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张志勋南昌大学法学院“百名红通人员”的国际法问题分析“全球百名红通人员”是指“天网行动”2015年4月22日集中公布的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罪必罚,违法必究,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朴素的期盼,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最重要的基础7年前,“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让妄图“牺牲我一个,造福全家人”的腐败份子竹篮打水一场空,有效地震慑了腐败犯罪十八大后掀起反腐风暴的第五个年头,反腐倡廉依然毫无停歇之意,我国舆论场中,官员落马已经不再是新鲜话题,但反腐新闻依旧是最抢眼的头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国际追逃追赃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引领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从两会“打虎”,到在任省委书记,省长落马;从国企掀起反腐潮,到巡视组全面挺近金融机构;从追逃发出红色通缉令,到多部党内廉政法规完成大修……中国反腐,“突破”不断,“苍蝇老虎一起打”等言论振聋发麒那么,反腐倡廉会不会是一阵风,答案是否定的从形势判断上看,反腐远没有到“鸣金收兵”之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还没有取得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的绝对性胜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百名红通人员”头号通缉对象杨秀珠外逃13年7个月,声称“死也要死在美国”,最终回国自首;闫永明,“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在新西兰化身当地富商,而“百名红通”的公布让他的真实身份、涉嫌犯罪的历史都公开曝光,最终在2016年回国自首;许超凡,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主谋,外逃美国17年最终被遣返回国……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000多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6人,追回赃款100多亿元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2018年“天网”行动取得的成效充分反映了中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能力不断提升,在追逃追赃工作方面的国际话语权也在不断提升2019年至今,“百名红通人员”被追回的数量继续增加,中国与其他国家追逃追赃的司法合作更加密切,向更多国家和地区宣传中国反腐败取得的成效的中断或衔接不严密,都可能导致诉讼失败而腐败犯罪官员往往利用职权转移犯罪所得,造成腐败资产及资产所有权相关资料缺失而且,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统,也使得腐败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种复杂手段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的同时避免被追踪止匕外,中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权豁免原则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没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没收立法缺位等,都给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在实践中造成了难题
五、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强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在境外追逃追赃过程中,资产分享、协调工作和对信息的把控相当关键因此,搭建国际信息交换平台、构建快捷的工作协调制度、确立科学的利益分享机制等至关重要各国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共享信息分析犯罪分子的出逃动向,通过移交罪犯等方面的工作以简化引渡程序,通过资产分享增加被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的积极性这样大大地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推动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展开,推动异地起诉、移民遣返、劝返等程序的顺利进行编制更大、更严密的天网需要通过构建国际刑事司法的信息交换制度,搭建全面的国际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换首先,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进行信息交换,该公约是规制腐败犯罪的国际性权威法律文件,其对国际合作机制已有详细规定,如要求缔约国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积极予以协助,我国完全可以利用该公约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希望获取外逃人员的国籍、境外住所、财产状况等关键信息的要求,以增加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效率其次,尽快修改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与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信息交换协议,获取本国公民在当地金融机构中的资产收益情况、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会对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起到极大的监控和震慑作用,有效切断外逃分子的经济来源然而,财产信息的交换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内立法关于商业银行应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且执法机关查询账户内容也受到相关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修改相冲突的法律,确保信息交换的条约或协议能与国内法相衔接最后,抓住机遇,顺势展开构建信息交换机制的谈判2014年6月,中美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实施达成初步协议,两国互通公民海外账户个人账户信息,提供海外追逃追赃数据支持;7月,在中美第六轮经济与战略对话中,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多变框架下反腐败问题的交流;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11月,《北京反腐败宣言》发表,作为APEC成员国的美国也签署了该宣言,当月在中美两国