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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AA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材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i呆障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力11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民办职业培力11学校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量见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第二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I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予以第二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可以多种形式地定期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第三十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阐行政部门及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评估,并将督导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一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并按照《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见附件7)要求,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发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须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评估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式样)
3、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4、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5、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
6、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种增项审批表
7、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牛1: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处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总计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蝇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霞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普通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f培训专业阳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IJ忻口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糜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叙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剧II)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H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遨产ffisu30万元壮,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金20万元以上
十一、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市应以本标准为频,对照与培训专业砥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糊行
十二、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式样)X X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L拟办学校名称XX省(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
3、拟定法定代表人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者******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举办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或者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级、三级、二级、一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二年月日牛3: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谢比准书拟成立学校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AA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举办者姓名(举办单位)住址邮编(或者地址J邮编培名称培训时限训专者业工或培训等级培训规模招生范围及对象学校场地及设施情况教室实习场地功能数量功能数量M2M2场地情况办公用房教学设备实习设备名称数量名称数量教学实习设备培养目标资产来源及数额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批准筹设的学校名称筹设时间年月日到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负责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刃11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五)按权限负责民力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以及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与服务
(二)按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民力,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以及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刃11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W年月日填表说明
1、本表由呈报单位负责填写,审批单位审察;
2、在填报本表时,须附有关资产的证明文件,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3、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个人、审批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牛4: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学校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申请单位办学地址邮编培名称培训时限选用教材备注训专业或者工种培训等级培训规模招生范围及对象学校场地及设施情况教室实习场地功能数量功能数量M2M2场地情况办公用房教学设备实习设备名称数量名称数量教学实习设备人员情况教职工总数专职教师兼职老师管理人员管姓名职务职称(等级)文化程度专(兼)职理人员职称(等级)文化承担课程工作单位及职务专教龄传职程度姓名业工龄)兼专业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盖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L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审批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变更(延续)审批表培训学校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变更(延续)事项变更(延续)前变更(延续)后申请变更原因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经办人签字年月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人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曰备注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为办学机构申请验收时备查牛6:职种增项审批表培训学校名称许可证编号: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名称(等级)理论课学时数实习课学时数拟增加的职种拟新增职种的师资情况师资情况职业名称姓名工作单位职称经办人签字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人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备注说明、申报新增加的职种时,应将拟增加职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教师的资格复印件作为附件报上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鉴定中心备案,一份为办学机构申请验收时备查2f牛7:AA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省职业培训向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指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成的督导评估机构对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的制度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级成督导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负责所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并将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培训学校的信誉等级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小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㈠制定督导评估标准;㈡对省厅批准的职业培训学校和省级先进和示范职业培力11学校实施督导评估;㈢指导市级督导评估工作;㈣组织督导评估员培训;㈤总结推广督导评估工作经验第六条督导评估机构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督导评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由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任㈠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㈡有大专以上学历;㈢具有丰富的职业培训教学或者管理经验,且有五年以上职业职业培训或者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经历;㈣身体分健康第七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检查评估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培训质量等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按《AA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执行第八条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㈠培训机构自测自评;㈡评估组对培训机构检查评估;㈢发布评估结果第九条职业培训学校对照《AA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自测自评,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测定分数,向批准机关写出自测自评的书面报告第十条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学校自评报告,组织督导评估员对所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现场察看、查证资料、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汇报和教职员工、培训学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反映;看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条件、教学管理和教职员工素质等基本情况;查各种资料和档案数据;分析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上,对照《AA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评议打分,并写出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督导评估组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构确认后,交被督导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要根据评估组的意见提出相应的整豺昔施第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被评估机构定为不合格、合格(A级)、良好(AA级)和先进(或者示范)(AAA级)第十三条组织评估的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督导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督导评估情况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第十四条评估为合格和良好的职业培训I学校由批准机关予以通权限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办学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同时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外省来辽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对应分级审批权限,分别由所在省或者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拟申请办学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第三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统一使用XX省(市)XX职业培训学校,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民办职业培ij11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力11或者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所在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AA”、”AA省”等钓羊报;经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为先进或者示范的职业培训学校,可报请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复评,复评为先进或者示范职业培训学校的,由省劳动保障颁布省先进或者示范职业培训牌匾;评估为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住手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由批准机关吊销《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督导评估机构的督导评估,主动提供必要的资料,积极支持、配合督导评估员做好督导评估工作第十六条督导评估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的,取销督导员资格,并视情节由督导评估机构建议所在单位赋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第九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AA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新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和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
[2003]49号)中北京市职业技能培111机构相应专业设置标准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L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
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允许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允许筹设的决定允许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见附件3)不允许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3、《民力,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4);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的场地证明(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7、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8、学校章程(格式要求见《AA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可登录AA省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网下载)、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9、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10、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1、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审批机关核对
(三)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四)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发证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赋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力,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第十一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S有关部门力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对于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需朝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的学校,须经原审批机关允许,报拟设教学点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再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增设教学点的学校须于近两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过良好以上水平第四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延续和终止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增设培训项目、提高办学层次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后,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允许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5);
3、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
4、变更后的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4项)
(二)变更名称,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允许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
(三)变更办学校址,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允许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
3、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
(四)变更校长,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允许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
3、新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10项)
(五)增设培训项目或者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职种增项审批表》(见附件6);
3、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款第
7、9,11项要求材料民办职业培刻11学校申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tj11项目的,应具有一年以上举办下一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办学经历,并于近两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过良好以上水平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由举办者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允许的书面材料;(-)《变更施续)审批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审批机关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延续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将结果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两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两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者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允许的书面材料;
(二)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三)善后工作安排;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审批机关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终止的,收回《力学许可证》,并将结果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徵里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民办培ij惇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职业培刃11学校应依法每年按比例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结果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像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并进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摩,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每次开班前,应填写《开班审批表》、并附当期《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呈报表》,到审批机关进行开班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采用不同级别混合编班以及滚动教学的方式开展培训第二十五条民办职业培力11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市场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自行制定,并报审批机关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艮审批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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