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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是一名在乡镇工作的人民调解员,自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法律专业的学习后,结合实践工作,对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下面,就个人的看法谈谈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在学术界是不存在争议的,调解的进行是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从程序上看,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结果的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员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进行说服劝解,甚至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但采用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在中国人们“面子”观念很重,一般情况下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走诉讼之路通过人民调解,变对抗为和解,既不伤和气,又解决了纷争,非常符合中国熟人社会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在调解的方式上具有主动性,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相比,人民调解员可以主动介入纠纷进行调解特别通过广布的调解组织网络,定期排查纠纷,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把纠纷解决在基层调解解决纠纷节约了社会成本,减轻了法院压力调解组织运行成本小,其数量远远多于法院,而且分布也比法院广泛得多当事人有纠纷可就地解决,而不必一趟又一趟地跑法院,解决纠纷的支出要少得多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只要双方合意,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进行调解,随时可以达成协议,而不必像诉讼要经历繁琐的程序和较长的时间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二、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的思路-加快人民调解立法建设步伐,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优化整合
1.明确定位人民调解的性质笔者认为,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应从人民调解组织活动的角度即有无公权力介入的角度来看,但是政府对人民调解可以提倡、支持、主导、组织,这与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并不矛盾,同时,随着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变化,人民调解组织要向“自律性”、“公益性”和“专业性”发展逐步建立起由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人民调解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但并不是要求它们直接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立法中,我们必须明确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质,防止行政权和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侵入,否则会导致整个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的紊乱
2.优化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既要巩固传统阵地,又要开拓新的领域,为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参与到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中来建议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明确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同时为了防止人民调解范围的过度延伸,有必要对人民调解的范围作限制性的规定,如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下列民间纠纷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正在处理或者已经解决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其他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4.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若干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极大的提升,这对于人民调解的发展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作进一步的提升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问题上,可以借鉴仲裁制度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凭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可以直接以法院的审核确认书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5.加强国家、社会对人民调解的扶持和保障措施建立国家财政预算扶持与地方财政预算支持相结合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财政支持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预算为主,国家财政预算为辅,收益单位适当补充”的原则,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形成,永远是一个实践先行的动态发展过程,目前在积极立法、寻求制度突破的同时仍应该充分鼓励各种积极的实践和尝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上,最大的障碍首先是来自各个权力机关和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之争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各权力机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形成民间调解、行政纠纷解决和司法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从而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有机体系
1.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组织的各种形式及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近两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形式
(1)将人民调解的触角拓伸到消费维权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领域;
(2)在人民法院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审前调解、联合调解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主要体现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人民调解工作室,让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诉前和诉讼过程中;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效力衔接,建立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等方面如2012年上半年由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司法所直接调处的疑难纠纷82077件,占调解总数近30%,调解成功率
95.3%;村居调委会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01470件,占调解总数约70%,调解成功率
98.6%笔者认为,要敢于在法律体制不完善的领域里创新探索,不争论、不质疑,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再通过法律确定其基本原则,以及每一种具体制度、程序的地位、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基本程序、效力、相互间衔接及司法审查的方式和程序而人民调解制度将在这一过程中再次获得新生
2.建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专业化的人民调解队伍和政府的支持是人民调解得以顺利发展的有力保障如昆明市建立了一支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调解工作的专职化和专业化,实现专、兼结合,扭转有机构无人员的局面专职人民调解员分别在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和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2)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坚强保证如昆明就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会商制定了《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市法院在制定《昆明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与司法局会商制定了《关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意见》;市人民检察院会签印发了《关于建立民事控告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与市建设局会签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通知》,与市妇联会签印发了《关于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上制度较好地推动和保障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运作
(3)职权法定、职责明晰是衔接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通过这次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的学习,我的收获颇丰,同时对我从事的工作充满信心,今后将以更完善的法律知识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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