元首的会见中,双方同意继续在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等领域开展合作与对话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在如此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下,如果可以顺势与美国达成信息交换的双边协定,那么相信和其他国家展开构建信息交换机制的谈判将会更容易通过与各国签署的条约及协助规则配合信息交换机制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追逃追赃工作的进行构建快捷高效的工作协调制度可以利用好现有的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和ACT-NET平台,秉着合作共赢的理念,构建全方位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网络,创设更加深入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面对各国繁琐复杂的引渡程序,各国应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开拓各国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进行交流合作的途径,降低引渡门槛,避免让传统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合作机制中的层层程序障碍成为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绊脚石,致力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请求的缉捕-移交犯罪嫌疑人的模式造成追逃追赃困境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间利益的衡量,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返还和利益分享机制所谓“利益分享”就是指犯罪资产流出国与实际控制国政府之间根据已参加、签订的条约、国际公约或个案协定,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特别商议以决定是否分享被没收的资产以及如何分享被没收的资产,将没收的犯罪资产扣除必要费用后,根据资产所在国的法律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的制度资金分享是为了提高被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的积极性,并补偿协助所产生的查封、扣押、没收等合理费用,减轻提供司法协助的成本负担,最大程度地推动外流资产的追回进程完善配套的国内立法、确定主管机关如果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利益分享,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任何部门作出利益分享的决定,将会直接降低追逃追赃的工作效率,拖延追缴资产的进程首先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现状,配合公约修改相关法律,给国际刑事司法利益分享机制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同时明确一个主管机关代表政府统筹利益分享事宜,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全力配合境外追赃确立国际刑事司法的利益分享机制,建立稳定的、体系化的被没收资产分享制度是一种可行的追逃方式目前腐败犯罪的赃款流动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且多为单向性,即从发展中国家流入发达国家如果一味地强调收缴全部赃款,不愿意做出任何让步,将可能导致追逃工作止步不前将境外追赃所得根据所造国在追赃过程中的性质和所起的作用,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协助国,这既可以调起协助国加入平等协商的积极性,还可以截断外逃分子的经济来源,增加其恐惧感,营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氛围和环境,为适用其他追逃方式将潜逃人员抓获回国创造有利的条件“百名红通人员”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历经十余载的研究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常委会审议等工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终于落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网越织越密,我国在国际追逃追赃合作中的法律难题终于有望破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我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的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刑事司法协助和移管被判刑人两部分内容集合成法推出,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包括腐败犯罪的需要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从被通缉者的年龄段看,百名红通人员以“50后”和“60后”为主,“60后”达49人,占据了将近“半壁江山”而“50后”有25人,占据了四分之一被通缉者以男性居多,有77名男性和23名女性从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看,最多的是美国,有40人;其次是加拿大,有26人;此外,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较多“百名红通人员”中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愿意选择美国、加拿大作为逃亡落脚之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解释说,腐败案件的外逃人员在出逃时也会向外转移资金,以取得当地的身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都是移民大国,在这些地方取得移民身份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所以就成为外逃人员选择的主要外逃目的地止匕外,我国和美国、加拿大还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外逃美国、加拿大就成了大多数外逃人员的首选之地红通人员的逃亡时间也不尽相同从外逃时长(以到案年份减去出逃年份)来看,5年(含5年)以下有25人,5年到10年(含10年)有12人,10年到15年(含15年)有10人,15年以上有7人其中逃亡时间最久的为河北玉田县豪门集团驻京办事处原会计黄红,1998年5月逃亡美国,2017年7月回国投案自首,逃亡在外的时间长达19年零2个月;其次是逃亡18年零1个月的深圳玉威实业公司原总经理(曾任中国民航湖北管理局财务处副处长)朱海平,1998年6月逃亡美国,2016年7月回国自首逃亡时间最短的是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董事长黄水木,14个月,2014年5月逃往印度尼西亚,2015年7月回国自首此外,逃亡时间第二短的为山西太原迎宪焦化