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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会审方式】会审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查;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第二十三条【会审意见】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会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供起草部门参考起草部门在报送有关政策措施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和会审意见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并存档第二十四条【第三方评估】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与政策制定机关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第三方评估结果是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可以参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二十五条【互评机制】本市推动建立川渝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交叉互评机制,深化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一体化J11协作,全面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协作第二十六条【清理机制】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清理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除清理情况应当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动态清理机制,对经投诉、举报、督查、抽查、评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自查等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废止第二十七条【抽查机制】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发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整改第二十八条【举报处理】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政策制定机关的同级协调机制办公室举报协调机制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转送政策制定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政策制定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受理机关认为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在核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终止核查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结束或终止核查后,按照〃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第四章组织保障第二十九条【人员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积极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才库和专家库,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三十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统筹做好〃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系统,是本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局域网网站平台,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托该平台流转涉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措施,完成线上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十一条【竞争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公平竞争理念,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能力第三十二条【工作指导】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发现同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涉嫌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程序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建议书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报告有关情况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可以根据上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求或者本地区实际情况,向下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发送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提示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提示函内容可以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月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协115调机制办公室各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月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并120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督查考核】本市定期组织公平竞争审查督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督查内容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工作情况;
(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情况;
(四)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定期组织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体系第三十五条【约谈制度】各级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制度,约谈由协调机制召集人主持,也可以委托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经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请协调机制召集人批准后,可以开展约谈(-)违反本办法出台政策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有关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约谈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可以指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情形,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被约谈的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政策制定机关发现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程序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政策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策制定机关违法本办法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政策制定机关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级协调机制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公平竞争审查表年月曰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行政法规草案口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性文规章口性质件口其他政策措施口名称起草机构联系人电话名称审查机构联系人电话征求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见情况(可附相关报告)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可附相关报告)审查结论(可附相关报告)是口否口选择“日,,适用例时详细外规定说明理由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第四条【工作要求】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第五条【协调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履行下列职责(-)在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指导和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贯彻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研究制定本市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姜•口;
(四)完成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更高要求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公平竞2022争审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拟制定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新近修订实施的《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对地方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探索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快推动《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在深入研究、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1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要求当前,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行为仍呈多发态势,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通过制定《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有利于从源头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并有效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年)》关于〃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非禁2023即入’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工作指示
(二)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制定《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权威性,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并具体实践《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关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的预期思路2025
(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之举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刚性约束有待增强、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通过制定《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总结过往制度实施经验,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寻求更多创新、实现更大突破,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2007830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年20226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24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年月日起施行)20201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年月)20238《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号)
[2016]34《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号)20207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号)X2021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年月日重庆市第一199832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经重2022928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三、制定过程(-)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委托重庆大学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地方性实施规则起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在前期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重庆市市场竞争状况调研基础上,针对性开展立法重点问题书面调研与数据搜集工作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并多次召开研讨会,全面梳理总结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和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研讨会,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探讨、交流公平竞争审查试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深入浙江、海南、青海等地制度了解制度实施经验,广泛征求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充分进行专家论证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重庆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家、重庆市立法评估专家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相关实务界人士,就起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为解决制度设计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持
四、主要内容《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与工作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区域协同与政策协同等作出规定
(二)审查规则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与流程;明确不同类型政策措施的审查责任归属;明确列举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规定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与终止条件;梳理政策制定机关征求意见的方式;明确书面审查结论的效力
(三)工作机制规定会审、第三方评估、清理、抽查、举报处理等机制,重点列举会审范围、程序、方式与意见、推动建立健全川渝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交叉互评机制
(四)组织保障对加强人员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竞争倡导等作出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建议提示、约谈整改、年度报告等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考核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主要包括参照执行的情形、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年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2016级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年全市共审查增量文2022件件,经审查修改调整后出台件;全市共清理政策措施7496123万件,修订废止件评估显示,重庆市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
