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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1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规定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保证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属合同3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体现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9题保证人除了享有本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外,还享有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说法,正确的由BCA.债务人放弃对债权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就无权抗辩B.债务人放弃对债权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例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8题根据《担保法》,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讼抗辩权的情形包括BCDoA.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B.债务人住宿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C.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三、保证的效力
1、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内容
2、保证责任的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务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责任的期限,即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通常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及其起算
①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③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④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3与保证责任有关的诉讼时效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④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开始计算
4、保证责任的消灭
5、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连续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此种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联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而没有担保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加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例题(2010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为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35万元经乙银行审查同意,由甲公司的常年客户丙公司作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当即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乙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和乙银行都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延期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10年案例分析第71题)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是(ABC)o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2010年案例分析第72题)关于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本金的法律效果的说法,正确的是(D)oA.因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原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发生变更B.因甲公司和乙银行变更借款合同期限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自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偿还贷款之日减轻C.自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偿还贷款之日起,丙公司对甲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方式依法由连带责任保证变更为一般保证D.尽管甲公司和乙银行变更借款合同期限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仍应对原保证期间内的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注意本题有争议,因为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2010年案例分析第73题)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期间至(C)止A.2007年12月1日B.2008年4月20日C.2008年3月1日D.2008年5月1日(2010年案例分析第74题)本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是(C)oA.2007年8月20日B.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C.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D.乙银行得知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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