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牛丽英,逃亡17个月,2014年1月逃亡加拿大,2015年6月回国自首据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工作人员说,从举报情况看,许多外逃分子都在海外华人圈遭到孤立,他们的生存空间大大受到排挤一面是被公众唾弃,一面还有逃亡国的排斥,即使侥幸躲避追逃,逃亡者的日子已不再逍遥百人红色通缉令头号嫌疑犯杨秀因“违反免签证项目的规定”在美国遭到羁押,3号嫌疑犯乔建军的前妻赵世兰因涉嫌移民欺诈等罪名被美国警方逮捕2015年5月,美国国务卿克里到访中国时表示,美国不想成为中国贪官的避风港克里还承诺,美国愿意在中方的“追逃和追赃”行动中,加强与北京的合作中国贪官较为集中的逃往地除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外,泰国、缅甸、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也是不少外逃人员的首选之地百人红色通缉令发布后,一些被指可能逃往的周边国家纷纷表示,愿意配合中国的追逃追赃泰国《星暹日报》特地把“红通”中可能潜逃至泰国的人员进行了专门统计,一共列出11名嫌疑人,并在报纸的微信版呼吁“在泰华人见到他们,立刻报警或告诉(中国)大使馆,不要放过他们”有效惩治跨国犯罪离不开国家间的紧密合作,需要有效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我国已经批准和加入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项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据此中国可与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在内的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确定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赋予了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反腐斗争绝无回头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下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思路作出了新的部署和安排一是反腐败斗争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清晰的责任体系和规范的工作机制为深入、持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的理念确立,今后的反腐败斗争将在法治的道路上更加的规范化;三是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必将对反腐败提供更为科学的路径、形成对腐败行为更为严格的约束、对腐败行为的后果产生更为稳定的惩治开弓没有回头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能退、退不得,不能输、也输不起只要“四风”问题还“树倒根存”,只要反腐败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成果,这场斗争就没有完结,永远在路上面对这样的形势,只有满怀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忧患感,顽强斗争,不畏艰险,才能有“搭上利箭”的勇气和“拉满弓弦”的力量,直面问题才能取得胜利
二、国际追逃追赃的主要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交通、通讯工具的日益更新,跨境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我国贪污腐败犯罪呈国际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外逃贪官数量不断增加,巨额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等,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也给我国境外追逃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障碍,成为我国反腐败的一大难题因此,建立科学、完善和有效的境外追逃机制已经迫在眉睫贪腐罪犯的境外追逃已经是我国反腐败工作一个重要战场,随着境外追逃工作的展开,也暴露出一些制度和实践上的问题国际司法协助是建立在缔结条约的基础上,而我国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数量十分有限,或者已签订但未生效面对非缔约国,即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异地起诉、移民法遣返、劝返等引渡的替代性措施作为辅助追逃手段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跨境抓捕,制定较为完善的追逃策略近年来,我国司法执法机关不断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缉捕、遣返、劝返、追诉合作等方式开展跨国追逃、追缴犯罪所得和调查取证工作据中央追逃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中国国际追逃的手段主要有四种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罪犯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和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包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例如,2016年7月17日外逃18年之久的走私嫌疑人深圳裕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黄海勇自秘鲁被引渡回国,这是我国首次从拉美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复杂的引渡案件非法移民遣返,是指请求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的一种合作方式例如,2015年9月归案的杨进军(杨秀珠的弟弟)就是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的,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国强制遣返外逃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异地追诉,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使逃犯被绳之以法2009年,开平案的主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因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在美国接受审判,分别获刑25年和22年,二人上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发现地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由于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需要引渡条约的签署或者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同时其程序的时