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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电梯定期检验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方便贵单位工作,现将电梯定期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事先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实施检验时,维保单位应当派员到场配合,使用单位的电梯驾驶员(若有)应当在场,并请相关电梯管理人员给予协助
2.使用单位需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上年度《电梯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电梯驾驶员证》(若须提供)及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维保单位需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自检报告》及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上述证件为复印件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使用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保单位应认真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和自检工作
4.对检验人员开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填写到《通知书》回执联,连同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一起送交我院,检验人员在接到整改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逾期未回复的,或现场确认未按要求整改的,电梯将被判定为不合格凡超出规定的整改时限未申报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本次检验终止,使用单位需重新申报检验,并另行收取检验费
5.检验工作完成8个工作日后,使用单位凭已缴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4联)领取检验报告电梯判定为不合格的,我院将上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逾期不报验或经督促后仍不及时履行报验手续的单位,我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上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7.有关检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事项,可在www.ssei.cn特种设备检验信息网中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8.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如下地址:电话:传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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