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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合作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送达)地址:身份证号码:乙方住址通讯(送达)地址:身份证号码:丙方住址通讯(送达)地址:身份证号码:丁方住址(餐饮服务型企业)为了规范合作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发起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甲、乙、丙、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浮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7第二十三条清算的顺序、清算由全体发起人担任,并确定一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1指定清算人;、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4、清算后的赢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5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清算后如亏损或者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发起人出资多少,先以6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由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后,在7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15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发起人未经其他发起人一致允许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发1起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发起人,可按公司解散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发起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发起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2作为公司解散处理;由此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公司法》而导3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4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发起人决定除名第二十五条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1利或者授权签订本协议、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2、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3、所有发起人的合作仅限于其本人的合作,不会因为其婚姻变化或者4家庭财产变化、身体原因发生变化、亡故等情况而导致其家庭成员或者继承人或者赠与行为,导致其他任何行使的替代充当发起人第二十六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允许,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者部份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年第二十七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1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司法仲裁送达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微信、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拒收或者查无这人等均视为有效送达、各方通讯和送达地址为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一方变更通知或者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3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允许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商议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
1、提交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2第三十条不可抗力、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1下的全部或者部份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2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即将通过友好商议决定如何执行本合3同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影响终止或者消除后,各方须即将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者消除而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商议解除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4无法预料或者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浮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者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经否宣战)、动乱,政府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等第三十一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者本合同相抵触第三十二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丁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1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丁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3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丁方(盖章):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2022友好商议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经营餐饮XX(以营业执照核定范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二条合作企业概况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第三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终以公司注册确定的日期为准,到期后是否延续届时由所有发起人共同决定
1、甲方出资额为万元(认缴/实缴),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万元(认缴/实缴),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万元(认缴/实缴),占注册资本的%;
4、丁方出资额为万元(认缴/实缴),占注册资本的%;第四条出资方式本合作注册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作期间各发起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的出资和所有以设立期间公司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公司的财产第五条出资评估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六条出资期限各发起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者未交齐的,第七条公司:,记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全体发起人允许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财务、会计合作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作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九条赢余分配、合作各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义务,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权1利、赢余分配以公司章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2(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提取法定公积金%;1()提取法定公益金%;2()剩余利润(亏损)按发起人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发3起人商议决定第十条债务承担、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偿还
1、设立过程中公司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发起人按各自认缴出资的比例2承担债务、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发起人商3议决定、由一位或者数名发起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发起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设立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此期间其执行公司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发起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发起人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由全体发起人决定委托方(一位)执行合作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作的委托书,或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发起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1、主持设立中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拟定设立中公司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3、制订公司章程;
4、制订公司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5、提出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6、制订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7、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表9决权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发起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按照实缴出资股权比例的表决方法,都未进行实缴按照认缴比例计算表决权、以上必须经过所有股东一致允许方可执行,其他项超10345712689过表决权决定执行50%第十三条其他发起人的权利、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发起人、检查其执行设立公司事务的情况;
1、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2、被委托执行设立公司事务的发起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发起人的3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提请召开辟起人会议决定是否撤销该委托;、发起人分别执行设立公司事务时,其他发起人有权对发起人执行的4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企业事务的决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发起人允许,应回避的除外、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
1、对外吸引新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对外合作借贷担保;
2、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金额);
3、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以合设立中公司名义或者股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5、聘任发起人以外的人担任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6、新股东进入公司章程实名股东;
7、发起人的转让其股权;
8、发起人与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交易;
8、发起人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9、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10第十五条禁止行为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商议一致的除外)、禁止发起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现有的1除外);、未经全体股东允许,禁止任何发起人私自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2业务活动;、除全体发起人允许外,禁止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进行交易或者者合3作;、禁止发起人从事伤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4、开设设立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加盟,所有合作人有优先权开设;
5、为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各合作人已有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有义务配合,6采取合适方式进行合作,但必须经过所有合作人一致允许;如发起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发起人决定除名或者暂停其股东资格第十六条吸收新股东新发起人进入公司股分时按下列顺序进行、需经全体发起人允许;
1、原发起人向新发起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在履行本协议基础上依法订立新的合作协议;
3、新入股分的新发起人对进入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情形
(一)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浮现;
1、经全体发起人允许解散;
2、发生发起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3、其他发起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4、如有不允许解散的,不允许方有义务按照公司净资产的倍进行收购5股权第十八条固然退出股权的情形发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然丧失股分、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4、如果公司继续存在,各方保证其继承人和夫妻一方不得主张其在合5作企业中的股权及其相关利益,但其他各方按照第十七条款原则赋予收购,5以保证其继承人或者本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除名股东的情形发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发起人一致允许,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4第二十条公司解散程序发起人公司解散时按下列顺序进行、公司解散需提前日通知其他发起人,经全体人发起人允许,并签130订书面协议;、发起人公司解散,其它发起人应当与该公司解散人按照公司解散时2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公司解散人的财产份额;公司解散人对其公司解散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者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公司解散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3、公司解散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发起4人决定,退还货币或者实物;、公司解散人对其公司解散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与其他发起人5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出资的转让发起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发起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发起人允许;
1、发起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发起人有优先受让的2权利;、转让本企业发起人以外的第三人,按新入股东对待;
3、发起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发起4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发起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5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赋予解散、合作期届满,发起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1、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浮现;
2、全体发起人决定解散;
3、发起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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