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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开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邓兴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甘红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没收被告人常开云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元6500■争议焦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能否啦?■、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12■法理评析■本案系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请求追究三被告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纠纷,法庭审理主要环绕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被告人常开云和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首先,对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定罪方面的内容■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满足如下几个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再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惟独具有国家机关作人员身份的人材干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竭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作为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是本罪所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在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导致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死亡十三人的特大事故,属于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引导下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为了特殊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三被告人满足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次,对于“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节”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量刑方面的内容■所谓量刑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而量刑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量刑节分为法定节和酌定节,其中,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合用的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合用的节;后者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合用的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wei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伤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在本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于年月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构成法律规定的自首中的普通自首,属于法定量刑节,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罚202247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元,表明其有悔罪的意愿,罪后态度较好,于是可以由法院予以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500■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普通来所,实践中职务(罪都可以看的出来,但是容易和滥用职权罪想混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职权、违法32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的说,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的职务犯罪,滥用职权是作为的职务犯罪“关于量刑的减轻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减轻量刑实践中常见到的是自首和立功自首就是主动向公安检查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表现为主动投案,或者主动联系(写信、打电话亲人代为)投案,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你之前抛却逃匿在服刑期间自动交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立功,就是在检查起诉服刑期间,主动配合交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的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酌定量刑情节,就是诸如悔过等情节,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使用说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浮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使用范围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即将住手作业(施工)责令即将住手使用、责令即将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wei)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依据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浮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用的条款■与其它文书的区别■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合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这两种情况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合用于查封、扣押和暂时查封有关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12■、《立案审批中案件基本情况栏未填写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描述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西居记载13■、证据材料不足缺少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被问询人身份证等证据14I复制件15■、案卷未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处罚欲口书》、《处罚决定书中》罚辘颜应^大写16■、《处罚决定书》中未指明罚款缴纳银行和账号17■、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18■、卷宗内有金属物1920案件四■某市船厂医用氧气分厂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案■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3月11日9时45分至11时15分某市安监局到船厂医用氧气分厂执■发现该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年月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wei2022114营活动,wei执法人员要求该厂即将住手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市安监局下达《强制措决定书》,并于当天立案■于月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安全团违312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号令)第五十五条,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住手经营并处罚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15■3月日,5当0事00人是出陈述申辩,希翼减轻处罚月日市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了单处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当天上交罚款市安监12318局月日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5000经营活动月日结案322wei324■存在的主要问题:、引用法律不当、使用文书不当■
1、证据不足■
2、程序不对■
3、无《问询遴Q书》■
4、《问询笔录》惟独一位执法人员签字,证据无效■
5、无《集体讨论记录》■
6、文书送达方式有错■
7、文书填写不规范■
8、《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9《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当事人签名未■10作捺印技术处理■
11、整改复查时未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份复制件未注明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2、案卷装订不规范,首页中案由描写过于简单■
133、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14■15案件五某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案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5月8日某县安监局对凯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年产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县安监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即将停非派设,并于当天立案月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书》,告^企业未经审割比准,擅■1自开工建设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违反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62五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口住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拟对该企业作出即将住手建设,并处以人民币万元的行政处罚16月日,县安监局下达《行政处3罚决定书》月日,该企业如数缴纳罚款,当天,经复查,该企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求,办理了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建设项目的法■5619定手续,允许建设,并于当天结案1000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使用不当■、处罚数额不当■1■
2、程序违法
4、证据不足■
3、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件■、法律救济时间不足■5文书使用不当■
6、文书填写不规范■7,、案卷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国家档案总局号令)■
8、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98装订混乱,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在集体讨论记录前■10■1L案件六■某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wei)险化学品案■案件基本情况年月日,某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对万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棒依;君曲隹,擅自在姬^村租赁仓库储存硫磺粉、三四氯乙:晞、苯酚、苯胺、磷酸等危■2022323()险化学品wei■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wei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区大队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wei书》,查封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大队于月日建议立案,同日批准■区安监局于月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的居《安全wei324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住手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万元大队于325月日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区安监局领导同日审批允许23■区安监局月日进行了领导集体讨论,于月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26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赋予该企业责令住手违法行为,解除329330查封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到合法仓库,并处罚人民币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了缴款银行和账号wei2■该企业于月日将万元罚款交到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对该企业开出《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漏琲定额收据》月日大队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区安监局于月422日结案4345■存在的主要问题■L执法检查时间先后不符■、违反法律规定收缴罚款■、送达程序违法2■、执法程序违法3■、证据不足4■、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5■
7、文书填写不规范6■、证据材料未经注明确认■、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8■、案卷首页中案由描述过于简单9■、复查时现场检查记录中企业负责人未作捺印技术处理10■、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1112案件七(执法人员溺职案)■监管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煤矿违规作业,最终导致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案情简介■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该局的执法大队分为两个片区执法站被告人常开云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片执法站站长,被告人邓兴平、甘红红是城区片执法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三被告人负有对南川城区片所辖煤矿包括高桥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次发生事故,被重庆市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责停产整顿■年月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允许高桥煤矿整改年月该矿将2022520229批复整改内容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复产验收,于年月底开始擅自超出整改范围违规组织井下掘进施工年月日、年月日、20229年月日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在对高桥煤矿的检查过程中,未对相关安全情况20221016202211192022进行认真检查,对应当发现的疑点等未能及时发现,对正在进行的违规井下作业未能及1128时发现;・三被告人从年月日后到年月日事故发生,对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高桥煤矿矿井,未按南川安监发()第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防突督2022862022118查,也没有对年月日下达的整改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下井检查由于三被告202228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高桥煤矿进行了个多月违规井下作业未能被及时发聊口制止,202286导致年月日高桥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发生死亡人的重大事故3■同2时02常2开云1曾经1利8用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的职13务之便,两次收受龙腾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蒲崇金人民币元被告人甘红红在罪后,于年月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元65002022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开云的行为已构碗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邓兴平、甘76500红红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常开云一人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红红在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常开云又由旨控的受贿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甘红红对}旨控事实不持异议■裁判要点■法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作为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导致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死亡十三人的特大事故,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常开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开云一人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红红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受贿罪可以免于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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