利人确实有困难且提出了申请先予执行虽然不必须提供担保,但申请人一旦购诉,就必须赔偿对方的损失法》第227条的规定中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学习小结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得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明权或者体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就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2.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本法院或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二是当事人中请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包指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其同诉讼人、有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狭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必须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在申请再审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只限于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狭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5,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多媒体教室O企处教学任务任务二十一特别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2.掌握特别程序的特点
3.了解如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的案重占・
八、、•件范围、特别程序的特点、如何适用特别1,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程序审理案件重点难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2.掌握特别程序的特学习内容点点难点
3.了解如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用来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非论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对应诉讼程序是用来审理诉讼案件的程序,非讼程序是用来审理非诉讼案件的程序与诉讼案件不同,在非论案件中通常没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申请人申请法院认定某种权利或者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案件特别程序用来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费权案件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一般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二)适用的法院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别程序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任务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因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经选举委员会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后,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就其性质而言,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但其审理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四节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案例21-11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六节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案例21-21【案例21-3]【案例21-41【案例21-51【案例21-61【案例21-71【引例分析】学习小结
1.本章是关于八种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的规定这八种案件中,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适用程序相同;宣告失踪和宣传死亡案件适用程序基本相同.但是适用条件不完全相同,其他案件适用程序各不相同
2.选民资格案件的性质与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的性质不同选民资格案件是因为有争议而提起,其他特别程序案件不是因为有争议而提起,而是因需要法院认定某种事实而提起
3.注意区别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注意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称谓
4.对于调解协议确认案件而言,无论是确定调解协议有效还是驳回当事人申请,采用的都是战定的形式,而不是判决的形式注意,调解协议获得法院确认后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不具有既判力
5.拥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都可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申请无论是得到承认还是遭到股国,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二十二督促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督促程序的作用和特点
2.掌握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3.明确支付令的效力
4.理解支付教学目标令异议的效力督促程序的作用和特点、督促程序的适用范重点围、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异议的效力L了解督促程序的作用和特点2,掌握督重点难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3.明确支付令的效力学习内容点难点4•理解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径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三、督促程序的作用任务二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任务三支付令的发布与效力任务四支付令的异议与督促程序的终结【引例分析】学习小结b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程序
2.督促程序的四个主要特点揭示了督促程序的基本内容
3.申请支付令的六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4.生效支付令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一样,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法院对支付令的审查限于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6.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支付令不发生法律效力7,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中请人不同意的除外・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二十三公示催告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和特点
2.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掌握公示催告案件的教学目标具体适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和特点、公示催告程序重点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案件的具体适用程
1.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和特点
2.重点序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学习内容难点难点3•掌握公示催告案件的具体适用程序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公示值告,主要是指票据的公示值告,也可适用于其他需要公示值告的事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
四、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的票据、证券及有关证书的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这就给公示催告程序的规范与通用带来许多不便和限制基于此,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主要规定了当时流通领城迫切需要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任务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引例分析】学习小结b公示健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告知并催促可能存在的不明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判决宣告原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恢复失票人权利的一种审判程序
2.公示值告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用于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3.失票人失票的原因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情形之一
4.中请人必须经过两次中请、两个程序才能恢复票据权利
5.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健告期间内发出告示的人民法院中报权利的,公示健告程序即予终结•多媒体教空企业教学任务任务二十四法院裁判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L掌握法院裁判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2.明确判决的概念、适用范围、形式和效力3,理解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形式和效力
4.了解判决和裁定的异同教学目标
5.把握决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效力
1.掌握法院裁判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2.明重点确判决的概念、适用范围、形式和效力
3.
1.掌握法院裁判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2.理解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形式和效力明确判决的概念、适用范围、形式和效
4.了解判决和裁定的异同重点力
3.理解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形式学习内容
5.把握决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效力难点和效力难点
4.了解判决和裁定的异同
5.把握决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效力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判决
一、法院裁判法院裁判是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程序性问题的裁断和实体性问题的权威判定法院裁判是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解决争议过程中,用于解决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和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法院战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以法律规定解决具体的民事和经济争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其二,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解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其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能够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协调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关系,促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二、判决的概念及特点
三、判决的种类
四、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五、判决的效力任务二裁定任务三决定【引例分析】学习小结
1.法院战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法律关系争议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2.根据诉的不同性质划分,法院裁判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法院裁判可分为诉讼判决和非诉讼判决根据不同的审判程序和审级判决可分为一事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依判决是否生效划分,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根据判决是对全案审理后作出的还是对部分审理作出的,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依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划分,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依判决作出的先后划分可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3.裁穿,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使用民事裁定
4.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体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二十五执行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L了解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执行救济的概念和制度
3.掌握各种执行措施教学目标
1.了解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执行救济重点的概念和制度
3.掌握各种执行措施
1.了解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执行救重点济的概念和制度难点学习内容难点
3.掌握各种执行措施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执行程序概述任务二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适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游结、划拔、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3)搜查;
(4)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5)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6)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为了使上述六^中执行措施得以实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四种保障措施这四种保障措施是
(1)向有关单位查询债务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关单位应予协助执行;
