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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投资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中文名称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四条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七条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第八条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第九条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内销―%O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第十一条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以出资第十二条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其余15%,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一年内分期出资第十三条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第十四条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第十六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七条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1用,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通过公司的重要;
3.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4..修改公司章程;
5.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6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7.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9.第十九条董事会由一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董事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1.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2.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3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4.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第三十三条总经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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