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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2011]29浙人防办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0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掩蔽面积二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
(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
(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
(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八)非防护区面积二门外通道面积第七条防空地下室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与井道面积可按约定或以下比例进行分摊
0.5;
(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倒为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二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
(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
(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二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
0.0001m2,第八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以行为单位,计算过程中面积取位至最终面积取位
0.01m
20.
000001.至;共用面积分摊比例取位至第三章计算办法第九条单层防空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2.20m层高在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城顶
2.20m(坡道),层高在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门外通道应按其设计地面标高或上一层地下建筑入口楼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井祷告以下规定(-)自用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其中,通道长度按其有防护顶盖段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之和计算(下同);
(二)共用通道按最小门前通道面积与坡(梯)段分摊面积之和计算面积其中,最小门前通道面积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坡(梯)段分摊面积按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
(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
0.80m第十二条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阁面积第十三条与不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之间的连通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二)共用连通道接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1/2第十四条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计算面积两者均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口部或非防护区面积
2.20m第十五条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及以上、由防空地下室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地面建筑袖面积;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1.20m第十六条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及其以上与防空地下室相连、且高度
2.20m在及以上的檐廊面积计算,尚按以下规定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1/2(-)有上盖无柱者,应接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计入;
(二)有上盖有柱者,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
2.20m第十七条层高不足的防空地下室厦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
(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
(三)底扳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
(四)出入口敞开部分与没有顶盖的下沉武广场;
(五)相邻的人防交通主、支干道;
(六)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
(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同、车道;
(八)独立式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名词解释
一、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防空地下室由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组成
二、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通风与排烟井道等,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措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一、自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怔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X筑的竖(斜)井(含通风井、排烟井、管线井等,下同
十二、共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三、借用井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四、自用墙指仅为本工程及其口部、防护单元、房间需要而设置的墙体,以及与相邻低抗力等级人防工程或其他地下建筑间的隔培
十五、共用墙指相同抗力等级防空地下室之间,本工程各防护单元、抗爆单元、房间之间的隔墙
十六、借墙指因战时需要,相邻人防工程外墙中被用作本工程外墙或其防护单元隔墙的墙体
十七、自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八、共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共同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九、借用连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的不相邻人防工程的连通道
二十、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内的区域,即战时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X(活门室、扩散室除外
二十一、非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外、战时冲击波能自由传播的区域
二十二、建筑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三、有效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能提供人员、物资、车辆及设备使用的水平投影净面积之和
二十四、掩蔽面积指最里一道人防门就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的净面积,即主体内掩蔽区有效面积
二十五、使用面积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及生活、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即防护区有效面积
二十六、结构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其中,外培面积是指其上口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
二十七、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指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确定的最小门扇开启长度与门前通道最小宽度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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