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政府2023年7月7日出台的《关于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制度》)及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用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二、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四、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六、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七、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