(2)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3)要求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4)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有权限时申请执行法律文书中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由于执行请求的内容不同,实现执行请求的强制措施也各不相同根据司法实践,强制执行一般包括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交付财物请求权的执行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等儿类另外,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收府有关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即其他案外人予以协助的,这些机构、组织或个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即协助法院强制执行是一项法律义务,不得拒绝,否则执行法院可以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任务三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任务四执行救济【引例分析】学习小结1,强制执行是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执行不仅要体法、公开进行,还要兼顾被执行的利益,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也要将对被执行人强制和说服结合起来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具体办理执行的客体不仅是物,还包括无形物,也可以是定的行为
3.法院的审理机构虽然可以移送执行,但一般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大致有六种,为了保障它们的明列实施,《民事诉讼法》还用定了四种保障措施
4.我国现行的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五种,即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之诉,执行和解异议之诉・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二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学时5授课地点O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掌握涉外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2.了解涉外案件的期间与送达3,了解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协教学目标助
4.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L掌握涉外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2.了解涉外重点案件的期间与送达
3.了解涉外民事案件的L掌握涉外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2.了解涉司法协助
4.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重点难外案件的期间与送达
3.了解涉外民事案学习内容点件的司法协助难点
4.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任务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期间与送达任务三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引例分析】学习小结1,涉外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论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必须遵循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原则,同时还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3.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及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是指时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用的,我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我国法律的规定,将司法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5,民事案件国际同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其所属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十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正确描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2,了解哪些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教学目标
3.掌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具体适用要求重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和1,正确描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哪些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和执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2.了解哪些行为行的行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是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难点重点难种类和具体适用要求学习内容
3.掌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点种类和具体适用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对纺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民事诉讼与执行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于段予以制止与排除,并对实施妨害行为的人予以强制教育与惩戒的于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保障民事诉讼与执行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征
1.适用对象是实施妨害行为的行为人
2.适用范围包括各个程序阶段
3.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4.适用B的主要是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的正常进行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界定(-)本强制措施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其他法律制战措施主要是指民事制裁措施、行政制裁措施、刑事制裁措施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相比,虽然都具有强制性,但有很大的不同
(二)本强制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我国程序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两种,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分别由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保制措施,统一通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两种强制措施员然都属于同法程序性强制措施,但也存在以下诸多区别
1.适用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保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除了人民法院有权适用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适用
2.适用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于一切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行为的行为人该妨害行为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证人,甚至案外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能适用于案外人
3.适用目的和性质不同通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的正常进行,对已经实施的妨害行为采取排除妨害的措施并惩戒妨害行为人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的强制措施的主要性质是排除性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日的,是保证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中供或者继续犯罪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以适用对象实施以上行为为适用前提,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因此,其主要性质是预防性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任务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与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故意破坏、阻碍诉讼与执行秩序的违法活动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任务三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一、拘传
二、训诚训诚,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人,以口头的方式,劝阻并警告行为人及时改正其错误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常常采用训诫的方法强制教育有轻微妨害行为的行为人,以保证民事诉讼与执行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在对防害行为人适用调试措施后,如果商不足以排除妨害或消除影响的,可以并处或继续适用其他措施人民法院适用训诚强制措施时,由合议庭或者狭任审判员决定,通常由审判长或狭任审判员以口头形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对其提出要求训诚内容应记入笔录备查
三、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强迫其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上述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训诚后,仍不改过的,经合议庭或佛任审判员决定并当底宣布,责令行为人立即退出法庭
四、罚款
五、拘留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于段【引例分析】学习小结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民事诉讼与执行的正常进行依法对斯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制止与排除,并对实施妨害行为的人予以强制教育与惩戒的手段
2.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符合构成妨害行为的全部要件哪些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通常由法律规定,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构成要件判断法律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
3.适用具体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多媒体教室企业教学任务任务十七第一审普通程序学时授课地点5专业教室•实训室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2,掌握起诉的条件与受理或不受理的规定
3.掌握诉与反诉
4.掌握审理中可能涉及的几项制度------------------撤诉、缺乏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教学目标和诉讼终结
5.了解诉讼费用的基本内容
1.了解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重点|2,掌握起诉的条件与受理或不受理的规定L了解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3.掌握诉与反诉|2,掌握起诉的条件与受理或不受理的
4.掌握审理中可能涉及的几项制度一一规定
3.掌握诉与反诉撤诉、缺乏判决、延期审理、诉
4.掌握审理中可能涉及的几项制度一重点难学习内容讼中止点---------------撤诉、缺乏判决、延期审理、和诉讼终结诉讼中止
5.了解诉讼费用的基本内容和诉讼终结难点
5.了解诉讼费用的基本内容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任务一普通程序概述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又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设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以及对诉讼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的制度这一特点是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为避免重复,普通程序以外的程序通常仅规定本程序的特别内容对各个程序中共同的部分不再规定,共同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内容
(二)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案例17-1]民法院都可以适用这一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例17-2]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案例17-3]审理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时,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案例17-4]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外,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案例17-5]适用普通程序其次,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体现【案例17-61在当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案件时,必然提引适用普通程序中那【案例17-7]些普遍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通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在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独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任务二起诉与受理一,诉与起诉(-)诉的概念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请求的日的是期望法院行使同法裁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予以裁判,实现某种或者某些实体权利
(二)诉的要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方面
(三)诉的种类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范围很广,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各式各样,通常根据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四)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二、受理(-)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口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厚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受理与起诉的性质不同受理是法院行使同法权的一种诉讼行为,而起诉则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在我国,起诉并不一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不会受理,原告的起诉只有经过法院审查,被认为符合条件,法院决定受理之后,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可见,原告起诉与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
(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眼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同题,39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立案登记制政革意见》),旨在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立案登记制政革意见》和《登记立案规定》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先行调解(-)先行调解的概念先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及时裁判的原则《民事诉讼法》。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