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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串讲欢迎参加商法学复习串讲课程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系统梳理商法学各分支的核心概念、重要原则与典型案例,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我们将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覆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商法体系的关键板块本课程适合商法初学者以及备考法律相关考试的学生,通过结构化的讲解和案例分析,帮助您建立完整的商法知识体系,掌握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解决思路祝愿每位同学都能在学习过程中有所收获,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商法体系结构与考情分析商法学主要分支历年考试题型分析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商法学考试通常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分支每个分支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关系与析题其中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为高频考点,约占总分值的规范体系,共同构成了现代商事活动的法律框架50%,票据法和保险法约占20%,证券法和破产法约占15%,其余为海商法和基础理论这些分支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关联,共同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引和风险防范机制掌握各分支间的逻辑关系,对理解整体商案例分析题常结合实际案例检验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建法体系至关重要议重点掌握法条适用与分析方法近年来,新修订法律内容和热点问题成为考查重点商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商法的价值目标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商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商法的定义与特性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特性包括营利性、职业性与特殊性与民法相比,商法更注重交易效率和安全,具有更强的形式主义色彩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商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解决复杂商事纠纷提供基本价值导向商法还强调外观主义和公示公信原则,以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商事主体总论公司合伙企业独立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共同经营,连带责任商事登记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公示确认自然人经营,无限责任商事主体是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其风险承担能力和经营方式商事登记是确认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程序,通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赋予其参与商事活动的合法身份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是商事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开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维护公司法总述公司法调整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的设立、变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更、终止以及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它确立了具有人合性特征,股权转让受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规范公适合中小规模经营和家族企业司的组织和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较强的资合性,股份自由转让,适合大规模融资和上市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是商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类型,并规定了各自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运行规则等公司设立和登记1筹备阶段发起人确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起草公司章程、筹备公司住所2出资阶段股东按约定方式和期限缴纳出资、验资程序(如需)3登记注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4后续手续刻制公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公司设立是指依法定程序创设公司法人的过程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发起设立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募集设立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需符合法定条件,如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名称等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等登记完成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章程及其法律效力章程的法律性质公司章程兼具契约性和组织规范性,是公司的根本性法律文件,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章程的制定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章程修改一般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章程效力范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章程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章程与股东之间协议冲突时,以章程为准章程必备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经营期限、解散事由等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组织文件,具有公示和自治双重功能章程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由法律明确规定,任意事项由公司自主确定章程制定后需存档于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公示效力股东与股份制度股东权利体系股份转让制度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自益权包括分红权、剩股份转让是股东退出投资的重要途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是股东基于自身利益享有的权限,内部转让自由,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利共益权包括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等,是为了维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原则上可自由转让,但护公司整体利益而设立的权利法律、章程对董监高人员持股转让有特殊限制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需遵守证券法规定大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监督公股东、董监高人员减持还需遵守特别限制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等司运营状况规定公司资本制度资本充实原则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充足认缴资本制股东可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资本维持原则防止资本抽逃与不当减少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司的设立、运营和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反映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金我国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但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约定如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维持一定的资本规模,禁止任意减资或分配影响债权人利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审查财务,提出罢免建议等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经理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业务执行与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反映了公司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机制我国《公司法》构建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机关之间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董事、监事及经理法律地位任职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无犯罪记录,无破产责任,符合法定条件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不得挪用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勤勉义务尽职尽责,谨慎决策,维护公司最大利益法律责任违反法律、章程或义务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管理者,其任职资格受法律严格限制《公司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董事期间负有个人责任者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这些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其行为符合公司利益,避免利益冲突;勤勉义务要求其积极履职,谨慎决策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股东出资一旦交付公司,所有权即转产权,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移给公司,股东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所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财产独有权,而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这是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无权直接支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重要体现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权的行使公司财产权由公司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一般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根据职权划分负责日常财产管理,重大财产处置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非法转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界限清晰,这是实现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公司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责任承担特殊情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务承担责任,是独立的责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任主体这是公司制度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公司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况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下,可能需要承担额外责中风险分配的重要机制限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任,如补足出资或承担连度的核心优势带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相结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揭开公司面纱,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如股东严重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规定公司对外代表和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认