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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加盟合作协议年月日[甲方)与[乙方)认可并正式签署使用授权协议后方可使用0在本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甲方允许住手使用一切属于乙方的印章、标志、徽章协议期满或者终止后,甲方酒店已印有乙方标志,但尚需继续使用的经营物品(如宣传印刷品等),甲方允许酒店将这些物品使用至报废或者耗尽为止(物品继续使用期〕但此类物品继续使用期不得超过六
(6)个月
5.
1.5本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甲方酒店即将住手(除非另有协议)使用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各式艺术作品和/或者音乐录音等
5.
1.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有或者知悉任何实际发生的对乙方标志、商业名称或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须即将住手其侵权行为并将相关行为通报乙方第
5.2条-国际互联网域名和网站
6.
2.1城市名人酒店集团域名及网址乙方拥有并维持集团链式网址在本协议签署时该等网址提供关于城市名人酒店集团及其关联酒店的普通信息,并可供宾客预订客房,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可通过乙方的网站和网址向公众推广和传播第
5.3条-酒店资料库协议有效期内,为了更好地向客人提供服务,提高酒店市场开辟和营销的效率,乙方采集、整理和整合甲方酒店来宾的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仅用于宾客服务和市场推广之中甲方酒店有权分享并索取乙方连锁酒店中央数据资料库的数据资源并将其仅用于对酒店的有效服务之中并承担保密义务乙方连锁酒店中央数据资料库是为所有连锁成员酒店服务的开辟数据平台和集团营销工具,所有成员酒店可以免费从其中获取对其有利的数据资料,成员酒店有义务免费提高酒店的相关数据以丰富数据资料库资源乙方承诺所有数据资料的采集将依照像关的法律和规定执行第
6.1条-中止义务-不可抗力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被阻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必须暂时中断其在本协议中相关责任和义务(已产生的费用支付义务除外),该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内可以依据本协议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和解释而中止但受阻方须采取一切在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对方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第
6.2条-继承人及受让人
7.
2.1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条款中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子母公司等关联公司,但乙方在转让之前须以书面形式通告甲方同样,如乙方与任何其他公司结合或者合并,或者被接收,或者其所有资产被其他公司收购,则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将自动转至新公司前提是乙方关联公司或者其他接收公司承诺其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等继续运行服务及运行管理优良并到达乙方标准乙方关联公司或者其它接收公司愿意继续执行与甲方合同的基础上,甲方允许继续与新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如甲方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乙方的关联公司或者接收公司对酒店的经营管理不能到达乙方的标准,甲方则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此协议如甲方将酒店出售、租赁、或者进行抵押融资等活动,甲方保证这些活动将不妨碍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权利甲方应在出售、租赁或者抵押融资酒店资产之前书面通知乙方二甲方将向资产购买人(方)或者承租人(方)索取一份本协议持续有效履行承诺书,以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
6.
2.3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酒店出售或者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或者其关联公司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第
6.3条-纠纷的解决和合用法律
6.
3.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须依照中国法律诠释、解释
6.
3.2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者索赔,首先将由双方友好商议解决如上述努力并未解决问题,双方可将分歧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允许,在仲裁裁决期间,双方仍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直至纠纷最终解决第
6.4条-双方的关系和授权乙方和甲方的关系为加盟合作关系,而非合营者或者合伙人之关系,也非酒店全权委托管理关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只受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约束,其他行为及责任均与本协议及合作关系无关,任何一方无权在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之外约束对方
6.
4.2甲方酒店与经营无关或者其债务、纠纷或者其他法律等责任与乙方无关第
6.5条-文本的有效性本协议可签署假设干份相同内容文本,每一文本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有原件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第
6.6条-双方的声明、保证及普通承诺
6.
6.1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普通承诺甲方声明、保证,并以契约方式承诺a其具备相应的公司资质、法律权力和授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b甲方确保其公司投资酒店的所有行为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c截至本协议之日,甲方保证其投资酒店的行为以及酒店资产没有任何法律纠纷、法律诉讼或者法律程序等可能对甲方签署本协议的权威性形成影响的潜在危wei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有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法律行动、诉讼或者法律程序而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甲方履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带来影响和危害时,甲方须即将以书面通知乙方;
6.
