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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保障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拆建类“工改工”“工改产”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必要性说明一是我市暂未出台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相关规定,亟需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补充;二是需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回迁安置、补公移交等分割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理顺相关办理流程;三是需尽早明确分割转让规定,为实施主体、原权利人提供清晰明确的预期,有助于加快推动城市更新项目,促进城市发展;四是规范产权分割转让,有利于吸引优质企业,推动实体经济的升级和发展
(二)可行性说明一是具备政策基础,相关补偿安置方式具备上位法支撑;二是措施合理得当,明确的部门分工、产业监管、分割规则等都具备可操作性;三是具备实践基础,我市前期已出台M0用地管理办法及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也依据上述政策开展了一批项目审批,已有较为完善的审批流程,为本办法出台提供了经验借鉴
二、主要制定和参考依据
(一)《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二)《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76号)
(四)《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3〕572号)
(五)《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香洲区旧工业区和旧城镇综合连片更新改造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香府办(2020〕5号)
(六)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七)原《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
(2019)3号)(A)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21〕n号)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
(2020)2号)
三、文件的制定过程说明
(一)2024年n月22日,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联席会议要求,鉴于市、区目前尚未出台针对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政策,应由区城市更新局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批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今后城市更新项目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工作
(二)2025年1月至3月期间,区城市更新局就《办法》在行政系统内部开展了2轮征求意见工作,并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均对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完善
四、预期效果评估《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保障产业发展空间,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特别是根据上位法和原有规定对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审批程序进行优化并明确分割转让要求后,审批流程将更加完善和清晰合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五、主要内容说明《办法》共十四条,对适用范围、部门分工、产业监管、分割转让规则、不动产登记等方面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各部门在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中的职责、受让方主体资格要求和认定等事宜第四条规定了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部门、流程和内容第五条明确了工业物业不得分割转让的情形第六条提出了工业厂房(Ml)和工业配套用房的分割转让要求,包括最小单元建筑面积和建筑形态要求第七条规定了新型产业用房(M0)和产业配套用房的分割转让要求第八条对回迁、补公工业物业的分割转让进行了特别规定,包括最小分割单元和面积要求,以及产权分割转让登记的办理流程第九条规定了转让方自留工业物业的比例要求,以及分割转让后再次转让的限制第十条明确了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建筑面积的确定方式第十一条规定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时土地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工业物业产权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时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提出了工业物业被整体转让时相关监管要求,明确了当工业物业被强制执行拍卖时,因转让条件差异产生地价差额的处理方式第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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