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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
(六)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第十三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考试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第十五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第十六条在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检测维修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一般操作技术,能够解决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中较常见的技术问题第十八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工作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操作技术,能够准确判断机动车故障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能够独立处理机动车检测维修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机动车检测维修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了解国内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四章登记第十九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条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在机动车检测维修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统一在全国范围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工程系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相应级别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二十六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交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研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第二条交通部组织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第三条人事部、交通部委托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四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2个科目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上述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第五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参加上述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第六条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本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评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只需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1个科目的考试;评聘为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只需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北京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宣传资料目录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关文件
1、关于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32号)
3、《北京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5、《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
二、北京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问答
三、资格审查点联系方式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关文件、关于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12012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委(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12〕79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机动车维修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2.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3.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
4.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
5.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
6.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7.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本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二、专业设置及考试安排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和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及相关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并在填写相应表格时注明其专业名称级别考试日期考试时间科目名称上午8:30-11:30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11月4日机动车检测维修士10月15日-118:30-17:30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月30日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上午8:30-11:3011月4日机动车检测下午14:00-17:00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维修工程师io月15日-n8:30-17:30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月30日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安排由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土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土职业水平证书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参加规定的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四、报名办法
(一)机动车维修考试采用考生在网上预报名后再到现场进行确认的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7月10日至8月10日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cn)机动车维修考试网上预报名系统预报名,报名日期截止后不再受理追加报名
(二)考生在网上填写《报名申请表》,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一寸或小二寸免冠证件照,白色背景,要求格式为.jpg,大小为15-45KB之间
(三)报名信息填写无误,照片上传成功后,将报名信息提交,并使用A4纸打印《报名申请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免冠证件照1张,经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后盖章
(四)持《报名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和免试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于2012年8月11日至15日(9:00-17:00)到下列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审核单位审核点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丰台区三路居路107号北京市交通运输考北京市交通运输考(414路三路居下车路试中心试中心北)
(五)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机动车维修考试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见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大纲》
(二)考试咨询电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号)201213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51号)精神,现就落实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考务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中现场实际操作科目考试由北京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四、机动车检测维修各级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登记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附件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八日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国人部发
(200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机动车监测维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动车监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O六年五月十九日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机动车检测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各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英文分别译为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MotorVehicleTestandMaintenanceEngineer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或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第六条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交通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交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条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一条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第十二条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二)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三)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
(四)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
(五)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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