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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山西省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职责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或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到期强制报废第七章考核第三十四条公司各相关单位未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KPI安全专业指标考核办法考核1—3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由使用者逐级上报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填写《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信息反馈表》(见附件3),报安全处汇总后通知供应处给予更换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安全处负责解释附件1特种劳防用品目录附件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附件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信息反馈表附件4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登记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车间(科室)接触职业病个人防护型号数量领取人领取日期名称危害因素用品名称编制审核(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信息反馈表编码JL年月日填报单位:部门领导:经办人:序号品名存在问题生产厂家处理意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登记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验收序号验收内容及要求验收结果项目生产厂家是否具有工业产品□符合口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合格产品是否具有山西省入晋备□符合口不符合1证明案证书□符合口不符合产品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外观无缺陷和破损□符合口不符合□符合口不符合其他产品各部件连接、组装严密2相关产品转动部位灵活□符合口不符合检查产品符合本项目的安全技术□符合口不符合标准验收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口不符合3结论防护用品采购人不合格处防护用品厂家4理意处置意见见口更换口退货验收入:日年月日期:
(一)安全处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对进入公司劳防用品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备案,并出具备案书;
3.审查处理各单位有关防护用品的报告;负责劳防用品的发放审批;
4.根据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增加新品种或改进防护用品的款式、材质和颜色
(二)供应处职责
1.负责按计划、按标准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对所供应的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及时解决各单位上报质量反馈存在的问题;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含新增用品)的按时供应;
3.负责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严格对劳防用品进入检验把关
(三)工会职责
1.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发放给职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2.工会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
(四)人力资源处职责
1.凡新录用或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职工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以便按分配工种发放防护用品;
2.凡调出(解聘、开除)的职工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终止劳防用品发放
(五)计财处职责负责审定防护用品价格,核定防护用品资金占用指标,保证资金供应
(六)党委宣传部职责制定和监督工装所应用的企业标识与视觉规范标准
(七)各单位(部门)职责
1.厂级安全部门负责审核车间(科室)劳防计划;对单位劳防用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提出新增劳动防护用品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2.厂级工会部门负责对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3.厂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劳防用品的配发按工种岗位定编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主管部门解决;
4.车间(科室)负责建立个人劳防领用卡片,领用劳防用品随时填登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维护、穿戴情况严格按规定标准领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5.工段长(班组长)负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维护、穿戴情况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六条当工作场所中危害因素未知时,应先对产生或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危险和危害程度,根据评价结果选择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高温、易燃岗位发阻燃防护服;
(二)经常接触酸(碱)类的作业岗位,发防酸(碱)服;
(三)有防静电要求的岗位发防静电服;
(四)室内化验员(工)发平纹涤良白大褂,现场化验员(工)发防静电服;
(五)电(气)焊工发阻燃防护服除上述以外规定的生产岗位、工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防静电服,夏季发防静电夏装;管理人员夏季发夏季工装;
(六)常温岗位人员配发夏装发放阻燃防护服的岗位不发放夏装第七条根据岗位的操作环境对脚部的危害程度和经常需要防护的情况分别发给防护鞋
(一)经常在室外工作的岗位发给皮鞋;
(二)经常有砸脚危险的岗位发给防砸鞋;