间耗费漫长,又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在这些途径中,效率最高的是劝返方式从目前已经落网的56名“百名红通人员”被追回的方式开看,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的占据大多数,达到42人,杨秀珠、闫永明、曾子恒等都属于被“劝返”我国坚持因国因人因案分类施策,灵活运用追逃手段,对同一个对象也可能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比如在杨秀珠案中,面对棘手复杂的案情,我们最终确定的就是‘劝返、遣返、异地追诉‘三管齐下、以劝返为主的追逃策略劝返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来自亲情的劝说,另外更重要的是刑事政策的力量对外逃人员投案标准的认定,我们是比较宽大的,即使有些外逃人员已经被羁押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只要他愿意接受遣返或者引渡,我们都可能将其认定为自首像杨秀珠,她已经在美国的监狱里羁押了很长时间杨秀珠归案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向仍逃匿在外的腐败分子发出了呼声“确实是我的错,我要认账,在这里我还要劝劝那些跟我一样在国外的(外逃)官员,或者逃出去的这些人,你能想想看,我是红通1号,我们祖国对我是这么礼待,请快快回来吧”追逃和追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要把人追回来,也要把赃追回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拉开序幕之初,就是始终坚持追逃和追赃同步进行据介绍,追赃的主要做法有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引渡条约进行追赃;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脏;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实际上,追赃在于对内加强案件调查,强化反洗钱监管和赃款流向梳理,努力实现赃款在境内藏不住、向境外转不出;对外协调建立双边追赃合作机制,做到涉案赃款找得到、追的回2016年11月23日,在中新两国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下,潜逃15年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回国投案自首,实现“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工作目标,全案累计追缴非法所得
3.29亿元
①
三、归案方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见,自首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主管方面要求犯罪人必须有悔罪的诚意;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具体的境外追逃案件中,为了将外逃人员追捕回国,我国一般和相关国家开展引渡、移民遣返等刑事司法合作外逃人员发现地国家在相关案件进行引渡程序或者移民遣返程序时,通常会根据本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外逃人员的人身自由,以等待引渡或遣返程序的决定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外逃人员放弃抵抗,自愿遣返回国,则会使外国的有关审查程序省略或者终止笔者认为,在境外追逃过程中,尽管外逃人员尚未处于我国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与典型的自首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空间上的距离,但只要其遣返回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将此种自愿遣返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以便于追逃工作的有效进行从主观方面来看,外逃人员犯罪后逃跑,在其后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放弃国外的司法程序等抵抗手段主动投案,不仅体现了外逃人员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也有利于终止司法行动、节约司法成本从客观方面来看,自愿遣返回国属于“自动投案”,有效地终止了追逃行动,只要回国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实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可以成立自首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外逃境外和境内逃亡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外逃后能够自动回国更能说明其弃恶扬善的决心,理应认定为自首将自愿遣返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有助于开展境外追逃工作首先,在自首从宽的感召下,能够促使外逃人员自愿遣返投案自首,节约境外追逃的司法成本例如,在移民遣返案件中,由于遣返目的地是不特定的,遣返国只关心驱逐某外国人,而不限制他离境后的行动自由如果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可以选择出境目的地国家,只要该国家愿意接受该外国人并且美国主管机关不认为向该目的地国家实行递解有损于美国国家利益即可因此,如果外逃人员能够自愿遣返回国,在本来可以利用外逃人员发现地国家冗长的司法程序而使被遣返程序和前景变得渺茫的情况下,外逃人员如主动放弃相关的法律程序,自愿接受遣返回国,表明其在主观上具备了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也有效地省略了我国司法机关后续的追逃行动,实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大大降低了境外追逃的成本其次,在追逃难以现实的状况下,对自愿遣返回国的外逃人员认定为自首,有助于实现境外追逃的目的与其让我们得司法主权落空,还不如采取比较宽大的措施尽可能地感召外逃人员回归接受我国的司法管辖,尽可能地避免因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而给引渡和遣返工作造成困难和障碍正如专家所言,有必要为外逃人员回国接受审判架设一座“桥梁”,当外逃人员处于遣返犹豫时,如果我国能够将其自愿回国接受审判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从而对其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会极大地增强外逃人员回国接受审判的信心,有助于实现我们境外追逃的目的
