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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每个分,共分)20100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适用原则
1.简述并评价犯罪概念定义的三个学说
2..简述未遂犯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3.简述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法律后果4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
5.
二、案例分析题(每个分,共分)2550刘某为一名无业人员,整天游手好闲有天,刘某跑进妇幼医院偷盗了一名出生三天的男婴,后将
1.其卖出,得款一万元问简述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并分析如何对刘某定性
①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
②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但本罪的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换言之,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必要的共犯
③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刑法第条共规定了四种行为类型,但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可能实施了二种以上的行为,对此能293否进行综合评价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上经常遇到因而需要展开讨论的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本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案例分析题(每个分,共分)
2550.总论案例考查共犯的成立2答共犯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两人以上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最基本的主体数量性限制,单个的25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和一般犯罪主体的资格一样,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也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只能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成立共同犯罪,而不能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2
①共同犯罪故意的一般条件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心理上25具备犯罪的单独故意,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之间形成犯罪的“合意工具体地说,共同犯罪故意包括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意思共同犯罪的产生,首先以单个人的行为人主体形成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所a.以行为人自身必须具有犯罪故意所必需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将产生的危害后果,并且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行为人具备共同的犯罪意思表明,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不仅对自己b.的行为和结果有所认识,而且也认识到其他人具有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为意思;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相互之间形成了与对方协力完成犯罪的意思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意思的联络行为人彼此之间不仅应当认识到对方的犯罪意思,而且为了c.实现犯罪,至少进行意思联络,即行为主体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和对方一起完成犯罪,而且就完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意思上的联系与沟通
②不属于共同故意的情形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a.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b.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两人以上无意思联络,而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c.的情形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d.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以及购买、销售赃物的行为与本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e.没有意思联络的其他行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f.
(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共同犯罪行为要求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属于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仅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刑罚上的可罚性;其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它们是在共同犯罪意思支配下实行的,互相补充,围绕同一构成要件行为而展开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共同犯罪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①实行行为(正犯行为),即实行刑法分则中属于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共同犯罪行为中最典型的行为
②组织行为,即在共同犯罪,尤其是聚众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实行共同犯罪的行为
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思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
④帮助行为,即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的作用以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共同犯罪行为处在预备阶段;共同犯罪行a.b.为处在实行阶段分论案例考查诈骗罪、敲诈勒索、招摇撞骗、抢劫罪的区别
3.答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具体区别如下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①威胁实施的方法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危险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或第三者转达;而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实施
②威胁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除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外,还可以毁坏名誉等相威胁,而且威胁的不利行为,也不以违法为必要条件;而抢劫罪威胁的内容以实施暴力为限
③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危险和要挟,主要是以后将实施暴力或其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相威胁,被害人在危险面前尚有选择的余地;而抢劫罪的威胁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被害人在威胁面前毫无选择的余地
④索取利益的性质不同敲诈勒索罪取得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的利益;而抢劫罪获取的一般只是动产
⑤获取利益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在当场取得,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事后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在当场取得
(2)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①客观行为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
②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虽然都有诈骗的行为,但是却有很大的不同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②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③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④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8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①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81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述我国2012816刑法的渊源(20分)
二、简述我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20分)
三、简述对于违法性认识对认定犯罪故意的影响的分歧观点(20分)
四、简述缓刑的适应条件(20分)
五、简述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行为方式(20分)
六、案例分析(分)25李某为其妻投保万的保险金,后来由于生活矛盾加剧李某渐生杀妻取保险金之心李某在其妻100的水杯中投入大量安眠药致其妻死亡在李某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公安局拘捕问李某行为的定性
