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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陪审员发声一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视域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构方靖季芳萍叶丽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帮助法官把法律和事实理清楚,防止法官因认识不足或者独断裁判而出现错误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的不足是欠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要素,从而影响了上述目的的实现因此,营造一个积极的法律论证氛围,构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场景,是适应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理性检视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功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缺失“法官从来就不是司法过程的惟一角色这过程不是独白,它是对话与交流,是建议与回答的提出和采纳,是起诉与答辩、攻击与回应、主张与反驳的互动它也因此被比作体育竞赛,惟一的区别在于,这是劝服与辩论的游戏,不是运动力量的对决”
①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官才能作出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决结果判决无论是否支持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都必须有理有据,使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心服口服,这是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基本要求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的不足导致人民陪审员难以施展陪审的基本功能,不利于推动法官进行法律论证,主要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力量薄弱、立场摆动、地位偏低三个方面
(一)人民陪审员力量薄弱,怠于行使异议权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失声不仅表现在庭审中的一言未发、合议庭笔录上评议意见未真实记录,还表现在判决书制作过程中参与度全无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比陪审员更早知道判决的结果这完全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价值,也有违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在判决书中的运用目的因此,人民陪审员在判决书签发和核稿过程中签字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判决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在合议庭评议之后,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意见被如实记录并由其亲笔签名,而在承办法官制作出相应判决书之后,人民陪审员须本着负责的态度进行校对并签字
五、结语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的一致性,在实践中加大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力度,使之在参审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论证的功能那么,人民法院的审判现场自然转化为外部证成、内部证成的场景,它促使控辩各方在提出诉求时须向法官及人民陪审员进行论证,也促使法官在评议过程中听取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法官作出判决时不仅要对控辩各方进行论证,同时还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论证,由此司法精英化和大众化得到有机结合,司法公开、公正得以实现,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注释
①[意]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200555
②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浙江社会科学,J o2004,2o
③《法律推理》,
④[美]伯顿史蒂文森主编《世界名言博引词典》,周文标等编译,辽・宁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199079作者单位龙泉法院除法官身份、主持庭审、参与法律审外,人民陪审员被法律赋予了与法官一样的职权,可以与法官一样倾注于案件审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相当普遍的情况是,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的陪衬去附和法官的意见而鲜少表达异议原因在于
1.人民陪审员虽代表人民却实际上作为个人参加审判,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缺少分量因为他既不是从人民中选举出来,又未因为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诉求而被有关单位推荐或者选拔在此情况下,虽然与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利,但与代表人民法院立场的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的后盾力量显然虚弱很多
2.人民陪审员并非案件的承办人员,而是陪同者当前司法实践中,尽管合议庭组成人员至少有三名,但一个案件往往只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其他法官只在开庭时坐在审判席上陪衬,实际上并不过问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普通程序庭审录像进行抽查可以发现,一些法官在开庭中打瞌睡、玩手机甚至随意离席,正是印证了这一现象的存在由此可见,在当前的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力量薄弱,对案件审理影响偏小,附和法官意见而甚少向法官表达异议是普遍做法
