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3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应会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2021年4月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16.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7.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二、企业所得税
18.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19.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0.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1号)
2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2.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2018)55号)
23.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4.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8)99号)
2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12019)第49号)
28.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57号)
29.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第60号)
30.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64号)
31.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66号)
32.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72号)
33.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76号)
34.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I%—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85号)
3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一一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8.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9.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
一、增值税03
二、企业所得税11
三、个人所得税20
四、财产行为税与资源税22
五、社会保险费23
六、非税收入29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第43号)
40.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4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个人所得税
4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一一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4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4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四、财产行为税与资源税
45.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
(2018)26号)
46.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12019〕1号)
47.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48.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化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
(2020)11号)
五、社会保险费
49.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50.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6%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
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
(2019)12号)
5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52.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12020)6号)
53.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
54.双鸭山市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政策
(一)减征范围本市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减征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三)减征标准参保企业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的50%o
(四)减征期间待遇实施减征期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参保职工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五)退费管理实施减征期间,参保单位已按减征前缴费标准缴费的,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重新核定缴费计划,涉及多出的缴费额,经核准后,企业可以选择直接冲抵减征期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费
二、缓缴政策实施减征政策期间,《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双医保发[2020)3号)文件中关于延长城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限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即“按季度缴赛、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参保缴费期至4月30日,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享受待遇;按年度缴费的参保单位,需在4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双鸭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双医保发[2020)5号)
55.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
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57.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行无申请退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12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
六、非税收入
58.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一、增值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2019〕13号)
2.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o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o——《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二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X(1-25%)X(1-25%)——《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59.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6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二2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X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号)
6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0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6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9〕31号)
63.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64.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65.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阶段性免征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税函12020)100号)
66.自2020年7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黑龙江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缴费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二(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二票面金额彳(1+9%)X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o——《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7.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二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
(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8.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二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9.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0.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1.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1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5.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