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乡镇预算管理制度「篇一」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秩序,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原则根据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法规,结合本单位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资金使用规定,把好资金审批关对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开支,审批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核减或拒绝审批
二、审批程序单位的各项支出要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制订合理的支出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统一执行,并根据批准的支出预算进行分级归口管理财务部门应把好审核关,出纳人员凭经过审核的合法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戳记卫生院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支付业务的全过程物资、药品等材料采购,根据药品、材料采购发票、验收单,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证明人)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批;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根据发票、采购审批单、验收单,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证明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凭已审签发票和有效合同及医务人员诊疗操作过程中,手部未见明显污染物时使用,全院均应当使用预检分诊、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必须配备使用
五、护目镜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六、防护面罩/防护面屏诊疗操作中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时使用如为可重复使用的,使用后应当消毒方可再用;如为一次性使用的,不得重复使用护目镜和防护面罩/防护面屏不需要同时使用禁止戴着防护面罩/防护面屏离开诊疗区域
七、隔离衣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渗一次性隔离衣,其他科室或区域根据是否接触患者使用一次性隔离衣不得重复使用如使用可复用的隔离衣,使用后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再用禁止穿着隔离衣离开上述区域
八、防护服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不得重复使用禁止戴着医用防护口罩和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其他人员如物业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需进入相关区域时,按相关区域防护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和脱摘乡镇预算管理制度「篇五」
(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1)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并按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细菌培养失败者,可按血清学诊断或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
(4)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
(5)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
(6)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损害者,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好临床监测
(7)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一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48—72小时内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调整剂量(血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3、发热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药物,以免导致临床表现不典型或影响病原体的检出而延误诊断和治疗病情严重同时高度怀疑为细菌感染,虽然细菌培养阴性仍可有针对性的选用抗菌药物,否则均按最近药敏试验的情况指导用药
4、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药物,尤以青霉素、头抱菌素类、氨基糖贰类等不得使用必要时可用新霉素、杆菌肽和磺胺胺酰钠、磺胺喀咤银等
5、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疗效果、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等目的但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尤其是无协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导致耐药菌株生长的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6、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
7、抗菌治疗的同时应重视综合治疗,特别是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份依赖抗菌药物
8、注重研究药物经济学,努力降低药费支出,防止浪费
(二)抗菌药物给药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原则
1、抗菌药物给药方案(包括种类、剂型、剂量、途径、间隔时间、配伍等)应根据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特点、细菌耐药情况,不良反应及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要根据患者的生理特点(如高龄、小儿、孕妇和哺乳妇等)、病理特点(如肝肾功能损害、过敏体质等)、感染部位等具体情况制定经验性给药方案;有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的,则调整个体化给药方案
2、对于轻中度感染,如选用口服药物有效,尽量不用注射剂;静脉用药除治疗需要外一般用点滴法;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抗菌药物的皮试,保证用药安全;更换药品要慎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用药三天以上无效时方可考虑更换
3、对于严重特殊的细菌感染病人,除必须及时送标本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外,还应及时进行血药浓度、联合药敏、血清杀菌效价等项指标监测,以供临床用药参考
4、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后,可结合临床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选用抗菌药物同时要注意药品来源及价格静脉滴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细菌性感染所致发热,抗菌药物一般使用至体温降至正常,主要症状消失后72—96小时
6、明确诊断的急性细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种抗菌药物72小时后如效果不显或病情加重者,应多方面分析原因,确属抗菌药物使用问题时应调整剂量、给药途径或根据药敏试验,改用其他敏感药物
(三)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原则
1、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
3、需用药时间较长有产生耐药可能者
4、联合用药可以减少毒性较大的药物剂量者
5、需联合用药的严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细菌性心内膜炎等)
6、病原菌末明的严重感染,可先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后,即可开始联合用药,以后根据药敏结果调整用药联合用药应选择协同或相加作用的组合,多数病人应选择二联用药为宜,一般不用三联或三联以上用药,如选用三联或三联以上用药,应适当减少各药的剂量,以减轻不良反应联合用药中至少一种对致病微生物具有相当抗菌活性,另一种也不应为病原菌对其高度耐药者,最好按联合药敏试验结果指导合理用药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1、总原则
(1)必须目的明确、针对性强、选用对微生态影响小的窄谱抗菌药物,禁止无针对性地以广谱抗菌药物作为预防感染手段
