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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向来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依依不舍于是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非真正禁止,只无非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不少,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特别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失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
①或者变相肉刑
②,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者制裁方法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
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歇息的车轮战’等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殊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暴光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为了禁止刑讯逼供,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易造成冤假错案长期以来,司法人员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了证据之王,错误认为只要嫌疑人招供了,案件就破了成为铁案了于是,有的司法人员不惜一切代价逼取口供,产生了像余祥林之类的冤案办案人认为“证据已确”,但往往是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明犯罪的证据并不确定,或者存在诸多疑点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也使真正的犯人逍遥法外,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危害
(二)逼出来的口供真假混杂,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某些办案人把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看成是破案与定罪的主要依据但是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因受不了这种讯问而屈打成招,而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存报复之心,谎报实情,迷惑办案人员,让办案人员的方向越走越远,使案情越来越复杂
(三)刑讯逼供会伤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份,公安机关及其成员的一举一动代表国家行为,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工作作风的良莠直接影响到国家形象刑讯逼供的产生将会导致公安工作失去群众的支持刑讯逼供虽然只发生在少数民警身上,但伤害的是整个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群众对警察失去信任感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就是落实或者实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也是为人民服务最高准则的具体体现而刑讯逼供案件的产生极大地伤害了公安机关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四)刑讯逼供会损伤法律的权威,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刑讯逼供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容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反抗工作人员的查问,造成审讯艰难的局面和消极改造的情绪
二、刑讯逼供产生原因
(一)历史原因
1、封建社会实行“罪行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刑讯逼供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做法,中国奴隶制时代如何实行刑讯,已无文字记载可以考证,但《礼记・月令》中有如下一段话“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就是刑讯要求在仲春之月住手肆掠,无疑表明在其他季节是允许由此可见,以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在西周以前早已有之,只无非尚未像后来的封建法典中使之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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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阶级国家废止了刑讯制度,但刑讯现象仍普遍存在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一些启蒙思想家曾经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作了深刻的揭露和抨击例如,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切查理-贝卡利亚就曾经机智地提出“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合用法律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
[4]尽管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对刑讯逼供的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各资本主义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然而在资本主义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却并未彻底禁绝,对犯罪嫌疑人体罚虐待和滥施刑讯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可见,这是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症
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左”的指导思想曾经导致了极其严重的恶果,特别是大搞刑讯逼供,使阶级斗争扩大化,把大批革命同志和无辜群众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造成不少的冤假错案,其教训极其惨重
(二)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1、刑事政策上,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同时在刑诉法草案修改草案中侦查的部份,同样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做答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采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把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却又要如实回答,这两者相互矛盾强迫反对自证其罪是不可以被自证其罪,却是应当如实供述,也就是说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一定会被架空,也就是说写上了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实践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与指控时,必须如实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回答,这条规定就给了侦查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因为怎么样才算“如实回答”都是由侦查人员说了算,一旦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侦查工作,抗拒回答或者欺骗他们,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
2、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采集证据”,但对于非法采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而此次的草案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一个亮点,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极有积极意义的,为预防刑讯逼供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此次的草案的通过还需要一段等待的时间,现在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确定非法证据排除法
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录相监控制制度、侦与押分离的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缺失,就缺少了对侦查人员权利的限制,扩大的他们的权利范围,从而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为了尽快破案,过分依赖口供而肆无忌惮的对待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国人大网2022-08-30®合法权利在证据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之一,它是对刑讯逼供在诉讼程序上的一项制裁措施与此相适应,草案还强化了控告一方的举证责任过去在这方面执行得比较混乱,这次除法律规定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种情形之外,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还确立了讯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相制度;在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即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己证明自己有罪草案的第五十三条到五十七条明确表达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例如草案第五十七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立属于以非法方法采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采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发扬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仍作为定罪的依据,导致有些民警将刑讯逼供作为破案的捷径发扬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宣告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从而促进民警转变观念,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