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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劳动合同【考点一】劳动合同概述【了解】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明确双方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由雇佣合同发展而来,属于广义的给付服务合同的一种与雇佣合同一样,劳动合同也具有双方、有偿和诺成等特性,但劳动合同有不同于雇佣等民事合同的特点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从属性尽管劳动者在形成、变更及终结劳动关系时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但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者在人格、组织及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和管理
2、劳动合同是任意性与强制性的结合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一样,在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合同内容等方面都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与雇佣合同不同,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核心,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落脚点
(三)《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特殊规定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企业的特点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实施规范化管理、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同时,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
(五)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三方机制是政府、工会代表及雇主代表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六)工会的职能工会应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点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熟悉】
(一)用人单位的缔约资格
(二)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或者自身客观劳动能力限制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
(1)在上述情形下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即劳动者仍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连续工作满10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上述规定
(4)违反上述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除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2)试用期
(3)服务期、竞争限制与违约金
(五)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要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力,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分别是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六)扣押及担保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考点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掌握】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此外,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没有争议为前提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变更涉及劳动合同的承继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仅仅指内容变更【考点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掌握】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终结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包括即时解雇、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原则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考点五】集体合同【熟悉】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工会或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或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或企业方面的代表之间以决定劳动合同的基础条款及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为主要目的而订立的书面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目的的基准性
2、合同主体的“集体”性
3、合同内容的普适性
4、合同效力的扩张性(-)集体合同的种类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职业性集体合同;以合同内容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产生平等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求、召开协商会议、形成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首席代表签字以及报送审查和公布等程序
(四)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关劳动者共同利益的事项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考点六】劳务派遣【熟悉】(-)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动派遣,是指一单位(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动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四)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共同义务
2、派遣单位的特殊义务
3、用工单位的特殊义务
(五)劳务派遣的其他规定【考点七】非全日制用工【熟悉】
(一)非全R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主要有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短,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自由,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3)非全日制用工在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尚需注意的有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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