(2)已确诊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3)无感染迹象的昏迷、脑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恶性肿瘤、糖尿病及接受导尿插管术者不必采用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4)只针对某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的细菌进行预防用药,不能无目的地用多种药物预防多种感染
(5)微生态失衡时应进行菌群调查,可根据优势菌选药
(6)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不常规应用抗菌药物进行膀胱冲洗7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不能放松诊疗操作、手术技巧及严格的消毒隔离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而有明确指征者仅限于下列少数情况a、选用适宜抗菌药物以防止风湿热的复发,并对风湿热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体摘除术、保留导尿等过程中适当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内膜炎的发生b、预防流脑c、烧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败血症d、外伤或创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气性坏疽e、新小儿眼炎的预防8器官移植及直肠结肠手术病人在术前肠道准备时的选药原则是a、口服不吸收;b、肠道药物浓度高且受肠内容物影响少;c、对致病菌和易于肠道异位的革兰阳性和阴性需氧菌、真菌有强大杀菌活性的药物9围术期预防用药必须根据手术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术持续时间选用抗菌药物
2、围手术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征I类切口,原则上不使用预防用药,对出现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选择应用如1远处有感染灶;2心脏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脏瓣膜;3应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4估计分离组织广泛,手术时间较长,局部组织血供不良;5有易患感染的伴随疾病、营养不良,接受激素治疗或全身情况差者预防应用的方法是1手术前在麻醉诱导期或手术前30—60分钟给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证在手术中血液及组织内有足够的血药浓度2手术时间超过4—6小时或超过已给予的抗菌药物的半衰期的;应在手术中再给予一次足够量的抗菌药物,以维持术中及手术部位有足够的血药浓度手术后回病房后应再给一剂足量抗菌药物或分次给药,但最多不超过48小时
3、内科系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征1对内科病人进行介人性有创伤性检查、治疗不一定都要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确有指征应用者,也要严格掌握疗程和剂量,不应超过外科手术预防应用范围,即在术前30—60分钟给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证在介入性治疗和检查期间血液及组织中有足够的血药浓度;介入检查和治疗超过4-6小时即超过已给予的抗菌药物的半衰期可在术中再追加给予一剂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持血液和组织中有足够的血药浓度介入检查和治疗后回病房应用一剂足量抗菌药物,最多给药也不应超过48小时这样足以保证介入有创性检查和治疗不会发生感染术后无感染的和无明确的感染诊断不得随意应用抗菌药物无指征的长期应用抗菌药物,尤其是广谱药物不仅达不到预防目的,而会引起菌群失调、二重感染、毒副作用和其他的药物不良反应
(2)对于免疫功能低下病人的感染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要有足够的认识,抗菌药物不能长期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应激状态或针对某些专门的致病菌进行短期有效的预防其他有关资料(大型设备采购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办理付款,凡属于专项控制商品或政府采购商品,付款时必须附有关审批资料大修、基建等项目用款,财务部门凭已签定的合同及造价预算、工程进度结算单、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决算审计部门结算单,经基建部门、监理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基建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工程竣工决算应由有审价资格的中价机构出具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投资分析,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差旅费借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主管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凭据付款;各种备用金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核定,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年终对借款应予以清算,次年初办理续借手续乡镇预算管理制度「篇二」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四章培训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乡镇预算管理制度「篇三」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XX)75号)、《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XX)98号)和《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XX)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树立疫情防控全区一盘棋意识,急需医用物资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统一调度,并指导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做好医用物资管理和使用工作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具体负责本地区医用物资管理和使用具体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医用物资实行日调度工作制,各盟市要按日统计急需医用物资储备、需求等情况,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杜绝冒报、漏报、虚报、迟报
二、区别对待、精准调拨各盟市要制定医用物资分配办法或工作方案,按照“保应急、保重点、保薄弱”的原则,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区分不同工作场所和人员类别,精准调拨医用物资,切实把有限医用物资用在疫情防控关键点、紧要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当前特别紧缺医用物资,要优先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收治医院和赴鄂医疗(护理)支援队需求
三、高效使用、避免浪费按照国家有关临床诊疗、感染防控的规章制度、技术指南及行业标准等,规范高效使用医用物资,做到物尽其用按照防护级别,合理分配医用物资,即不低配高用,产生风险隐患;也不高配低用,造成过度防护
四、落细落实、履职尽责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后勤保障组要细化工作措施,对医用物资区分种类数量登记造册,按日核对到货、调拨和库存等情况,做到账物相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新冠状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收治医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亲自安排医用物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医用物资随意浪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乡镇预算管理制度「篇四」
一、外科口罩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及全院诊疗区域应当使用,需正确佩戴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
二、医用防护口罩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
三、乳胶检查手套在预检分诊、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使用,但需正确穿戴和脱摘,注意及时更换手套禁止戴手套离开诊疗区域戴手套不能取代手卫生
四、速干手消毒剂。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