七、案例分析(25分)甲与朋友乙游玩,乙的信用卡丢失被甲捡到后来甲持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试猜密码取款,甲输入乙的生日果然猜中,取走全部万元存款6问对甲的行为有人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请简述这两种观点的理由,并谈谈你的观点及其理由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2考试科目刑法学816
一、简述我国刑法的渊源(20分)答刑法的渊源即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1)刑法典是指国家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我国1979年制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和年制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为刑法典1997()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2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我国目前唯一的单行刑法为年月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19881229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简称《惩治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只是形式上概括性地重申了刑法的相关内容(往往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刑法做出解释、补充、修改等实质性规定这些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所以,只要非刑事法律中没有真正的罪刑规范,就不存在“附属刑法这一渊源换言之,只有当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真正的罪刑规范时,“附属刑法”才是刑法的渊源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综上所述,可见我国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简述我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20分)答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多处从宽处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①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周岁不满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1416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不满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1714刑法理论将这一年龄阶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总的原则2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应171418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
(八)》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3
①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②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18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周岁犯罪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18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
三、简述对于违法性认识对认定犯罪故意的影响的分歧观点(20分)答犯罪行为必须是实质上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就不会存在对违法行为的非难,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对于违法性认识对认定犯罪故意的影响的分歧观点主要是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原本是关于违法性实质(实体、根据)的对立,但现在,这种对立已经扩展到整个犯罪论领域所以,国外不少学者在构成要件论中讨论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问题()结果无价值1结果无价值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①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a.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b.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c.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d.结果无价值论被称为物的违法论物的违法论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主观意识不是违法评价对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
②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优势在于刑法的目的具有明确性任何行为,只要没有侵害、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就不得于预换a.言之,结果无价值论不至于使用刑法推行伦理,从而有利于保障国民的行为自由这一点在价值多元的时代特别重要什么行为具有违法性,什么要素影响违法性,非常清晰b.由于客观地判断违法性,否认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从而使违法性与有责性相区分,将有责性的c.判断建立在违法性的基础之上,既有利于实现法益保护原则,也有利于贯彻责任主义结果无价值论在违法阻却事由、未遂犯、共犯等问题上,都可以妥当地处理相关难题d.
(2)行为无价值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行为无价值又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
①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以及行为样态、义务违反决定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只有行为能够成为禁令的对象;结果的发生与否具有偶然性,故不能成为禁令的对象据此,结果无价值不是违法的构成部分,而是单纯的客观处罚条件可是,这种观点不仅与未遂犯从宽处罚的刑法规定不一致,而且与未遂犯未发生侵害结果才属偶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故现在采取这种观点的学者极为罕见
②二元论有不同主张侧重结果无价值的观点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但单纯根据结果来评价违法性是不全面a.的,还要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观点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的基础、处罚的根据;但是,作为附加的要素,为b.了限定处罚范围,有时也要求结果无价值于是,结果无价值仅具有限定处罚范围的意义还有学者认为,由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共同决定违法性在侵害犯中,如果发生了结果,实现了结果无价值,则成立犯罪既遂;如果缺乏结果无价值,存在行为无价值,则成立未遂犯
四、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0分)答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的适用条件有()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13
①被判处拘役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年33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
②对被判处管制或3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③如果一人判决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3以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而言,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适用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限制性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的,就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875
五、简述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行为方式(20分)答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强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①在他人不愿意从事某种活动时,强迫他人从事某种活动;
②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方式从事某种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方式从事活动;
③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强迫交易包括强迫他人和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与第三者交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2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①强买强卖商品的;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六、案例分析(25分)李某为其妻投保万的保险金,后来由于生活矛盾加剧李某渐生杀妻取保险金之心李某在其妻100的水杯中投入大量安眠药致其妻死亡在李某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公安局拘捕问李某行为的定性答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1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五种行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b.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c..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d.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e.
