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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民航、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农牧民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运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现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身份信息、用工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实时动态监管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数据应用于阿拉善盟施工现场农牧民工权益保障,作为农牧民工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在建工程施工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农牧民工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通信主管部门对电信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盟、旗区住建、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运用和整合现有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本行业建设类企业招用的农牧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关联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采取日常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本行业的建设类企业实施农牧民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盟、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第七条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建设类企业和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外注册成立的建设类企业,应当经建设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入网手续建设类企业也可以选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本规定中所称的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和工资表编制等工作,并及时向实名制监管系统传输交换数据,传输交换频率每日不少于1次第八条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批准建设的建设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承建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建设类施工企业对报送的实名制信息真实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实名制信息进行核对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并在施工现场指派专人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类企业应当与农牧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简易劳动合同,并登录实名制系统完成本企业资质、人员情况、建设工程情况等信息的录入和报送第十一条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农牧民工的信息采集与核实负责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派出的农牧民工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对农牧民工信息进行采集、管理、申报,并提交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月考勤公示栏”、“月工资发放公示栏和考勤室;鼓励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行指纹、虹膜识别、IC卡进出等电子考勤;在实名制通道口处等重要部位安装监控,实时观察人员动态,避免发生人员不到岗、冒名顶替、缺勤、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实名制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在临建中布设,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实名制管理系统第十三条建设类企业应当要求农牧民工每日进场、离场时,从实名制监控通道出入,监督现场农牧民工录入电子考勤系统,对新进场的农牧民工要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登记造册并录入系统农牧民工每天进场、离场情况记入“实名制日志工凡进场人员未进行实名制考勤录入登记备案的,一律视其未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建设类企业应当落实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按月考勤台账,实现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出入场时间记载真实可靠第十四条未使用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总承包企业,应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劳动用工监管,对农牧民工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名册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类企业应当落实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登记农牧民基本情况、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类企业成立施工现场农牧民工工会,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用工制度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扣押农牧民工工资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未实施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按本制度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12017)20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阿拉善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优惠政策,降低诚信评价等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市场准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取消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自治区、盟内各旗区、各行业开展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第十六条对于实名制管理工作先进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诚信加分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处理
(一)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支付凭证的;
(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紧急联开户行/序工种职劳动用工时工资类户籍地址及联系电系人姓本人签备案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号务合同间银行卡号型现住址话名及电字记日期期限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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