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新北区应急管理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应急管理决策质量,规范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应急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常州市“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常政办发
[2017]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经区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区应急管理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第三条应急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要求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建议名单,由区政府应急办从被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公布,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由区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应急管理专家库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建立和联系第五条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备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热爱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第六条应急管理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区政府召开的有关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联席会议、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和趋势分析会商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应急管理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区应急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区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组开展咨询论证和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区政府应急办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