③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收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
(2)李某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体要求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必须是a.缺乏法律根据的,即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杀人的行为b.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
④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自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李某的行为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案例分析(25分)甲与朋友乙游玩,乙的信用卡丢失被甲捡到后来甲持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试猜密码取款,甲输入乙的生日果然猜中,取走全部万元存款6问对甲的行为有人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请简述这两种观点的理由,并谈谈你的观点及其理由答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1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①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方式有四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a.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b.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c.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恶意透支的,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d.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②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16
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2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一,行为方式具有秘密性这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其二,成立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6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侵犯财产的行为是使用行为,所以,必须根据使用行为的性质确定罪名,而不能根据并不侵犯他人财产的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概言之,在涉及信用卡的犯罪中,首先要确定被害人与结果内容,再判断是什么行为造成了结果,然后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能认为前面的行为是主行为,后面的行为是从行为,也不能动辄认为后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伸、后行为是前行为的一部分本案中,甲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才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原因,该行为是盗窃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故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况且,单纯捡到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能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81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1考试科目刑法学816
一、简述属地管辖(20分)
二、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20分)
三、简述犯罪的法定分类(20分)
四、简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20分)
五、简述洗钱罪的客观特征(20分)
六、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5分)
七、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25分)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1考试科目刑法学816
一、简述属地管辖(20分)答
(1)属地原则,或称属地管辖该原则以犯罪地的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问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含无国籍),也不问被侵害的是本国利益还是外国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原则有一个补充性的原则,也称旗国主义,即凡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有本国国籍归属标志和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内犯罪的,可以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2我国《刑法》第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6都适用本法”适用本条规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也可以说是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空间区域具体包括第一,领陆,即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第二,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的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的中心线为界);第三,领空,即领陆领海的上空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补充,我国刑法也采纳了旗国主义《刑法》第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6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b.依据属地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有管辖权,但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时不是在同一个地方发生的,刑法理论上把这种情形称为隔地犯对于如何确定隔地犯的犯罪地,理论上有三种主张第一,犯罪行为地说,主张应当以犯罪行为的实行地为犯罪地,进而适用行为地国家的刑法;第二,犯罪结果地说,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发生地为犯罪地,进而适用结果地国家的刑法;第三,折中说(辩证说),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是不可分的,所以主张犯罪地既可以是实行犯罪的地方,也可以是发生犯罪结果的地方我国刑法也采取折中说《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63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以下三种情形可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一,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内;其二,犯罪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而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其三,犯罪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而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内
②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虽然犯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61领域内,但还必须排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才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刑法》第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a.11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一种国家惯例,它建立在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和对等的原则基础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上述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而不闻不问,而是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区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这两个特b.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全国性的刑法对于这两个地区没有效力《刑法》第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C.90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为了惩治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可能在刑法典之外制定特别刑法
二、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20分)答
(1)连续犯是一种多发的犯罪类型,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基础
②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连续犯的客观基础
③数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连续犯,顾名思义,其行为要有一定的连续性,一般是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④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按照一罪处理的理由()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对连续犯,不实行数罪并罚,2而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或者在较高的法定刑档次内处罚,如按照该罪中的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处罚等但是,连续犯也有按照数罪处罚的情况,如本为连续犯,但处罚时没有发现是连续犯,而是在处罚后才发现的,如果行为人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应当将新判处的刑罚和尚未执行的刑罚加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应单独定罪量刑
三、简述犯罪的法定分类(20分)答
