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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部门公章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时间2023年4月20日部门承办人张旭承办人联系电话
一、部门概况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部门,机构规格科级中心政策法规科为中心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7人我中心现执行的法律依据2部,其中行政法规1部、地方性法规1部
二、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自1999年4月3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参照中共辛集市委办公室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辛办字〔2019〕14号,2019年1月24日公布)执行
(一)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归还和资金安全保障;
(六)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根据本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中心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任岗位职责对全中心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中心的依法行政工作有全面决策权、指挥权、协调权,并向市政府负责
(二)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中心领导岗位职责在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监督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政策法规科
(一)职权政策法规科为市中心内设机构,负责中心政策拟定、组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1项、行政检查权1项
1.行政处罚权共1项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行政检查权共1项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岗位职责
1.政策法规科岗位职责
(1)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2.科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其它方面有关工作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政策法规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中心名义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除新的法律、法规对许可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以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不得设定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等规定
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合法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和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进行公示
4.行政许可决定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按照河北省统一文书格式制作完备规范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标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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