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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南通市局(通交法(2019]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以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办审分离原则,保障法制审核意见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第二章法制审核机构第五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局法规科承担;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的法制审核,由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承担第六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
(一)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两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
(三)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四)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第七条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第三章法制审核范围第八条拟作出下列执法决定前,应当报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且涉案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
(三)拟作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四)复杂案件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申请听证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其他情形复杂的案件第九条综合执法大队在作出下列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案卷材料提交局法规科进行书面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拟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拟作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在被处罚主体认定、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六)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罚案件第四章法制审核内容第十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重点审核与合法性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法制审核程序第十一条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法制审核机构在法制审核过程中,需要向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了解案件情况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第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一)拟作出的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完善程序、撤销案件等审核意见;
(五)超出法定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及时处理,需要补充调查、变更、完善程序的,应当在及时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或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坚持本部门有关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六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1),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随执法案卷存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应当列为评查的重要内容第十八条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对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溯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离岗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法制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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