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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年月修璇)(20238I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享受方式】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创业)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四十)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号)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四十)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随军家属
(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应税服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十九)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第二条
(二)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十九)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第一条、第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
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可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从事相关劳务(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I艮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三)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月修订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20岗23工作8的基本设施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山东省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该规定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1)6号)第一条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3《延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24项
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小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享受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享受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二(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50%【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享受主体】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办理方式】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享受条件】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落实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税务政策,2021年,青岛市税务局与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了《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意见》(青税发[2021)33号),同步编发了《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汇编的适用对象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吸纳企业等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青岛市税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上述政策汇编的修订目前推出的是《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版,2023年8月修订)》,含相关11项内容本指引新增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修订增加8月初发布的文件本指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山东省及青岛市税务规范性文件等编纂可作为政策参考,不构成约束性规范涉及的具体政策内容,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等的正式文本为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税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所列内容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主体既可以适用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指引发布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文件等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的,以有权机关的规定为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L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享受方式】
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方式】
1.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34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二£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X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2019)8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八、创业就业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优惠【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九、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办理方式】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十六)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L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十、创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o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o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o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政策依据】L《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十一、部分非税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o山东省规定
一、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上,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执行
二、延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有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上,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缴残保金【享受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4.《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财税〔2018〕12号)
5.《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2023)11号)
6.《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23〕4号)
(二)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所称销售额,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新闻动态-新媒体)2020年n月30日发布的消息称,增值税的起征点,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其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山东省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享受条件】国家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5.《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6-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
三、随军家属-12-
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14-
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1-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8-
八、创业就业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37-
九、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8-
十、创投-41-
十一、部分非税政策-44-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
(四)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条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二维码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土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
1.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享受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土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土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2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X具体定额标准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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