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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幼有所育L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贫困和城镇低保人口计划怀孕夫妇1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11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次孕早期健康检查、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难农学村生特(困含救非助建供档养立学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23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平安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平安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24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1服务标准,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
2.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开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工程(2017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型糖尿病患者352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
(2017)
(2018)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1272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万人、糖尿病患者约万人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6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25n地方病患者主要包括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等度甲状腺肿大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质量管理方法的通知》要求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4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次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26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2016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当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平安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2016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年(2016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当27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2)食品药品平安保障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工作等服务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方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方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平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分级分类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28n.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21《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年版)》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2021清单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202129见》《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年版)》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开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2021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局部,由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担方法,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0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局部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局部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80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局部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L o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560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元;独生子女伤430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400300200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元、元、o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高于国家标准的支出由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1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65服务对象岁及以上老年人651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48)老年人福利补贴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65服务内容为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80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主要为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服务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n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200015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1000-30002-3合实际在元范围确定,可以分档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32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方法〉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地)、县(市)在不低于省政府确定标准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居民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发放标准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14.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试方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乏时,由省和市(地)、县(市)政府按规定比例给予补贴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33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1)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对参保人员缴费
(2)按规定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补助中央规定局部由中央全额补助,50%;地方提高局部,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由省、市县各分担非均衡性转移
(3)支付市县由市县自行承当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1)公租房保障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34
(4)生育保险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0-6服务对象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住房改造服务
(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3)农村危房改造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平安问题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平安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财政安排35补助资金、省、市(地)、县(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牵头负责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4)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4人(含「级伤残军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15%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予以低保金加发,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确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6-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一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18以及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局部,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缺乏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服务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L3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那么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56)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具体救助对37象范围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服务标准具体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救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支出责任各项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疾病应急救助服务对象在黑龙江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黑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那么(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38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服务标准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57)临时救助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339服务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原那么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原那么上每人每次救1-6助金额参照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58)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方法》、《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当支出责任;将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将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较大4和一般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应急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8.公共法律服务59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司法厅
19.扶残助残服务
(6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对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41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
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各地可以在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61)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一、
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总那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16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单独提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服务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低保金参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42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62)残疾人托养服务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
(63)残疾人康复服务0-6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康复救助标准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201943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年版)》及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64)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12育在内的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服务标准具体资助、补助标准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明确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
(65)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90%划疫苗接种率到达以上44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0-6服务对象岁儿童0-6131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岁儿童提供次(出生后周36812182430内、满月、月龄、月龄、月龄、月龄、月龄、月龄、月龄、3456岁、岁、岁、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0-32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岁儿童每年提供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及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6)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服务对象残疾人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建设规范》等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
(67)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45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68)优待抚恤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46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69)退役军人安置服务对象退役军人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及军队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7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服务对象退役军人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工程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2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47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1)特殊群体集中供养16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中心)、社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工程健全4810服务标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个月其中,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56时间不少于小时非国有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全年开放时间842不少于个月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支出责任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当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73)送戏曲下乡服务对象农村居民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组织各级各类戏曲演出团体深入农村基层,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文体广场等共服务设施场地,以提供戏曲演出为主,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戏曲鉴赏、戏曲知识讲座以及名家进乡村等活动20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对个脱贫县适当补助,其他县(市)由同级财政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74)49收听广播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15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17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套广播节目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广电局
(75)观看电视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15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25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套电视节目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广电局
(76)观赏电影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2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次优秀影片2l/3o每年农村电影放映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年)比例不少于5支出责任市(地)、县(市)财政承当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对农村群众数字电影放映予以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77)读书看报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中心)、社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0.6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到达册落实农家书屋服务标准,604确保每年每个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图书不少于种、开展阅读活动不少于次支出责任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当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78)少数民族文化服务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51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优秀文艺作品征集活动中,对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报送作品给予重点关注和宣推;对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艺精品予以扶持和推介;在“文化进万家”活动中,适时组织文艺轻骑兵小分队结合少1-2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特色开展场演出活动创作、传播边疆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边疆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那么》《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开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17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那么》《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方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服务标准按照省广电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广电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22.公共体育服务
(79)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方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当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52牵头负责单位省体育局
(80)全民健身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和省体育局《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2021-2025)计划》等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体育局53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各市(地)、县(市)在不低于省级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基础上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保障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8)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平安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方法》认定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将需要装配康复器具的困境肢体残疾儿童全部纳入“龙江爱心助残工程”〃1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16未满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催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2311.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服务标准由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参照当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制定等次和标准总体上应不低于当地资助范围内普惠性幼儿园50平均收费标准的虬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24.义务教育服务n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650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元,初中8502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元;农村地区缺乏100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6000疾学生按每生每年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12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105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元、初18014中每生每年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元地方课程补助资金根据地X方课程教材当年单册定价义在校生数循环比列系数确定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寄宿生每生每1000125050%年小学元,初中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服务对象国家和地方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和地方试点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4服务标准标准为每生每天元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25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2000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1000-30002-3际在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档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14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18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就业见习服务16-24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19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那么》《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行署)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20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5X8724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义小80%时,综合接通率到达以上支出责任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7)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同级财政据实合理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21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假设干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假设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22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
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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