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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年月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20081031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第二章组织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十一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Q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四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五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第四章地方组织第十八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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