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第二节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第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第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第八,经理国库;第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第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第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第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中央银行的业务包括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经理国库;
(7)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8)清算服务解释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做的票据转让,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活动
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
(1)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存款准备金、与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人民币管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黄金管理、代理经理国库、清算、反洗钱;
(2)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4)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二、商业银行法
1、性质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提示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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