6.2乙方的声明、保证及普通承诺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并以契约方式承诺:a乙方具有必要的公司资质、法律权力和授权,可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b在甲方执行、履行、遵从本协议所有义务的前提下,乙方须保证乙方的所有活动和情况符合所有合用法律⑹乙方应该保证自己的商标、名称、log、标志、各种系统、设备设施等相应的东西无权利瑕疵,是合法有效并且不对第三人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第
6.7条-协议内容的非主动改变和调整假设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任何条款因各种原因如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变化而变成无效、非法或者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实效性不变双方同意以有效、合法、可强制执行的条款代替本协议中任何无效、非法、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从而尽可能维持本协议的严肃性和完整性第
6.8条-修改、补充如有必要,在双方共同认可和见证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的修改和补充协议都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有每次的修改和补充的是本协议的一部份如修改和补充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冲突和矛盾之处,以最后日期的修改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为准第
6.9条-标题本协议条、款、段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份,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第
6.10条-整体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就合作达成的各种承诺、协议以及谅解,并取代以往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所作出的承诺第
6.H条-通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宜沟通方式为1除非另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专人递送或者由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快递或者发送;2按另一方以以下出的联系方式传递和传达给对方相关方地址收件人[甲方][乙方]3送达或者传达确认a如由专人递交或者快递递交至上述第2段的地址,在递交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以被递交人单位或者公司或者其公司职工的签字为准;b如通过由预付邮资的挂号登记邮件递交至上述第2段的地址,如为国内邮件在交邮后的两⑵个营业日期满时被视为已经送达,如为国际邮件,在交邮后的五⑸个营业日期满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以邮件挂号信邮戳或者证明为准;c如通过发往上述第⑵段的号,在发送方传输完成之时视为送达以机自动打印的传输确认报告为准如为上述第⑵段目的所使用的名称、联系人、地址或者号有任何变更,变化一方应即将通知对方为防止歧义,双方允许以上第1段至第3段的规定应不合用于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任何程序、仲裁、诉讼或者行动相关的任何索赔表、申请通知、命令、判决或者其他文件的送达第
6.12条-保密任何一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此后任何时间对对方的全部保密信息加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允许,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本协议的信息[但向该方或者该方关联公司的法律与专业参谋包括审计师与银行家、管理人员、雇员、参谋与分包商作出的披露除外〔通常受类似保密义务的约束],但下述保密信息除外a法律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b任何监管或者政府机构或者拥有相关权力负责管制或者管辖任一方的其他机构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c成为或者将要成为非因违反本协议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d非因对方的披露行为而由接收方合法拥有的保密信息;随后由接收方合法拥有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未强加任何保密义务兹见证乙方和甲方已在年月日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的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签名乙方签名:甲方签章乙方签章:酒店加盟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以下简称“甲方”;与,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O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希翼通过引入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资源和管理模式,来更好地推动酒店的经营管理工作,求取更好的经营绩效2乙方为中国知名酒店连锁经营管理企业,拥有“”及“”两个商号和品牌、服务标记和商标,以及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职工培训系统及酒店运行管理模式、中央采购系统、安全与防范管理系统、酒店定位及筹建技术支持队伍、装饰设计团队等能匡助酒店进行精准市场定位、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提升酒店经营管理业绩及表现的各种资源鉴此为能够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甲方愿意引入乙方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及成熟的酒店筹建、营运经验,加入乙方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并与乙方共同积累、分享客户资源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共同目标,经双方友好商议,特制定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的订立、修改、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约束第1条-甲方的义务第
1.1条-普通义务甲方承诺1)在酒店筹建前/过程中,与乙方订立《酒店筹建技术服务协议》并认真履行尊重并尽最大努力采用乙方提出的合理的与酒店产品定位、人货动线、功能规划、节能降耗相关的专业意见,尊重乙方提出的与酒店功能有关的设计整改要求,使加盟店在硬件档次上,到达乙方的系统品牌标准及要求为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甲方原则允许在乙方推荐的内装饰设计师中(不少于三家)确定最终的设计中标人,同时乙方也有义务协调长期合作的设计方,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设计收费甲方自己直接礼聘设计方的,设计方须为业内知名公司,已完成的与拟建设酒店档次相似、星级相同的酒店设计案例,不少于6个(设计方须提供设计原始合同供乙方审核)乙方有疑虑的,甲方应陪同乙方对其代表性的设计案例进行实地考察,以鉴定其设计能力及水平是否符合未来酒店的设计需求,相关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认为不合用,会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不允许更换,如乙方发现设计方的阶段性设计成果,缺少基本的专业水准,很难满足乙方品牌建设要求、适应未来市场竞争需要的,乙方将罗列相关问题提示、告诫甲方,再次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仍不愿作出更换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采购系统为维护品牌形象,达成连锁酒店运行标准的一致性及相似性,甲方同意在采购酒店运行所需的各类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消耗品及原材料时,在相似的交易价格及条件下,尽可能优先考虑、使用乙方中央采购系统推荐的产品在到达乙方要求的采购标准及相关货物技术指标的情况下,甲方也可以自行选择合格可靠的供给商如甲方采购的上述产品质量,与乙方要求相去甚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调整,甲方拒不调整,经乙方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仍不整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且无须承担赔偿责任3)尊重与乙方之间订立的加盟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理解并支持乙方针对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积分奖励计划等酒店集团化运行所制定的对乙方集团所有成员酒店一视同仁的要求、规章制度、费用分摊及权利义务承担方式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要求和建议,但不得在未经乙方允许的前提下,擅自更改相关做法;4)按双方商定的品牌加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5)不以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和方式,干扰或者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L2条-IT设备、软件的添置、更新和替换为实现甲方酒店与乙方集团总部和其他成员酒店在电脑财务数据交换、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便利,甲方应采购与乙方其他酒店一样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统一使用中国电信为数据通信服务商酒店管理软件系统运行所需相关非乙方品牌要求特殊指定的设备、软件,由甲方自行采购、安装、调试到位;
1.