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由公司章程确定并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表见代表规则表见代表是指虽无代表权但在客观上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权的人根据表见代表规则,如公司对外表示某人有代表权,或明知某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加反对,则该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责任承担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依法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如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或故意侵害他人利益,公司对外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公司可能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权利义务的产生和变动法定代表人的确定需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可以合理信赖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合并分立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存续分立或新设分立,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由合并后公司承继权利义务清单,通知债权人,由分立后公司连带承担原债务清算解散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因章程规定期限、股东会决议、吊销营业执照等余财产,办理注销登记法定事由终止公司存续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程序包括编制合并协议、召开股东会表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办理变更登记等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由清算组负责实施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要点股东人数与出资人合性特征组织机构特点股东人数为1-50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通可以灵活设置组织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常有较为紧密的关系这体现在股权转让限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制、表决权设置等方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会这种灵活性适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常见的公司类型,适合中小规模经营和家族企业其设立条件相对简单,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要求,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管理结构更为灵活,融资渠道相对有限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需满足特别规定如出资一次缴足、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等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要点设立方式与要求公募与非公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非公募股份公司是指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份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仅在股东内部或特定范围内转让公募股份公司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上市公司作为特殊的公募股份公司,须遵守更为严格的规范,如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限制、股份回购规则等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均需履行特别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较强的公司形式,适合大规模经营和融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原则上不受限制,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特点合伙企业法导论合伙企业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基本类型普通营利性组织其主要特征包括共同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等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动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与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与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是法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而公司有相对固定的治理结构合伙企业是介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兼具灵活性和稳定性合伙企业适用于专业服务领域(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创业团队等需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情形合伙企业的设立相对简便,管理灵活,但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较重普通合伙企业2+100%合伙人数量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企业至少需要2个合伙人,无上限限制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日30设立登记期限自订立合伙协议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普通合伙企业是最基本的合伙企业类型,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被清偿的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合伙人为2人以上、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等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至少一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仅投资而不参与管理,地位类似于股东任执行合伙事务,代表企业对外行事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类似于公司的管理层明确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权责分配约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入伙退伙等规则是规范合伙关系的基本文件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制度结合了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特别适合风险投资领域在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专业投资管理团队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而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管理,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与利润分配合伙财产归属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不再属于个人合伙人出资方式与比例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出资比例由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规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方式进行;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亏损分担规则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原则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方式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合伙人不得私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可以依法转让,但须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限制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会议与决策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伙实施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企业的重大事项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伙人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内容执行具体执行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普通事项一般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即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平等地参与合伙企•重大事项如修改合伙协议、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业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产等,通常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参与讨论、表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决特定事项,但不参与日常经营决策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入伙指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退伙指原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由合伙协议约定•自愿退伙合伙人可以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当然退伙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等情形下自然退伙•除名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等情形下可被除名合伙企业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企业正常运作的基础合伙协议应当对内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外关系对外代表与签约权合伙企业对外交易的权力配置与责任承担债权人保护机制连带责任规则的适用与限制相对人权益保障3表见合伙与善意第三人保护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主要涉及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等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是执行合伙事务的主体,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企业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了表见合伙规则行为人没有合伙企业授权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权的,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发生效力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解散情形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且不再延续;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清算组成立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指定部分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伙企业,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一切事务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包括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剩余财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或者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是合伙企业终止的法定程序解散仅是合伙企业主体资格终止的开始,还需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最终消灭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合伙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不因解散而立即消灭,而是在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