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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同意受理的信访、来访案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无私、尽职尽责
三、对于来访人员首先要做好调查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宣传《信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应依据内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有关部门调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部门和答复上访人
五、对于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接访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信访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政策,保守秘密,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依法保护信访和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于信访资料应安保管、除做好登记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存档或销毁
八、不允许扣押信访资料,不允许伪编事实,不允许将举报材料向被举报人泄露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5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5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
(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受15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信访人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60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30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30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30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30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日内提出复核意见30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30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县建设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参加接待来访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职责局班子成员参加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工作,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信访接待日的组织实施,主要做好局领导干部接待前、接待中、接待后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对属于本级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能够现场解释清楚的,当场予以解释;通过现场解释,当场不能解决的,要按《信访条例》规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解决期限;对应当通过仲载、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二、接待来访的时间、地点我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原则上确定为每周正常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每天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坚持信访值班制度;接待来访地点安排在我局信访接待室
三、接待来访安排、公示办公室对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进行安排,在方便群众查看的地方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来访接待场所公示信访接待日安排公示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待时间和地点
四、接待来访方式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力、,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20055119951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28采取班子成员轮流接待的方式,每个成员按照预先的安排和规定的时间接待群众,每次接访时,可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参与接访;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问题也可组织约访或下访县建设局信访工作人员道德行为规范
一、刻苦学习,爱岗敬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陶冶思想道德情操,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的公仆,爱岗敬业,畅通信访渠道,当好党和政府秘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文明接访,承诺服务热情接待人民来访,耐心倾听上访人的反映做到态度和蔼,说话礼貌,答复正确,处理及时,回访到位,践行承诺
三、认真办信,尽职尽责按照办信规程的要求,认真办理人民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诚实守信
四、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回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随意解释、擅自处理
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查处信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意见落实,达到领导、基层、信访人三满意
六、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保持、发扬廉洁奉公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处理信访问题、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七、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工作中有责任感,高标准,严要求,讲究效率,保证质量做到精益求精,不出批漏
八、克己奉公,无私奉献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不计名,不图利,发扬风格,多做贡献
九、为人正派,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团结同志,互帮互助,尊重群众,平易近人做领导放心、同志依赖、群众欢迎的人信访人须知信访事项的提出⑴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上访人♦身份证明;⑵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⑶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⑷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5信访禁止行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1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2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
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⑴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⑵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⑶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特有职权范围内的;()经复查、复核已4终结的信访事项,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局属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1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重复到省、市和县上诉的;、进京或到省、市、县群体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2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给上访群众出具《上访问3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1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观的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报2告,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致使3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漏秘密,使信访人遭受4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寻衅闹事,不5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二、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和出现重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进行谈话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
三、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予以调整
四、对需要处分的单位和人员,由信访部门考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五、本《制度》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组长:丁仪平局长副组长:副局长万祥廷县建设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温洪林副局长副局长兼供水公司经理温小平副局长副局长兼建设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雷筱宁系统工会主席邓海弑办公室主任徐国华规划股股长廖陈村建站站长M明温英建管股股长清伍平招标办主任生曾跃质监站站长华安监站站长赖雪平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曾建华测绘队队长李经华设计院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海斌同志兼办公室主任,严寒青、谢文斌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信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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