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会号[ZUUb]33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财政部备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三十条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声明遗失,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予以补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三十二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已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第三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登记、处罚等管理事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所持会计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应附中文译本和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是指持有已注册或未注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岗位,是指第二条所列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1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
(2001)36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IC会计从业资格证卡号码书档案号码姓名性别
1.男
2.女民族一寸免冠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曰彩色照片
1.初中及以下
2.高中
3.中专
4.大专
5.本科最高学历
6.硕士
7.博士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年月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所学专业
6.理财学
7.其它等级
1.初级
2.中级
3.无编号会计电算化发证发证时间年月日单位
1.一级以上
2.普一
3.普二
4.普二
5.珠算珠算等级普四
6.普五
7.普六
8.无级别证号工作单单位位全称电话单位地址邮编单位经L国家机关
2.社会团体
3.公司4•企业
5.事业单位
6.其他组织济类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本人承诺对上述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1、受理
1、同意颁发本人签名年月日
2、不受理
2、不同意颁发(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离岗备案登记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颁发日期年月日会计从业资格个人基IC卡号础信息工作单位全称
1、总会计师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3、出纳
4、稽核
5、资本、基金核算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7、工资核算、上岗从事会计工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9、注册作岗位总账
10、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1、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2、登记其他会计岗位注册登记情况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离岗工作单备案位全称登记离岗时间年月起至年月止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T生姓名身份证号另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IC证书号码卡号码个人信息学历(学专业位)毕业学校毕业日期年月曰会计专业技
1、初级
2、中级
3、取得取得
1、评审
2、考试年月术资格高级
4、无时间方式
3、考评会计专业技
1、会计员
2、助理会计师
3、会计师
4、高级会计师术职务变会计行
1、一般会计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政职务
4、总会计师
5、其他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登记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情况通讯地址]玦系电话电子邮件其他变更本人承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木人签名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1、本表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3、无单位的持证人员,不需要单位审核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IC卡号码调出单位名称调往目的地调入单位名称调出单位意见该同志已办理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同意调出(盖章)年月日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人签名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二五年六月三日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A)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调出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盖章)调入地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会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会计从业机构留存一份抄报财政部2005年6月6日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主题词会计从业资格办法通知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除外)中央驻鲁单位,其驻济南市区的省级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直属单位,其驻济南市区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五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除上款之外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科目须参加各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制作题库、统一制定标准答案、统一阅卷,各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考点由财政部门统一设置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单、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时标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颁发或不同意颁发“;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印制、编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IC卡辅助管理,用于记载持证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等,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颁发会计从业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IC卡在全省(不包括青岛市)范围内通用IC卡不替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IC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九条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二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在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报备后,持证人员在省内可异地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教育实施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由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和注册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与注册不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由持证人员到原发证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调转登记表,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五条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
(一)至第
(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受。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