(三)经常接触油污严重的岗位,发给耐油鞋;
(四)经常接触电气作业的岗位发给绝缘鞋;
(五)经常接触水的岗位发给雨鞋(靴);
(六)存在静电危害的岗位发给防静电皮鞋;
(七)经常接触高温、融熔金属火花和明火的岗位发给隔热阻燃鞋;(A)经常接触浓酸、碱的岗位发给耐酸、碱皮鞋第八条露天作业和经常从事水作业的岗位配发雨衣第九条经常在现场的生产人员,遇雨不能中断工作的一线人员配发雨衣第十条露天和经常从事低温作业及温差悬殊的岗位根据需要发给防寒服第十一条防护手套发给在生产工作中,防烫手、烧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和经常深入现场的管理人员使用第十二条防护帽的发放
(一)凡工作需要戴安全帽的岗位工种及各级管理人员发给玻璃钢安全帽;
(二)防烫、防尘的岗位发给披肩帽;
(三)车工每年发给布帽一顶;
(四)防寒安全帽发给冬季长期在露天作业的工种和岗位第十三条在生产中经常对眼睛有击伤、刺伤危险需要防护的工种发防护镜第十四条安全带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每人一条专用临时作业需要安全带时,由班组申请领发凡在检(抢)修高温设备或易燃设备时,必须使用特制的耐高温安全带第十五条经常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的岗位配发防尘口罩或防毒口罩经常有面部烧伤、受打击危险或热辐射的岗位发给防护面罩第十六条经常从事高温、粉尘、有毒、油污或其它较脏的岗位第十七条接触噪声的劳动者,每工作日6小时暴露于等效发给防护用毛巾、香皂和洗发液等防护用品声级大于等于80分贝的工作场所时,应配备适用的护听器第十八条分配到班组实习的人员,在实习期间按同工种标准发放,实习期满后,按新分配的岗位(工种)标准配发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准入)
(一)劳防用品的准入,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持备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等资料到安全处备案,获取《首钢长钢劳防用品准入证》;
(二)劳防用品的选用、采购,必须在取得《首钢长钢劳防用品准入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劳防用品发放
(一)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均以人力资源处分配的岗位、工种为准,按《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劳防用品发放标准》(暂行)规定发放防护用品;
(二)新入厂职工按本工种的发放标准,第一次同时发给两套工装,到期按劳防发放标准发放,以此类推;
(三)职工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改变工种时,按下列情况发放防护用品
1.由一般岗位调到特殊岗位时,在不重发的前提下,按新工种岗位的标准补发必须的防护用品;
2.虽属改变工种,但都是一般岗位时,继续使用原发的防护用品,但要按新工种发给不足部分,待其它防护用品到期按标准发放;
3.操作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时,即按分配的岗位改发管理人员工装;
4.管理人员转为操作岗位工作时,即按分配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
5.离退休职工的防护用品不再收回,不再发放第二十一条个人劳防防护用品的发放,含实习、返聘,由车间(科室)建立个人劳防用品领用卡片并负责发放在发放劳防防护用品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放记录参见附件2)安全部门所批个人备用防护用品一律上个人劳防卡片第二十二条各种休假连续半年(含)以上时,由单位掌握,按实际休工月数顺延发放各类防护用品,其它按月发放的防护用品在离岗期间停发第二十三条职工为了抢救事故保护集体财产等造成的防护用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安全部门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发,发放时间顺延第二十四条职工不慎将防护用品丢失时,由本人写出申请,单位安全部门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考核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且应利用班前会、年度培训等形式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要检查外观是否完好、部件是否齐全;呼吸防护用品,要检查佩戴气密性;绝缘防护用品,要检查绝缘可靠性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安全帽
1.进入公司各生产厂房、施工区域及存在高空掉物、高空坠落危险区域从事生产、检修、施工、服务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2.配发的安全帽必须是有生产资质单位制造的玻璃钢材质安全帽;
3.佩戴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
4.严禁将安全帽做为椅、凳使用;
5.损坏、报废的安全帽严禁使用;
6.严格按发放标准佩戴安全帽,非本单位人员不准佩戴标有本单位标识的安全帽
(二)工装凡公司内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穿着统一发放的工装,并保持整洁工作现场不准赤膊光背,敞胸露怀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验收及保管第二十七条劳防用品的供应,各单位按季向安全处、供应处报送劳防用品领用计划,按月审批领用按公司确定的款式、材质、颜色以及指定品牌,由公司供应处负责采购供应,使用单位不得直接对外采购供应第二十八条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职业卫生部门或管理人员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验收内容参见附件4)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应有专门库房,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用品分类码放,账物相符,保证用品在有效期内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第三十条劳动者应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干净清洁,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呼吸器过滤元件应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应急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做好记录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三十三条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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