2.2为满足数据安全存储等方面的要求,甲方酒店在指定IT设备、软件的增添或者替换上,事先需征得乙方的允许
1.
3.3凡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设备、软件均为甲方的财产凡酒店经营再也不需要的设备、软件,甲方可自行处置L4条-价格策略
1.
4.1甲方酒店客房定价体系需参照乙方酒店集团价格体系及定价策略,由双方商议确立,原则上,甲方应采用乙方的定价模式,各种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以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调查结果商议确定
1.
4.2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BOSS卡会员的价格,为最低最优惠的散客价格第L5条-信息化管理及电子商务
1.
5.1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管理沟通及业务联系顺畅,甲方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酒店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及管理,在业务上需听从乙方专业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
5.2建立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人职工资、福利等政策由甲方制定并承担,接受乙方人员培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培训人员往来甲方酒店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1.
5.3为便于甲方在电子商务方面为乙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需按照甲方的专业模版格式提供相关数据、文字及图片资料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随时调整,以确保资料正确可靠;同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在符合双方价格协定的前提下,配合乙方开展网络营销,签订网络渠道合同,拓宽营销渠道,服从乙方对网络渠道的管理规定第2条-乙方的职责第
2.1条-基本义务乙方将根据其标准和标准为甲方提供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的引入;协助组建“名人会”并提供相关培训,发展、壮大并妥善维护“名人会”会员网络;将甲方纳入乙方集团宣传包括集团网站、年度手册等不同内容与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中应甲方需要,指导甲方处理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第
2.2条-连锁酒店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为充分利用乙方营销资源、集团销售资源、以及享用“”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中央预定系统和市场资源整合的优势,乙方将指导和匡助甲方加盟酒店有序地将酒店异地市场开辟、市场管理等工作纳入到乙方连锁酒店的集团化营销体系中,从而起到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酒店市场形象和影响力的目标在宣传推广,及相应的指导及其他服务中,乙方不得差异对待,不得低于其他加盟商或者直营店的服务标准a乙方提供会员卡管理系统及会员卡供甲方使用,包括BOSS卡、金卡、VIP卡,甲方需按照乙方会员卡管理要求执行;⑹酒店将在乙方的指导下参加各种乙方连锁酒店组织的统一活动,以期降低或者与集团其他成员酒店分摊酒店的营销成本,提高酒店的营销效率;c乙方在连锁酒店相关地区参预的行业贸易展览及其他展览;d通过乙方连锁酒店的网络分发有关甲方酒店提供的服务、收费及设施相关资料需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照片及介绍〕;e参加并订购乙方各连锁酒店成员的年度宣传合集;f甲方参加集体营销活动的费用成本由甲方自行承担第
2.3条-中央预定系统
2.
3.1中央预订系统[CRSa甲方有共享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和网络订房系统的权利,中央预定系统向甲方开放进入中央预定系统后,酒店可直接获取来自中央预定系统的客房预订,提高酒店的出租率⑹为了使酒店到达加入CRS的技术要求,甲方须依照乙方所指定的管理软件和技术要求为酒店配备必要的酒店前台和预定管理系统及软硬件和必备的连接设备
3.
3.2相关系统配置及使用费用a所有酒店的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资及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⑹酒店需具有不低于10M带宽的中国电信光纤宽带路线一条,专门用于确保与中央预订系统的联接,相关的设备投资及支付给当地电讯部门的路线租用费用由甲方负责第3条-财务规定第
3.1条-品牌加盟期费用
4.