才正式终止票据法总论票据的概念票据的种类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或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主要包括汇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基本类型汇票是出票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证券票据是一种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和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本票是出票支付结算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承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具有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基本特征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完全依据票面文字确定;无因性是指票据债权的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流通性是指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方式转让;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记载事项才能生效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在现代商事交易中有着广泛应用,不仅是支付手段,还是信用工具和融资工具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的发展,电子票据也逐渐成为传统纸质票据的重要补充票据的签发与流通票据签发要件票据背书转让票据签发是指出票人依法制作并交付票据的行为有效的票据必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须符合法定要件表明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具支付的承诺或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有转让票据权利、增加票据债务人的双重功能人签章等缺少法定要件的票据无效背书方式包括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签发票据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票据等记名背书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空白背书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合伙企业的票据由执行合伙记载背书人签章,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事务的合伙人签发;个体工商户的票据由业主签发无民事行为人委托他人代为收款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担保其债务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发的票据无效或效力待定将票据权利质押于他人的背书不同背书方式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票据的签发与流通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关系到票据的生效与权利转移票据一经签发,即产生票据关系,出票人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方式流通,每一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形成连环担保的效果,增强了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汇票、支票、本票制度类型出票人付款人主要用途付款期限汇票任何人银行或其他付贸易结算、融见票即付或定款人资期付款本票银行或个人出票人自己贸易结算、替见票即付或定代现金期付款支票存款人银行日常支付结算见票即付汇票是最基本的票据类型,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般用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可用于贸易结算和融资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具有较强的流通性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且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较短,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本票是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的票据,既可由银行签发,也可由企业或个人签发,但银行本票更常见银行本票必须经过提示付款程序,非银行本票则可直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票据权利与抗辩票据抗辩与限制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法律理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和追索权的行由票据抗辩分为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两类绝对抗辩票据权利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使提示承兑是指汇票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向承兑人出示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无效或有瑕疵而产生的抗辩,可以对和善意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收款人从出票人处直接取得汇票,要求其确认付款义务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指持票抗任何持票人;相对抗辩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基础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背书或交付方式从前手合人在票据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其支付票据金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不得对抗善法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虽从无处分权人额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否意第三人这一规则体现了票据无因性特征,有助于保处取得票据,但因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而依法取得票据则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票据权利护善意持票人和促进票据流通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善意第三人的特殊保护,有助于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权利与抗辩制度是平衡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重要机制票据法规定了严格的权利行使期限,如汇票、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或见票后的两日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十日内超过法定期限未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仍保留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请求权票据责任出票人责任承兑人责任1保证票据承兑和付款,为第一债务人无条件按期足额支付票据金额保证人责任4背书人责任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形成连环担保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关系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即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在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责任具有独立性、无条件性和连带性等特点拒绝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应及时请求公证机关或有关机构出具拒绝证明持票人取得拒绝证明后,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追索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期限将导致权利丧失票据责任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连带责任机制,增强了票据的信用,保障了持票人的权益保险法概述保险的目标价值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主要类型3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合同为中心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活动的核心是风险管理与分散,通过大数法则将个体风险分散到团体中按照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大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火灾保险、盗窃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适用的原则和规则有所差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投保申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承保审核保险人审核风险,决定是否承保支付保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合同生效保险人签发保单,合同正式成立生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成立通常采取要约-承诺模式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承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生效时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特定内容,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情况、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此外,保险合同还应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费支付通知义务履行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对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分期支付的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实告知、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保险事故通付续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知等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止保险费的支付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也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件保险人义务履行保险人应当履行签发保单、说明合同内容、及时核定理赔等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保险费、如实告知、通知义务等;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签发保单、说明条款内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等保险合同的履行贯穿于保险期间的始终,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达到高潮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是保险合同履行的最终目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人进行损失核定和责任认定对于财产保险,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人身保险,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或违约责任保险利益与赔偿原则保险利益概念与功能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通常源于所有权、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抵押权、质权、租赁权等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基础保险利益制度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和投机行为,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保险的,无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利益的存市场的稳定性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在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无保险利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时存在,否则被保险人无权请求赔偿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而获得额外利益根据该原则,保险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该原则的具体应用包括重复保险规则、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等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规则与财产保险有所不同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益;对与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情形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保险合同的终止与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形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永久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包括