(二)人民陪审员立场摆动,难以回应质疑实际情况一再表明,现有的司法制度在某方面过于限制法官的审判权的同时,在另外的方面却又过于放纵法官的任性,因而诞生了限制法官权力的陪审制度但我国当前的陪审制度并不具有这一功能从任职条件看,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基本上是法官任职条件的翻版,只有学历要求是降低的从管理上看,由人民法院的政治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培训综合以上,尽管人民陪审员任选范围有所扩大,但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仍旧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培训,其思维方式亦越来越接近法官但又未及法官的水平,对案件的评判当然会倾向于拥护或者附和法官的意见其次,人民陪审员自居于法官的视角去思考问题,无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官拥有独立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完全超然于物外而无任何顾虑实际上,法官的立场虽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但其对立面远大于诉讼各方,因为居中裁判者受到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对于亲自参与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尽管一同做出裁判,但他们的立场是不同的,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人民大众而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当人民陪审员经过人民法院的“选拔”并接受了人民法院的培训后,他们却和法官自觉地站到一起,一同化解裁判所面临的质疑,为法官的审判活动声援,无意中违背了自己参加审判的初衷在此情况之下,通过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以弥补、纠正法官思维的希望恐怕只会落空
(三)人民陪审员地位偏低,依附于法院作为民意代表的人民陪审员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遗憾的是,人民陪审员被置于人民法院的掌控之下,与其有关的一切活动主要由人民法院安排,人民陪审员自然不具有代表民意的独立地位,而只能依附于人民法院显然,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在事实上可以代表其工作单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其中主要是代表人民法院,但他唯独无法代表民意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借用人民陪审员的民意代表身份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但人民陪审员却只能顺应法院的工作安排人民陪审员地位偏低,附属于法院存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无视人民陪审员的异议意见
二、困境突E度法律论证是指通过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②法律论证的思维过程可分为两个层面,即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外部证成针对的是一个判断的前提,证明该前提合理、正当是其目的;而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符合规则地从前提导出到结论这个过程,该过程符合逻辑是内部证成的目的两个层面互相印证,共同为法律决定得到认可奠定基石
(一)陪审制度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在功能上的暗合法律论证理论其实是为法律论证提供完整的论证规则而产生这些规则的作用在于保证参与法律论证的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讨论案情、适用法律,使论证活动客观理性、严肃严谨地进行,避免司法判决沦为恣意武断的感性思维结果回顾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及其后续的调整发展可知,其存在的必要和目的无外乎是彰显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缺少法律思维训练的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任命而来,为了弥补专攻法律知识之法官在其他领域知识的盲区和经验的空白而去并在实际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官形成监督,避免法官因缺少相关经验而难以认定事实所造成的诉讼拖沓但让缺少法律思维训练的人民陪审员发挥出最有利的作用首先就是提高其参与性一一不仅仅是坐在审判席上那么简单,还应当听懂庭审过程从而做出判断法律论证场景的构建正是为了达到此目的,恰巧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谋而合
(二)陪审制度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在效果上的一致陪审制度的设立使参与案件裁决并对裁决负责的主体范围扩宽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此,各方当事人在各自案件中所要说理和论证的对象不再限于法官,还有三分之一的人民陪审员庭审过程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一系列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都可能给对方留下反驳的机会在此场景下,论证充分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若没有能力进行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只寄希望于在庭审之外左右审判人员的意志和决定,那么需要付出的成本则随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以及随机产生而增加基于理性的“经济人”的假设,当事人会选择投入更多的成本在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活动上,而不是贿赂和拉拢审判人员
(三)陪审制度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在价值上的统一目前法院最缺少的不是资金,也不是人才,而是公信力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辅之以庭审公开、判决书公开等一系列制度,将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各自进行的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活动展示给庭外关注案件的公民,均是为了改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法律论证活动共同的追求当某一案件有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其审理过程就不可能再秘密进行因为通知陪审员开庭、允许非当事人旁听都以开庭信息公布为前提而在宣判以前,法官与陪审员的判决意见均应载入案卷,记录签名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相互之间积极运用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来争取认可其结果就是法官包括陪审员以论证的姿态公布判决的结果,也就是说即将公布的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得到加强,这其中的理不仅是合乎逻辑的理性之理,同时还是能被大众认可的社会之理在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视域下构建人民陪审制度也将成为法的社会化的一项强大动力来源,人们通过被说服而非痛苦的颠覆就能虔诚地接受现代化的司法理念
