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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再审补充申请书范文篇19申请书是一个机会,它给予了我们展示自己、争取机遇的权利,同时也是我们在人生道路上的一个转折点大家可以通过阅读成功的申请书,了解一些行之有效的写作技巧和思路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人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007xxll-3o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xl李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管理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所长联系电话邮编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请求事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至线路于X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
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l)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o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x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
1、
2、3行)即
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二)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参考范文补充再审证据申请书人民法院20xx年4月30日王建英诉张珍玉离婚纠纷一案,当时王建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夫妻财产公示协议书,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调取这份证据复印件:证据名称夫妻财产公示协议书证据所在地道真县人民法院证明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特此申请,望准予为谢!申请人王建英20xx年5月13日文档为doc格式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XX市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参考范文补充再审证据申请书申请人—,女,1972年10月11日,汉族,小区2楼1202电话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5月12日—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此致海滨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居民,现住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调取—O事实与理由敬礼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杨X,男,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O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XX区人民法院于x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再审申请书范文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20xx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此致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X,男,X岁,汉族,农民住址;邮寄地址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X,男,X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第三人荆X,男,X岁,汉族,干部,住址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
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敬礼!XXX O参考范文补充再审证据申请书再审申请人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XXXXXXXXX O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已计算至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一XXX o申请事由二XXXo申请事由三XXXo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职责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带给担保,贷款人就应在债权到期后用心主张债权,而不是透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职责,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就应承担债务偿还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20**年12月20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 XX,男,汉族,XX X X年10月7日出生,原告义义XX人,住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o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 X XX X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XXXXXXXXo法定代理人XX XX,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XXXXXXo住所地XXXXXXo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XXX XX有限公司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o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签名XXX日期年XX月义义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款第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X X人民法院X 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XX人民法院20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邮政编码430000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
14.
2、
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7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X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一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义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X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义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义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
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H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贿赂,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贷款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贷款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贷款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贷款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贷款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法院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
(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
2、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申诉请求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
11917729.86+
314726.71=
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
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
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
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20xx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管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已错再错,执法犯法,因为申诉人在开庭时没有某某起诉申诉人的起诉状,开庭时没有人到庭来质证申诉人,法院凭什么证据、理由、法律来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请看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第二条,被害人某某的陈述都没有说申诉人打她,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勾结公安伪造一个假鉴定,这个假鉴定没有说申诉人打伤某某哪一个部位构成轻伤,这个伤害罪是法院诬陷的,申诉人多次申请公安要把申诉人拿去鉴定,公安为什么不让鉴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结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申诉人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市人民法院045号判决和某某市人民法院01号驳回通知书及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维护法律尊严申诉人某某某20xx年5月25日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O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参考范文补充再审证据申请书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取7月30日(也许是7月31日,记不太清楚日期)汉寿县公安局拘留徐方渔的证据(找国保大队工作干警,因为是他们给我的)
二、请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今书记)等提取证据因为207月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拘留证,后又收回去了,刘娜等乡领导正好在场(国保大队)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年7月30日(或31日)县公安局已出具过拘留证这一事实,从而得出2018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为依据,县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这一结论,好请贵院依法撤销拘留证由于当天,县公安局干警违法把拘留证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没有拘留证了,再由于国保大队和聂家桥乡我无法找他们出示证据,只好请贵院提取了附上2018年9月5日15点54分汉寿县公安局在常德论谈上发的曾拘留我后暂缓执行的帖子用以辅证7月底县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实请贵院在常德论谈上认真查查,核实一下如凭此辅证贵院能认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过拘留书这一事实,那么正文的
一、二点提取也就免了
三、请贵院找县公安局干警刘文利、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提取证据证明
1、只有刘文利一人询问过我,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从来没有询问过我;
2、刘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H月21日询问我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场;
3、刘文利11月21日拘留书和处罚告知书是同时给我的,且拘留我时申辩和陈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写了几句话,没有让我写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写,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没有梅其君,却有刘文利在拘留执行回执中代梅其君签的假名;
4、询问笔录,拘留执行回执,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有几份签名都是刘文利作假代签的’,只有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的签名是梅其君后来赶过来他本人签的此三中提取的证据用以证明县公安局拘留我程序违法(县公安局1人询问我,拒绝我的申辩和陈述等),好请贵院撤销拘留证因为证据我提取不了,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四、请贵院行政合议庭认真鉴别县公安局答辩材料中刘文利代梅其君签字的字样,来和梅其君本人签名的字样比较一下(因为这个签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来是假的了刘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签名时,刘文利和梅其君二个名字字样完全一样,而梅其君本人后来赶过来在处罚告知书中的签名完全不同形态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写错了如合议庭不认为是刘文利作假代签,我请贵院提出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几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所签,而是刘文利代签作的假当然如贵院仅依据其它方面如汉寿县公安局无管辖权,如我进京上访实体实质不应拘留,就能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证书,那么本申请书相信贵院不会考虑,免得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此致常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徐方渔参考范文补充再审证据申请书申请人:刘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O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再审申请书格式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
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
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XX向周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收到周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三)xx年9月12So原二审中,周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xx占50%,投资30万元刘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n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XX索要25万元借款再审申请书格式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
(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
(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
(一)、
(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
(三)项事件,也即在周xx在明知刘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
(四)项事件,周xx于第
(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
(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
(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
(二)项和第
(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
(一)、
(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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