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滨人社监处告字
[2021]27号单位杭州星远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认定的事实孙某某、任某、石某某、王某等4名劳动者向我局投诉杭州星远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其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工资报酬,我局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滨人社监询字「20211076号),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2月9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你单位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你单位拖欠等孙某某等4名劳动者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工资报酬合计27800元(大写贰万柒仟捌佰元整,明细详见附件)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孙某某等4名劳动者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工资报酬合计27800元(大写贰万柒仟捌佰元整,明细详见附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特此告知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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