1.4386及政策措施占比从下降到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
16.5%
8.44%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制度实施中也还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刚性约束有待增强、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修订实施细则,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寻求更多创新、实现更大突破,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
(二)市委、市政府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更高要求《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必要程序,强化营商环境优化的法治保障《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年)》进2021-2025一步提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年)》将〃落实‘非2023禁即入’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重点工作的必然之举根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年月,《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列入年度重庆20236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与正在酝酿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均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和具体措施近年来,在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和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等多份旨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的机制建设文件制定出台《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可以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要求,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真正起作用、见实效
二、制定原则(-)落实中央要求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审查机制〃的要求,优化顶层设计,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
(二)遵循上位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号)《市场监管总局等
[2016]34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号)为指导,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
[2020]73确的制度框架和基本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及时吸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立法理念,注重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现行规定做好衔接
(三)强化刚性约束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四)突出重庆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相关制度成熟经验和发展成果,深入总结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第三方评估、会审、举报处理等制度建设经验,加强川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协同
三、主要内容《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由七条规定构成第一条〃立法目的〃结合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结合我市发展实际,从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等方面进行概括,并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厘清政策制定机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术语内涵,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主体责任〃列明我市〃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的制度要求,结合国家层面相关规定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的主体责任、政策措施的载体形式等第四条〃工作要求〃参考国家层面相关规定列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底线要求第五条〃协调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验,列明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设立方式与工作职责,并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全面覆盖第六条〃工作协同〃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明确未来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与重点方向第七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衔接我市《建设高标立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协调机制召集人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第六条【工作协同】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本市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部署,加强川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协同,推动建立工作联动、专家咨询、第三方评估互评等川渝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审查环境第七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本市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的必要程序,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通过评估、抽查、清理等机制落实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审查规则第八条【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和审查程序,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分工,遵循国家层面相关规定,推动我市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第二章审查规则,由十二条规定构成第八条〃审查方式〃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概括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审查流程〃借鉴国家层面相关规定,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的具体步骤与审查结论第十条〃审查主体〃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不同类型政策措施的审查方式,重点明确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的会审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审查标准〃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详细列举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内涵,并重点提示审查标准把握的科学性与体系性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例外规定〃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O列举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明确例外规定的适用程序第十八条〃征求意见〃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出发,围绕社会公开意见、专业意见、咨询等列举有助于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的信息交互渠道,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与一般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系第十九条〃审查结论〃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结论性要求,对例外规定适用进行特别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信息化结论给予认可第三章工作机制,由九条规定构成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会审机制〃根据我市前期会审制度运行经验,对会审范围、程序、方式、意见等作出规定明确将重大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措施以及复杂疑难措施作为会审范围;将会审审查期间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提升审查效率;丰富会审开展的方式,明确会审意见的参考性与规范性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方评估机制〃借鉴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界定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内涵,明确第三方评估的强制适用情形,并对新近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做出导引重点对渝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第J11三方评估交叉互评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清理机制〃〃抽查机制〃〃举报处理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厘清制度运行的内涵与边界,其中明确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两种机制、抽查机制将多方行业与地区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举报处理明确受理程序与答复要求第四章组织保障,由八条规定构成第二十九条〃人员经费保障〃与第三十一条〃竞争倡导〃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的最新立法趋势,围绕公平竞争审查的智力、财力与能力支持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三十条〃信息化建设〃结合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实践,大力发挥〃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系统〃在政策措施审查流转中的平台作用第三十二条〃工作指导〃将〃公平竞争审查建议书〃、〃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等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的最新立法趋势汇总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的指导工具,明确工作具体开展的主体责任与程序要求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依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报送程序与社会监督作出规定第三十四条〃督查考核〃、第三十五条〃约谈制度〃以及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的最新立法趋势,对相关机制开展的实体与程序规定进行明确与整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具有关联性、显著性特征的法律责任形式进行重点提小第五章附则,由三条规定构成围绕参照执行、解释权归属与实施日期作出规定查行为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第九条【审查流程】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1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可参考附件)2中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第十条【审查主体】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本级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审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以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第十二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定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邛艮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第十三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内容的政策措施(-)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企业迁出、商品和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四)对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规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歧视性价格;
(五)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第十四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五)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内容的政策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二)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限制价格竞争;
(四)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第十六条【例外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台(-)为维护国家安全的;
(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终止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明确合理的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第十八条【征求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在对政策措施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或上级主管机构提出咨询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问题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结论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公文办理系统的结论视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第三章工作机制第二十条【会审机制】各级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会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二)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起草部门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且本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第二十一条【会审程序】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起草部门应向同级协调机制办公室申请会审,并提交下列材料(-)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申请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起草部门自我审查意见,即填写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起草说明(含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等会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会审申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向起草部门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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