1.1加盟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合同终了双方了结相关债权债务、结清往来账及按甲方或者有的违约赔偿合同约定后,由乙方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
1.2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定单处理费1加盟费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万元,作为乙方协助甲方酒店开业、导入品牌系统运行标准及模式的补偿12〕品牌使用费双方约定本项费用按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品牌使用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用乙方按甲方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收取本项费用;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本项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定单处理费通过乙方中央订房系统为甲方酒店办理订房的,按每一个订单元,收取定单处理费在次月5日前,双方将上月发生的订房笔数核对完毕,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第
3.5条-会员卡业务
3.
5.1甲方自愿加入乙方会员管理系统销售的VIP卡、BOSS卡、金卡需按乙方VIP卡管理规定、BOSS卡管理规定、金卡管理规定执行及管理;第4条-协议期限第
4.1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持续有效,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暂定,实际从酒店试营业之日起算,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第
4.2条-延伸有效期本协议届满之时,如双方对继续合作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或_年如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有异议或者欲在本协议自然终止日后终止合作关系,有异议方或者欲终止方须以书面形式于本协议期届满至少个月前通告另一方,双方应确定是否订立新的协议以取代本协议,或者及时着手准备协议终止后乙方标识清除、会员卡消费清算等交接手续和后续工作第
4.3条-终止及违约责任
4.
3.1如果一方浮现违约行为(定义见下文),而另一方又以书面形式发出〔以挂号信签收或者回执为准〕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但在三十
(30)天后违约方仍未调整或者补救其违约行为,或者如果该项违约行为无法在三十
(30)天内补救,但在视为合理的额外补救期间届满后仍然未能补救(先决条件是违约方已经开始并继续补救该项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矢或单方面在30天后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和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赔偿等责任
4.
3.2以下事项或者行为将视为甲方违约a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向乙方支付加盟保证金、品牌使用费及集团统一营销费服务费、一次性加盟费、订房费用等,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后三十30天仍未支付或者作出令乙方信服的解释;b甲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或者消费者暴光,使乙方品牌、商誉毁损,合法权益伤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C甲方浮现未按照或者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严重违反乙方酒店品牌运行管理标准,乙方暗访及宾客满意度调查不合格的行为,且经乙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者改变其违约行为以下事项将构成乙方违约a甲方酒店在到达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能让酒店接入其中央预定系统、加入其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由此而给酒店带来经营损失b甲方酒店在到达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在其集团网站及连锁酒店会员合集中加入甲方酒店宣传内容c乙方浮现未按照或者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且经甲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者改变其违约行为
4.
3.4假设甲方浮现本协议
4.
3.2条款中行为的,乙方在履行了本协议
4.
3.1之规定后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6£万元RMB六十万元〕o假设乙方有
4.
3.3条款中行为的,甲方在履行了本协议
4.
3.1之规定后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RMB六十万元第
4.4条-终止之后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上的乙方形象标识和标志等物的解除规定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酒店有权合理使用乙方的商号、品牌标识和标志,但须受限于以下约定:1本协议期满或者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甲方自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住手使用乙方的所有品牌和商号名称、标识和标记等,含酒店的构筑物或者与之有关的外部和内部标志、文具、经营设备与营业用品、互联网网站、电子邮件地址、宣传册以及其他促销材料上的所有标识和标记2甲方应确保本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三个月内a去除酒店和构筑物所有带有乙方品牌酒店的显著特征,包括商标、品牌标识和标志等;b甲方酒店和构筑物的任何部份不应有任何乙方标识和标志从而使酒店继续以乙方酒店的形象向公众提供服务;c变更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任何部份的名称中带有或者包含“城市名人”标志的名称,并确保“城市名人”标志及商标不在甲方酒店和/或者构筑物的名称中使用d如果本协议终止或者期满后的六6个月内,甲方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乙方应享有合用法律项下的各种救济和任何其他权利或者强制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第
4.5条-乙方解除对甲方酒店的宣传内容第
4.6条-账户清单储值卡,按双方商议方法执行第5条-知识产权第
5.1条-商标、服务名称和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5.
1.1“名人”品牌和标识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对乙方的品牌等知识产权做出侵权行为如果甲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提起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诉讼
5.
1.2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名人”商号和品牌,但需遵守乙方“VI系统使用手册”
5.
1.3协议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乙方的商号、品牌、标志和标识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甲方须与乙方商议,在征得乙方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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