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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全县“一村一交通辅警”工作推进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系列部署要求,全面补齐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短板,着力解决管理力量不足问题,打通农村地区道路交通治理最后一公里,夯实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打造平安畅通、文明和谐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巩固提升三年专项行动和县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工程,以防范事故、保障民生为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逐步改进农村交通安全治理模式,壮大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完善开放多元、协同共治的综合治理机制,着力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水平,全力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为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保障、公安管理、融合推进”的原则,实行“一村一交通辅警”包村入驻、挂钩联系制度至今年10月年底,全县农村地区所有行政村(社区)实现“一村一交通辅警”全覆盖,建立一支以专职交通辅警为主体,劝导员、护路员、网格员、农机协理员、保险营销员等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交通安全监管队伍
三、工作措施
(一)启动招录工作
1.明确时间节点根据8月份政府常务会相关要求,县公安局、各镇(区、街道)从现在起立即启动一村一交通辅警招录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各镇(区、街道)及时通过网上渠道向社会发布招录信息,按照《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实施办法》,严格招聘程序,做好招录工作各镇(区、街道)要参照当地辅警同等待遇落实好招录辅警相关的人员工资、福利津贴以及服装采购等资金保障,其中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补贴,不足部分由各镇(区、街道)补齐各地要按照计划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并于10月底前全面完成(招录条件详见附件
1、2)
(二)规范运行模式
2.明确职责任务驻村交通辅警主要职责是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社会治理网格中心、基层执法服务窗口单位、行政村警务室、村委会等场所,与劝导员、网格员、护路员、农机协理员、保险营销员协同开展农村地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基础信息排查登记、交通违法劝导、交通安全宣传提示、一般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搜集逃逸交通事故信息等交管基础工作,以及对轻微交通事故进行调解,为群众代办部分车驾管业务等交管服务充分运用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APP,推动建立数据采集、隐患上报、精准指导、工作考核、宣传教育一体化运行机制(详见附件3)
3.规范勤务方式由交警部门制定驻村交通辅警勤务工作规范,并归属交警中队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勤务时间、勤务地点、勤务职责和勤务方式驻村交通辅警实行弹性勤务工作制度,日常工作以排查机动车、驾驶人基础信息、道路安全隐患,走村入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主在上下班出行高峰、重要节假日、赶集日高峰、红白喜事、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在村口要道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纠正处理超员超载、非法载人、酒驾醉驾、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遇有重大活动、集中整治等专项行动,交警大队、辖区交警中队统一调配,集中使用
(三)健全勤务机制
4.实行“责任包干”推进实施交通警务责任区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农村交警中队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实行中队民警分片包干,联合路长负责辖区内驻村交通辅警、劝导员、护路员等交通管理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夯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
5.深化“所队协作”推动农村警务资源整合,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和交警中队协调配合,发挥不同警种之间合成作战的集约作用,突出专业警种优势,强化数据赋能,实施白班勤务、夜间勤务、备战勤务等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勤,提升警务工作效率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间节点、统一行动等时段,成立合成作战小组,共同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处、社会面治安管控等安保维稳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6.强化考核奖惩对全县驻村辅警实行“属地管理,扎口考核”,由辖区交警中队负责驻村辅警的总体考核评价工作,实行月度考核制,并在工资构成中明确不少于500元作为绩效奖金用于考核,不断优化奖惩和绩效管理制度对各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要予以奖励;对不按时上岗、不认真履职、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予以惩戒;对明显不适应岗位要求的,要及时调整或予以辞退(详见附件4)
7.强化业务培训各交警中队负责本辖区驻村交通辅警的培训指导工作,交警大队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练兵考核,建立专门工作台账;上岗前要立足工作职责集中开展一次业务培训,上岗后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竞赛和评比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自去年省委专项巡视以来,县委县政府明确将“一村一交通辅警”建设工程纳入“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同时作为今年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之一,也被列入县委专项督查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镇(区、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力推动此项工作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二)全力督导推进要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同有力有序推进此项工作落实县三年行动办要积极会同县委督查室开展专项督导,定期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的单位,将作为“陀螺奖”申报线索上报认定,并同步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三)保障迅速到位各地要全面加强驻村交通辅警工作和生活保障,办公地点设置在各行政村(居)警务室,与辖区派出所合署办公并同步挂牌运行,同时要制作并上墙人员公示和岗位职责等信息牌,按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警用装备、救援装备、生活设施和服务设备,想方设法改善驻村交通辅警、劝导员等农村交通管理队伍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提升队伍的积极性和战斗力附件
1.全县各镇(区、街道)村(居)数统计表
2.“一村一交通辅警”招聘条件
3.“一村一交通辅警”工作职责附件3“一村一交通辅警”工作职责
1.机动车非机动车入户信息采集每月走村入户开展“敲门行动”,调查采集登记驻村村民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车主、驾驶人信息,每次入户调查拍摄图片资料,留存工作登记台帐入户调查工作数据信息及时录入“农交安”手机APP
2.交通安全入户宣传教育每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七进”活动,开展入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活动拍摄图片资料,留存工作登记台帐及时录入“农交安”手机APP同时驻村交通辅警建立“驻村交通安全驾驶员微信群”及“交通安全营运车辆车主(驾驶员)微信群”,每月在两个微信群中推送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资料,每月不少于3次
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对驻村辖区的国、省、县、乡、村道,自然村(组)道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路口树木农作物遮挡视线、路面沆洼不平、道路安全设施不全、临水路段无防护设施、危险桥梁等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遇大风、暴雨、雪等恶劣气候,应上路进行道路巡查,及时发现树木倒伏、漫水路段、积水坑塘、结冰路面桥面等突发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登记建档,及时上报驻村村委会、交警中队、由中队汇总后上报辖区乡镇安全办落实隐患治理,同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及时跟踪报告交通隐患整改情况,确保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销号隐患排查治理拍摄图片资料,留存工作登记台帐,及时录入“农交安”手机APPo
4.车辆源头管理隐患清零每月对各自村居、社区内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重型货车、重型挂车、大中型客车、农村面包车、正三轮摩托车和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AB类驾驶证,跟踪督促车主、驾驶人及时补办相关业务,确保隐患当月清零
5.交通违法行为劝导在上下班和上放学出行高峰、重要节假日、赶集日高峰、红白喜事、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依托村口驾、不戴头盔、不系安全带等显见交通违法行为要道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纠正处理超员超载、违法载人、酒驾醉
6.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对发生在村(居)无人员伤亡、车辆损失轻微的简易交通事故进行先期快速处理,疏导现场交通对轻微以上交通事故进行先期现场警戒、帮助联系救治伤员和报警、疏导交通,协助中队出警人员勘察现场等
7.其他交通治安类工作积极配合责任区交警、社区民警开展其他涉及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如电动车上牌、逃逸事故侦查摸排、反电信诈骗宣传等
8.参加集中行动和活动重大活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服从交警大队、辖区中队统一调配,参加集中统一行动附件2“一村一交通辅警”招聘条件根据**及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全县各镇(区、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农村交通协管员(交通辅警,非人民警察身份且非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在各镇(区、街道)严格招聘程序的基础上,设置招聘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如东县户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满18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男性不超过45周岁;
4.驻村辅警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5.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女性身高
1.58米及以上,男性身高
1.68米及以上,矫正视力
4.9及以上,身体健康,无纹身,语言表达流畅,吐字清晰,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
6.具备拟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3.因吸毒、嫖娼、赌博等受到处罚的;
4.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5.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6.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7.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8.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9.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0.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11.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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