(1)国事犯与普通犯国事犯又称政治犯,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非身份犯是指不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在研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分类时,还应注意不真正身份犯的概念不真正身份犯是指刑法将某种身份规定为加重或减轻事由的犯罪()杀告罪与非亲告罪3亲告罪即刑法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刑法没有规定为亲告罪的为非亲告罪,即不问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4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减轻犯是指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定刑的犯罪
四、简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20分)答()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含义1如果某种侵害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引起犯罪结果,行为人本来有能力继续实施侵害,但他放弃继续加害,而使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的,就构成所谓的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甲趁其同事不在,将其桌上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元和一张信用卡后甲用该信用卡到商场购
2.30物对此,有人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有人认为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问请简述认定这两种犯罪的理由并谈谈你的观点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4考试科目刑法学816
一、简答题.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适用原则1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
①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工具体含义是,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适用,对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等,均只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和给予刑罚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刑罚的处罚方法,不能当成刑罚来使用
②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含义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a.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根据行为后开始实施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除非适用这种事后法比适用b.行为时的法律对被告人更有利禁止类推解释,即禁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类似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判刑c.禁止绝对不定(期)开即禁止对被告人适用完全不确定具体刑种与刑期幅度的刑罚d.IJ,
③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用语必须内涵明确,外延清楚,意义不能含糊不清,以便a.国民能够根据刑法比较准确地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b.的刑罚实质的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原则2在刑法中规定和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还不能说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实际司法活动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严格依法认定犯罪就整个刑事司法工作而言,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是最基本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司法机关必须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错误做法,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犯罪
②准确裁量、执行刑罚刑罚的裁量是认定犯罪存在后的必经环节,刑罚执行则是将对犯罪判决的刑罚由宣告变成现实的具体途径这两个环节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而言,刑事审判部门在对犯罪裁量决定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对具体犯罪所规定量刑幅度,根据刑罚裁量原则,仔细考虑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适当的处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与程序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处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之间的边缘地带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备了犯罪未遂的特征;而其尚未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才未达到既遂,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理论学说2对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忽视前一个未遂的行为,后一个中止的行为“不能消除犯罪人已经实施的未遂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作为证明犯罪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但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也有学者认为,第一个侵害行为构成未遂犯,而后来的放弃行为则构成中止犯,在定性时依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以未遂犯论处通说观点通说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以中止犯处理这是因为3
①这种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特征可能重复实施的加害行为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之中,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加害行为,表明行为已经开始,该加害行为没有导致犯罪结果,表明犯罪尚未达成既遂,因而该行为尚可以重复实施,并没有停止下来,所以它没有构成犯罪的停止形态
②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在可重复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具有重复侵害的能力,具有最终引起犯罪结果的可能性,至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这种信心
③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由于行为人放弃重复侵害,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就只能停止在未完成状态,不可能达成既遂,从而,行为人有效的放弃了犯罪
五、简述洗钱罪的客观特征分20答洗钱罪的含义1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效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洗钱罪的特征2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方式提供资金账户a.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b.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c.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d.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e.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16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通过提供资金账号、转账等方式掩饰或者隐瞒其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
六、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25答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行为由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组成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强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方法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方式.暴力方法;a胁迫方法;其他方法b.c.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4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的内容是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行动自由的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这一特征,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a.b.空间之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罪论处,至于债务本身是否合法,在所不问
七、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25分)答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及特征