1.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结束
1.无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保险标的灭失,导致合同标的不存在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为非法活动投保
3.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完毕,保险责任履行完毕
3.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已死亡或已发生保险事故
4.当事人协商解除,双方自愿终止合同关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法定解除,如误告、危险显著增加等情形下的解除权
5.欺诈行为,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投保人已交付的保险费处理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善意的投保人有权请求返还保险费;对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以欺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未履行的权利义务消灭对诈手段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不退还保险费于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需要退还部分未到期保费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规定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特别标明,未标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证券法基础证券法律体系我国证券法律体系由《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构成这些法律规范共同规制着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各个环节,构成了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框架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等)、投资者(个人和机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证监会)各主体在市场中扮演不同角色,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主要证券类型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中,股票代表股东权,是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债券代表债权,是融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代表基金财产的受益权不同类型证券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法律属性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证券法的立法目标包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证券法律关系具有公私交织的特点,既包含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包含行政法律关系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资源配置、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功能根据交易场所的不同,证券市场可分为场内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根据证券是否为首次发行,可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融资导向型市场,其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证券发行与交易公开发行条件1公司治理规范、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违法行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等公开发行必须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2私募发行条件向特定对象发行,投资者人数有限,不得公开宣传私募发行无需证监会核准,但需要向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行为被严格禁止,违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证券发行是证券市场的入口,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基本方式公开发行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非公开发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需证监会核准但需要备案我国目前形成了以注册制为核心的新股发行制度,突出了市场化导向和信息披露要求证券交易是证券流通的过程,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所进行交易活动受到严格规制,证券法禁止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市场操纵是指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为目的,采取连续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诱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市场主体法律责任发行人责任发行人是指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发行人违反证券法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被处以罚款、暂停或终止发行;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被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的,将被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责任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提供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投资者违反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主体法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层次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遭受损失的,可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形式,由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依法实施刑事责任主要针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证券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破产法基础知识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破产启动条件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淘汰落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法律机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主要包括主体条件和实质条件主体条件是指申制其主要功能包括为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避免企业因暂时困难请破产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如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而永久消亡;为债权人提供公平受偿的途径,防止个别债权人抢先受申请等实质条件是指债务人必须符合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破产程序应遵循公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平清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拯救优先等原则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在15日内裁定破产法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自然人是否受理受理后,法院应当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破产制度在我国尚未全面建立,但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个人破产试予以公告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点国有企业破产程序需要考虑安置职工等特殊问题,具有一定的政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策性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和认定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权益特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依法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社会保险基金等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清算程序日15受理审查期限法院必须在收到破产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日30管理人接管期限管理人应在指定之日起30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个月3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一般为3个月个月6重整计划批准期限债务人应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是在债务人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法定顺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的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通常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与确认、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破产程序终结等环节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破产债权按照清偿顺序依次受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对于担保债权,担保财产优先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权破产和解与重整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与条件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重整是挽救困境企业的核心制度,允许债务人在题达成协议,以避免破产清算的程序和解程序法院和管理人监督下,通过调整债务结构、经营由债务人申请启动,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许方式和公司治理,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整可由债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务人、债权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认可,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与重整相的出资人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可以在比,和解程序更为简便,主要针对债务人与债权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或由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调整,不涉及债务人内部治理理人负责管理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实施与重结构的重组整无关的财产处分行为重整计划的内容与效力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应当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