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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考试范围整理专题
一、债的概念、发生与体系
1.掌握债的概念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其他原因
12345672.理解我国《民法典》中债法的体系;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通则作用的原理
3.运用债的相对性、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1、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2的责任;
3、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4债的分类、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合同的1234分类5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的形态、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1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2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3不符合合同约定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通过采取补救等降低对方损失的,例如更换商品、退回重作、退换货、减少商品价格或L2者降低劳动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等、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的一定的经济赔偿、在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可按照合同约3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的另一方,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可应要求无条件的4向另一方退回缴纳的定金
52.理解违约责任作为合同救济的范畴;限制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法理;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定金的法律机制;责任竞合原理3运用实际履行请求的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违约金酌减的规则;定金的成立与定金罚则;责任竟合的处理专题
八、重要典型合同L掌握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而不能采用用口头方式订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条第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251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1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协议,具有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条款内容多,涉及面广等繁复特点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既有助于合同规范化,有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有助于法院及仲裁及时解决合同争议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又称个人合伙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协议具有确定合伙内部关系的重要作用,它除须遵循合同行为的一般规则外,还受到法律对合伙关系的特殊限制,即合伙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伙财产共有原则,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和无限连带责任原则,违反此类强行性条款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合伙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合伙人出资数额和比例,合伙盈余分配和债务分担比例,入伙和退伙事项,合伙期限和终止事项等依照大陆法各国民商法的规定,具体合伙合同中未约定上述内容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的法律推定条款
2.理解各种典型合同的基本框架
3.运用《民法典》关于以上各种典型合同的重要规定、法律对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其他的分类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1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名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212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3456()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78910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M12131415专题
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61718191.掌握合同订立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相关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才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的效力体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效力体系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
2.理解合同成立的意义合同成立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开始收合同内容的约束当然,这个成立并不表示生效,因此成立的合同未必受法律的保护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类型的法定之债EDI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3.运用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识别两者的性质不相同一般要约生效之后应该受到法律约束,而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如果有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L邀请只是在当事人准备签订立合同所要采取的事实行为而已、两者的内容不相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邀请希望与对方签订立合同的意思,它包含了合同的主要2条款,要约中包括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包含当事人接受约束、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相同要约多数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往往是采用3当面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进行,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所以经常会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形式进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违L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缔约人一方23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4果关系待审批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或者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等原因可撤销原因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U!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第一,返还财产如果在合同履行中,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给付财产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第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是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的,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行政处罚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该依法追缴,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而非赔偿专题
三、债的履行
1.掌握适当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事情变更原则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连带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的这种债权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的这种债务称为连带债务,在连带之债的关系中,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只要任何一个债务人或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主张了全部债权,随之整个连带之债即已消灭合同履行的涉他性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理解选择之债的基本原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基本原理;涉他合同的基本原理
3.运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利害关系人的代偿权专题
四、债的保全
1.掌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2.理解债的保全的原理;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基本机制3运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与法律效果〃责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行使与后果专题
五、债的移转
1.掌握债权的可让与性即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
2.理解债权作为财产权所具有的一般可让与属性;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的保护机制;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分
3.运用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专题
六、债的消灭L掌握债的消灭的概念、债务得到清偿、互负债务的双方相互抵消、债务人将难以履行的标的物教务债权人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相关债务的123引起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4、清偿1清偿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受领清偿人为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受领证书的持有人Q
2、抵销2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Q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提存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12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免除4⑴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免除可以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2、混同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企业合并、继承、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等1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2.理解债的消灭的意义;合同解除的机制;3运用代为清偿、代位清偿、清偿抵充规则;提存的要件与效果;抵销的要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解除的后果专题七违约责任L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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