四、国际追逃追赃难点尽管海外追逃行动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仍然有一些追逃难点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置的漏洞亟待突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认为,我国在国际追逃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各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上都有差异;高昂的追逃成本也是制约国际追逃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瓶颈;互联网、信息科技、技术侦查等技术措施运用有限、技术装备存在不足;国际追逃经验不够丰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首先,在境外办案难免受制于当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序乃至风土人情,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境外生存的条件,出逃行为有预谋,出境后变换身份,出逃地点没有规律可循,这就给办案人员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未知困难其次,境外缉捕不同于常规出国考察,缉捕人员需要在发现线索的第一时间开展追捕“找人难”是海外追逃的首要难题专家表示,即便与我国缔结了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也需要我方首先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国外的具体地址,国外司法机关才能有效协助抓捕在国外,我方办案人员没有执法权,想找到外逃人员仿佛大海捞针止匕外,引渡和遣返难也困扰着办案人员现代国际引渡制度中有一个重要原则一一死刑不引渡原则,即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引渡的原则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现象多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相关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近年来,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也在通过各种形式遵守“死刑不引渡原则”引渡是重要的国际司法协助制度,是国际各国之间开展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一国实现司法主权的有效体现,也是如今各国在惩治跨境犯罪合作方面所普遍承认的最为常见、最为有效的一种刑事合作形式由于各国历史、文化、法律的多样性,引渡在实践中的适用并不理想,往往存在一些事实障碍和法律漏洞,比方说国际惯例针对引渡制度另外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像条约的前置主义、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这些原则变相的成为了外逃贪官的“保护伞”,造成引渡困局与此同时,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也有限,国际司法合作强调合法性,国家之间的合作的前提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开展国际司法协助,进行引渡合作的前提是国家间双边引渡条约的存在,这是开展境外追逃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依据,即所谓的“条约前置主义”以“杨秀珠案件”为例,杨秀珠是2014年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名单上的头号通缉犯,其被劝返是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杨秀珠经新加坡逃往美国,中途辗转于法国、加拿大、荷兰等地,通过研究其逃跑路线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均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阻碍我国将其追捕回国的最重要的原因,从而导致这么一个只具有简单犯罪情节、涉腐资产不多、官不算大的温州市副市长在国外滞留12年之久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在引渡程序中,如果按照请求国法律,被引渡者所涉罪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被请求国可以作出拒绝其引渡回本国的决定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和废除死刑呼声的高涨,死刑不引渡这一原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了现代引渡工作的一个硬性条件我国与很多国家,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国不能轻易接收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写入条约由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不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针对贪腐贿赂犯罪一直是保留有死刑的,且是国际上现存不多的适用死刑的国家,这种中外法律制度差异造成引渡困难在我国追逃贪腐犯罪人员的时间调查中会发现,贪官的犯罪情节往往及其恶劣,随着经济的发展,涉案金额动辄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远远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显然都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多数外逃贪官也是担心回国会被判处死刑而想方设法阻碍引渡程序的进行,在当下中国针对贪腐犯罪废除死刑尚不现实,而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引渡条约谈判过程中或者引渡实践中不可逾越的问题既然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不同,就更应该重视并解决死刑不引渡问题,探索出一条更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趋势的人权保障之路,促进引渡工作的开展政治犯不引渡是指如果被引渡者依据宗教、种族等原因而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或实施政治犯罪,可能会遭受请求国的缉捕和审判,被请求国拒绝其引渡或给予保护或排斥其他形式的刑事司法协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条及中国《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该原则为世界各国认可与遵循由于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我国与西方其他国家常常无法对政治犯的概念和内涵达成一致,从而使我国对贪官的引渡进程缓慢、收效甚微据了解,一些逃到西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当地的司法制度来拖延回国时间以发达国家为例,犯罪嫌疑人申请庇护这样一个司法程序走下来,通过起诉、上诉和申诉程序,一个案件可持续10年甚至20十年中国在资产跨境追回方面还面临一些技术性难题,比如,中国往往运用直接追回机制,谁主张谁举证,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请求方不仅要证明腐败官员通过犯罪获取相当数额的资产,而且还应证明犯罪所得资产存在连续和不间断的转移链条,这一链条在任何环节上。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