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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及主要类型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应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四担保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1、担保物权的取得
2、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2、抵押物的范围1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2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包括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重点内容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不动产抵押,包括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不登记不生效原则提示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押”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3抵押权的顺位在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处理原则是未经处于某一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其他当事人缔结的顺位变更协议不得侵害其顺位利益
5、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原则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特殊类型的抵押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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