加必要的装备,尽最大努力采集客观证据来应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发扬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依靠刑讯、诱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来定罪,极易造成冤假错案,而发扬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杜绝刑讯逼供,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发扬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维护诉讼参预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以及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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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完善辩护制度据《瞭望东方周刊》报导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外宣布,该分局在2005年5月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相系统,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录音及录相实验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虽然后续的情况没有发布出来,但是至少公安机关在尝试,故意识的反对刑讯逼供,这是一个好的现象而草案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体现了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理念切实落实到法条中而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可以起到如下作用有利于监督并制约工作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特殊是刑讯逼供行为;有利于对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有利于提高证据的真实度,律师可以作为证人向法庭证明口供是否是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等
4、实行讯问全程录相监控制度草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相;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相录音或者录相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通过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在客观上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草案的推出让我明白制度前进一小步,却可以让司法人权前进一大步,可以避免不少冤案,防止刑讯逼供
(二)提高录用警察的标准,反复、耐心地对民警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危害从队伍的源头抓起,将不适合公安工作的人堵在公安队伍的大门之外,保证队伍的清纯性,从而使公安队伍的成员从为人的基础素质达到法定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要消除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要使司法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非促使犯罪份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刑讯逼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要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定期进行相关案例的影片的观看活动,教育泛博人民警察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熟记并坚决执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其中秉公执法的主要内容就包括严禁逼供,可见严禁刑讯逼供的重要性而严禁刑讯逼供的核心是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7]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彻底地粉碎那些遗留在人民警察中错误的办案手法、观念以及控制心中过大的权力欲望,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刑讯逼供(三功[]强监督力度监督是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失去监督的制度我们很难看到该制度目的的顺利实现所以法律已经设立的和即将设立的制度都必须得到有效监督,这样立法的目的才干充分实现我们虽然有立法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中导致我国刑讯逼供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监督不力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也是预防和惩治刑讯逼供所必须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检察机关不能够直接领导或者引导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监督方法大都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而且发通知和提意见的方式在监督效力上显得有些无力对此刑诉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采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规定了后续的措施我认为,这一条款的价值在于为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杜绝侦查机关拒绝接受监督的现象发生,从而保证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展开
(四)发现问题必须认真严肃查处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要树立讲政治、讲法纪的风气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对部下刑讯逼供的行为,绝不能姑息养奸,更不能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的做法这对于是否纠正刑讯逼供是一个决定性的关键诉讼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采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采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采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严厉的后果,每一个执法人员人员应当是明知的但惩罚不是目的,只是为了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法律和事实,不搞刑讯逼供,否则将承当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不利后果这一条款也为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杜绝侦查机关拒绝接受监督的现象发生,从而增强侦查机关的依法办事意识,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五)增加司法投入,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公安、司法机关的相关的技术装备落后,使人民警察无法迅速、准确地采集和提取有关犯罪的信息,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为更好的解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矛盾,增加司法投入,运用科技的力量来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是可行方法之一加大司法投入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当侦查技术达到较高水平时,刑讯逼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司法投入,设法解决装备问题,但是,也绝不能以技术装备落后为借口,放纵刑讯逼供
四、结束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浮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随着2022年8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初次审议开展,我国刑诉法的修改正式进行,这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惩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实刑讯逼供不仅我国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都在寻求适合本国的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我国所要做的是寻觅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而不是照搬外国的成熟的、先进的法制制度即使有合适我国制度的,也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变通实行,才干发挥其大的作用时代在不断变迁,原有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的现有的形势,因此,许多法律需要通过不断地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这一次的刑诉法的修正案在禁止刑讯逼供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它从立法上形成为了一个禁止刑讯逼供的完整机制当事人不仅有了一项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权利,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更有具体防范刑讯逼供全程录音录相的法律制度及措施,这一切构成为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我相信修正案凭这三方面的法律规定能够逐步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参考文献
[1]王仲兴《刑法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58页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112页
[3]崔敏《中国古代刑与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07页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5]高一飞《守护我们的权利》东方出版社2022年版第154页
[6]崔敏《刑事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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