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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济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住所****第五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第二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第七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万元;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0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第三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
(五)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第三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三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八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第四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通知方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通知方式式进行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通知方式第四十六条进行第四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进行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四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十章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ZTTO第五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五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五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2/3第五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五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七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第六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六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H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年**月**曰注
1.此模板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由相关人员本人手签
3.落款加盖本公司公章(新设立除外)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第十一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出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出资比例方式第四章公司股东大会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五章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3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监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21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第三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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