重整计划必须经各表决组通过,并由法院裁定认可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清偿债务和解与重整是破产程序中挽救债务人、避免清算的两种途径,都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拯救理念重整制度更为复杂和系统,除了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可能涉及企业股权结构、管理架构的重组,是对企业进行全面再生的程序而和解则相对简单,主要针对债务清偿安排,不涉及企业内部重组重整计划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以组为单位进行表决,表决组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等每组内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如果有表决组不同意重整计划,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批准(即强制批准权),这是保障重整成功的重要制度安排破产制度中的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特殊规定小微企业破产便利原则关联公司破产合并金融机构因其在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破产程序有特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破产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减企业集团或关联公司之间的破产处理涉及复杂法律殊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金少程序环节,降低破产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可能裁定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融机构破产由国务院制定特别规定目前,我国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破产案件的审理规则,如合并破产,将多个法律上独立但经济上高度关联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实行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少、债务规模小的案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这种处理殊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机制,强调风险防范和金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期限,简化程序方式有助于防止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混同和债务转融稳定步骤移,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除上述特别规定外,我国破产法还对跨境破产、国有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作出规定跨境破产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原则国有企业破产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问题,往往需要特殊政策支持海商法简介国际海事条约适用海商法领域的国际统一趋势海上运输与海事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和责任限制船舶法律制度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与优先权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等海事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海商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征,受国际条约和惯例影响较大我国《海商法》于1993年生效,规范了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船舶物权冲突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的内容海商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包括船舶权利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等;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海事侵权与救助关系,如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保险关系,如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责任保险等海商法的特殊规则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实践,如海上运输单证制度、责任限制制度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就海上货物运输达成的协议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托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如实告知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等情况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具有物权凭证、收据和运输合同的三重功能提单的种类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货物描述对承运人具有约束力,承运人不得对抗善意持有人提出与提单记载不符的抗辩在货物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运输单位
666.67计算单位,或者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较高的为准承运人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商法典型案例公司债务承担1案例事实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控制人王某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以甲公司名义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但实际上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争点本案的主要争点包括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甲公司是否应当对该贷款承担清偿责任?王某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问题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等核心法律问题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王某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院判决王某对甲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甲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应当向乙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但有权向王某追偿本案涉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的重要法律工具商法典型案例合伙责任认定2案例背景张
三、李
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XYZ咨询合伙企业,从事管理咨询业务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等出资,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后李四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客户A公司承诺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服务,收取了50万元预付款,但实际上合伙企业无法提供相应服务A公司要求合伙企业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合伙企业拒绝,A公司随即起诉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对外责任承担和合伙人内部追偿两个层面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李四的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其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仍对合伙企业发生效力法院判决合伙企业向A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三位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可以向李四追偿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商法近期立法动态与热点问题《公司法》修订新修订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利保护,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证券法》实施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商事主体数据保护和利用密切相关《民法典》对商法影响统一合同规则与商事规则的衔接近年来,我国商法领域立法修订活动频繁《公司法》正在进行全面修订,拟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证券法》修订后全面实施,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商事主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提出了严格要求,影响商业模式创新和数据利用商法热点问题包括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涉及金融安全与创新平衡;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企业社会责任与ESG(环境、社会和治理)要求的法律化,推动企业履行环保、劳工保护等责任;公司治理中的股东积极主义,促进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平衡数据安全与商业需求商法学高频考点与易错点商法主观题作答方法与模板论述题答题模板案例题分析结构商法论述题通常要求考生对某一法律概念或制度进行分析说明建议采商法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建议采用以下结用以下结构构
1.概念界定准确阐述相关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1.案情摘要简要归纳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2.法律特征分析该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法律属性
2.法律分析识别相关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规范
3.价值功能探讨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实践价值
3.要件分析逐一检验法律要件是否满足
4.适用规则详细说明该制度的具体规则和应用条件
4.结论与说理得出明确结论并说明理由
5.实践意义结合司法实践或商业实务进行分析
5.延伸思考必要时进行相关制度的延伸分析例如,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先界定其概念,然后分析其例例如,分析一个公司决议效力的案例时,应先归纳案件事实,明确争议外性特征,接着探讨其价值功能(如防止滥用公司形式逃避责任),再焦点(如决议是否有效);然后分析适用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关详述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最后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其实践意义于决议效力的规定);接着逐一检验决议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最后得出明确结论并解释理由作答商法主观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准确使用法律概念和术语,避免用日常用语代替专业术语;引用法律条文要精准,最好能够指明具体条款;注重法律逻辑,做到论证严密、层次分明;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增强答案的说服力;字迹工整清晰,文字表达简洁明了复习建议与结语系统学习案例分析全面掌握各分支基本概念与规则体系通过典型案例理解法律条文的应用2小组讨论4真题练习交流理解加深记忆与应用熟悉出题思路与答题技巧商法学复习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首先,建立知识框架,掌握各分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制度;其次,理解法律规范背后的逻辑和价值取向,而不仅仅是记忆条文;再次,结合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通过模拟练习和真题训练,熟悉考试形式和答题技巧本课程串讲希望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商法学知识的系统梳理和复习框架在复习过程中,要注重知识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将各分支法律有机结合起来理解祝愿各位同学在未来的学习和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能够灵活运用商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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