(四)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视域下构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可行性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来源于不同的胚胎,却各自成长为能够相互辅佐和依存的个体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制度层面助力外部论证、内部证成的实现,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从方法角度寻求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法律论证提供了充分贡献其力量的领域,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则共同弥补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有人不认同上述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非法律专业出身可能会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确实,让人民陪审员严格运用法律论证方法去对判决进行说理有些苛刻甚至不大现实,但是人民陪审员却可以对判决的大小前提进行质疑从而增加外部证成的环节以营造法律论证的氛围也有人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废止的观点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几经沉浮,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和借鉴却是不争的事实着眼于如何避短扬长而非存在还是废止更有利于现状的改善、问题的解决因为摒弃此制度的唯一前提就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也即司法公信力已到达公民心中的顶峰因此,如果人民陪审员制度被置于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视域下进行建构,成为当事人据理论辩、法官充分论证的具体场所,那么当前“陪而不审”的状况将得到改观,其制度价值也将得到升华
三、拨云见日人民陪审员运用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参与评议司法工作的核心是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证明法官根据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法律推理包括法律规范推理、事实推理和司法判决推理法律规范推理和事实推理在司法中所占比重比较大,我们一般所指的法律推理实际上是指司法判决推理,也就是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活动
(一)前提“司法三段论”在合议庭中的理论运用法律适用是指将特定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法律适用过程实际上是逻辑上的三段论推理两个命题作为前提,而且这两个前提借助一个共同词项联接起来,从而推出一致的结论(R)其中,法律规范T是大前提,特定案件事实S是小前提,结论是一定的法的效果R的发生,其逻辑结构可以表示如下T-R(当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的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S-R(特定案件事实S适用T得到法的效果R)
③合议庭评议过程是一个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过程在此,法官的职能仅是将立法者制定的规法律范适用于自己所承办的具体个案而人民陪审员则依赖其生活经验、普通常识和基本理性从“证据”中确定案件事实,帮助法官把事实弄清楚,配合法官寻找正好适用于此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一项严谨、精致、艰难的论证过程结合现状,人民陪审员要助力法官查明事实首先需要做的是成为独立的裁决者,真正的运用其“经验法则”并代表民意进行事实认定
(二)要素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场景中的作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以事实为根据”是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无需赘言,故而合议庭中加入人民陪审员是必要的在合议庭中,法官难免囿于专业视角或者缺乏丰富的社会阅历(尤其在如今法官青年化的趋势下)不能准确认定事实,而法律审不是人民陪审员涉及的领域,事实审才是其大放异彩的舞台人民陪审员以普遍的社会知识、生活道理以及生活情感对专业偏见进行纠正门外汉让步于专业人士,司法裁判的果实才能汲取大众情理的养分后茁壮成长例如在江苏南长法院审理的一起售卖假烟案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了上述作用被告人万某夫妇凭借摆摊售卖假烟为生,由于案涉金额达到刑事处罚级别而被提起公诉人民陪审员查杨士烟阅卷后发现,万某贩卖的假中华烟以每盒3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但在评定案涉金额时却按照真烟的市场价格计算(50-70元/每盒)杨士烟从百姓的日常情感出发,建议以实际售价计算较为妥当,但未被法官采纳最终审判委员会充分讨论后与杨士烟认定一致,案涉金额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扭转了整个案件的判决
四、尘埃落定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在判决书中的应用西塞罗在《论责任》中说“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
④若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得到占多数的社会一般人认同,那么其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本身也就经得起社会大众的推敲和检验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可以明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中担当的角色体现在判决书中就是“对证据综合认证”部分是人民陪审员参与认证的证据,“经审理查明”部分是人民陪审员参与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检验的论证
(一)人民陪审员的异议在判决书中得到体现和回应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提出异议,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异议只体现在合议庭笔录中实践中这种制度体现出来的弊端就是陪审员无意见或者有意见而无正式反馈人民陪审员行使异议权的积极性被大大挫伤,最后安于失声的现状倘若人民陪审员的异议采纳与否的结果在判决书中得到体现和反馈,那么就能激励陪审员勇于表达自己的见地并为了得到认可而尽可能地运用法律论证的方法另一方面,为了对判决书中人民陪审员异议采纳与否进行充分地阐释,法官也须对异议进行有理有据地反驳或者采纳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也就贯彻始终
(二)判决书签发和核稿过程须经人民陪审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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