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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消防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委托单位常州市金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黄亮受委托单位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陈学谦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金坛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金城镇人民政府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行政处罚执法范围和职责
(一)范围在行政区域范围内除
一、
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二)委托单位职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三)受委托单位职责组织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检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相关业务部门移送、人民群众举报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二、委托执法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具体见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受托单位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含行政检查)
(二)向受托方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将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其他事项本委托书有效期一年,从2023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1日止,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重新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按规定备案本委托书一式陆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肆份分别送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委编办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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