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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合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普通事故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3101000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1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普通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者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普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元以上元500010000以下的罚款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制度市(地)政府(行署)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督办,县(市、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督办第二十条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事故调查处理合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30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标段2()lk0+000^lk3+160全长3160m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标段项目经理部2年月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xx1115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合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者
1.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职工因从事生产或者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1()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者工作,但由2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3货场、建造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4事故()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5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2素导致的疾病.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3.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普通能引起4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者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人的事故51-
2.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以上(含人)的事故
633.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7.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晰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8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L.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2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3计快报表》,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2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即将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4.报告内容5()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1()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2()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4.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6.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7及处谿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即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9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10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
1.责任.重伤事故由公司或者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2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3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4行调查.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5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6.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7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妨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赋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允许,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8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9按照有关规定赋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L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2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3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4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即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5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6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7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8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赋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9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泛
10.博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11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商议解决.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12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13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14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许隐瞒工伤事故,不许假报工伤事故第五篇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合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即将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起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允许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工作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殊重大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三)普通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0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100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或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普通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2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10—20%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15-25%款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收入的罚款5—10%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上一年无收入的参照本企业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罚
八、对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撤职就撤职,该辞退就辞退
九、对发生重伤及普通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警示谈话或者诫免谈话对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实行重罚、重处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死者家属闹、赔偿不到位、时间拖得长、责任企业和法人没有受到刑事追责等问题按照依法治安和分工负责的思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停业整顿、限制人身自由等强有力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确保事故依法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
(三)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指派的工作第十三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有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前款第
(一)项和第
(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者评估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参预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并将不允许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应当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发布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10将落实批复的情况通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10(含本数)以上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普通事故,应100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10理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第二十三条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普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10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3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13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罚款5000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因此,为了贯彻落实《条例》,有必要结合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事故调查处理规章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年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安全生xx8产监督局成立了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小组整理参考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外省市地方政府规章,先后召开余次调研会议,明确立法10指导思想,研究、分析目前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完成了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于年月底之前,正式审定立项立项后,XX12小组先后赴河北省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学习,采集了大量事故立法资料,并结合本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多个问题,召开20余次专题会,先后向建造、铁路、工矿商贸等余个不同行业和1010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征求了意见经过深入的论证和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初稿,经书面征求个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意见,通18过首都之窗上网征求市民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吸纳、修改,形成为了目前的《办法(草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xx31关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义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年xx月日,国务院以第号令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49493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报告时限以及调查处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年月日,国家XX7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号令),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事故处罚的规定13《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可以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普通事故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本市多年来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积累了
一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办法(草案)》共二十八条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事故调查的责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办法(草案)》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的事故调查处理惯例,将本市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调查责任统一授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10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普通事故的调查责任统一授予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减少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节省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同时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由于《条例》第三条对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普通事故的下限没有规定,本市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普通事故数量非常庞大,如果都交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办法(草案)》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授权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生100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调查处理事故的监督,《办法(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普通事故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办法(草案)》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有利于加强事故调查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设定了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组的配合义务,确定了事故发生单位需要向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文件,规定了事故调查组成员间的不允许见协调机制,为事故调查组更好地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关于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对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要求,《办法(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13以下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人民政府批复要求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13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罚款5000内容仅供参考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片区管委会(街道)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派人参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担任组长,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可以礼聘有关专家参预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三篇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普通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30100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至人死亡,或者人至人重10295099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0001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至人死亡,或者人至人重391049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005000
(四)普通事故,是指造成人至人死亡,或者人至人重伤,1219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00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第二章事故调查第六条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人至人或者重伤人至人或者涉693049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造成一次死亡人至人或者重伤人至人或者万元以上351029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人或者者重伤50002人至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普通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59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地)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造成一次死亡人或者重伤人至人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1141000损失的普通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普通事故,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七条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管辖区域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中央驻省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和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的普通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地)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以礼聘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或者由政府授权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宓UJ O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别和责任
(三)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指导相关政府和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珞工作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财产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八)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设管理组、技术组和综合组管理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主要原因,查清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技术组主要负责查清事故直接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类别,提交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配合管理组查清事故责任综合组主要负责采集和管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整理报送事故信息,协调事故调查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问询,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讨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要认真负责的发表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允许见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与事故调查报告一并报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生产规模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60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60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15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对事故调查报告审查批复后,由安全监管部30门按照批复意见对事故进行结案事故结案通知下达给有关政府,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办公部门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加事故调查的监察机关将处理意见下达给有关监察机关履行处分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意见和事故结案通知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结案通知要求,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监察机关备案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事故结案通知执行情况报下达事故结案通知的安全监管部门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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