①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a.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根据犯罪故意中明知的程度的不同,直接故意可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b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也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a.果;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间接故意主要发生在三种场合第一,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b.的发生;第二,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在突发性故意犯罪中,对行为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用刀、棍等伤人后扬长而去致人伤亡的案件,很难说行为人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根据社会规范的必要,也不宜作过失犯论处,考虑到行为人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伤亡的结果,亦可认定为间接故意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或者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只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希望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放任消极任凭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与某种危a.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具有不太确定的联系行为人对于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轻信的心理状态所谓轻信能够避免,就是行为人在预见到危b.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凭借某些不可靠的主客观条件,错误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0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内容(20分)
二、简述并评价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的理论学说(20分)
三、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0分)
四、简述牵连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20分)
五、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分)
六、案例分析(25分)王某因生意往来欠李某万元贷款,李某多次向王某讨要,王某拒不还款,李某因此资金运转困难10为了讨回万元贷款,李某将王某岁的女儿于放学途中哄骗至一偏僻小屋,不让其回家,并打电话1010给王某,称其女儿在自己手中,如果不及时还款就会让其女儿遭殃王某报案,警察找到李某及王某的女儿时,已经是第三天晚上了试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七、案例分析(25分)被告人崔某为公司经理,崔某公司与河南云阳钢铁总厂存在经营业务,但云阳钢铁总厂欠该公司增值业务税发票没有开具,致使该公司无法折抵税款被告人崔某为了平衡公司账目,找到山西省某洗煤焦化厂长李某,两单位之间签订一份虚假购销合同,让李某为其公司开具了合计价税款元,6440000税款元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价税额与云阳钢铁总厂欠开的增值税发票数目相同,崔某后来用93572该增值税发票的国税局申报抵扣了税款案件审理中,有意见认为,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有意见认为,被告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崔某不构成犯罪请分析这两种观点,并谈谈你的主张及理由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0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内容(20分)答此考点分布在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在年也曾考到过真题的考点是隔儿年会重复考查2003的,建议考生重点把握()刑法溯及力的概念1刑法的溯及力,也称为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的处理原则2
①从旧原则就是按照旧刑法处理,新刑法对生效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就是按照新刑法处理,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
③从轻原则就是无论新刑法还是旧刑法,哪个刑法处罚轻就适用于哪个刑法,即如果新刑法处罚轻就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就是新刑法在原则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般要使用新刑法,但是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旧刑法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新刑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般应适用旧刑法,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刑法()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3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条第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121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届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于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122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刑法所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对从年月日新中国成立后到年月日19491011997101《刑法》实施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应当按下列办法解决
①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使刑法规定为犯罪,也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②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③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而且是在《刑法》规定的追溯时效之内的,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那么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
二、简述并评价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的理论学说(20分)答此考点分布在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中,行为理论是刑法学一个重要理论,应重点掌握“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句格言揭示了行为在刑法构造中的基础地位但是,必须将刑法中的行为和危害行为区分开来但究竟什么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行为人具有某种意欲(有意性),为实现这种意欲而发动其身体的运动,并由于其身体的运动而使外界发生的变化由于自然行为不能解释“不作为为了弥补其不足,有学者主张,意思不但是促成运动神经的物理原因,而且是客观的身体举动的原因,所以只要基于认识并希望身体的动或静这种意思活动而为身体的动静就是行为
(2)目的行为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基于意识的认识,预见能认识的结果,并以之为目标,选择为了达到该目标所必须的手段,使之向着预定目的的方向进行,从而支配、操纵和指导动作样态,以期实现结果
(3)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在人格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而形成的,且必须将主观的人格现实化身体的动静必须与主体的人格态度相结合,且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现实化时,才能将其理解为行为()社会行为论,重视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人在社会环境中有不同的举动,但是只有它本身有意4义,并对社会也有意义,就被法律认为是行为评价在以上学说中,自然行为的概念无法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目的行为的概念既不能合理解释不作为,也不能解释过失行为;人格行为的概念虽然在今天有一定影响,但由于人格具有多重含义,和目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不明显,而且人格行为的概念不能说明无意识举动的行为性和对精神病患者采取保安处分的理由因此,前三说难以说明行为的概念社会行为论则兼顾了行为的社会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前三说的不足,较为可取
①因果行为论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种因果事实,作为生理的、物理的过程包括自然行为论(身体动作说)与有意行为说自然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纯肉体的外部动作,这种外部动作包括身体的“动”与身体的“静,至于这种动作是否由意识支配、支配动作的意识内容如何,并不是行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的内容;有意行为说认为,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表现于外的因果现象换言之,意识、身体动作、结果这一因果系列的必然发展过程,就是行为据此,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有意性或意识性,二是有体性或有形性有意行为说将思想与单纯的反射举动排除在行为之外,因而实观了行为概念的诸多机能有意行为说受到的批判是,它只是要求行为具有意识,但又不说明意识的内容,使意识与意识的内容相分离,行为概念中的意识成了毫无内容的空洞的、抽象的概念,而且也难以说明过失的不作为是行为此外,有意行为说常常将结果也包含在行为概念之中,这导致行为概念难以发挥界限机能
②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的基本观点是,刑法是一种社会统治手段,故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才是刑法上的行为社会行为论的主张者虽然对行为所下定义不完全相同,但都将“社会”概念作为行为的核心因素社会行为论将所有的对刑法判断具有意义的人的行为包含在行为概念之内,相应地将对刑法判断没有意义的行为排除于行为概念之外而且,由于社会行为论将行为理解成一种价值关系的概念所以,容易把作为与不作为都包括在行为概念中但是,社会行为论也存在缺陷比如,一些对刑法判断没有意义的现象(如不可抗力、纯粹的反射性动作),也可能具有社会意义所以,社会的行为概念缺乏界限机能
③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一种活动,它是一种目的事物现象,而不是单纯的因果事物现象行为的目的性表观在,人以因果关系的认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产生一定的结果,于是行为人设立各种各样的目的,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朝着这些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活动目的行为论虽然能说明故意行为,但同时将规范违反的意思作为犯罪的本质,使故意成为违法要素,这是存在疑问的另一方面,目的行为论难以说明过失行为与不作为
④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实观换言之,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一方面,不可抗力、反射性举止等,不是人格的表现,因而不是行为另一方面,思想与意志冲动虽然属于人的心理与精神领域的活动,但由于仅停留在内心,没有表现为外部举止,所以不是人格表现,因而不是行为但是,人格行为论也存在疑问例如,疏忽大意过失的不作为犯是不是人格表现,就存在疑问而且,究竟什么是人格,刑法能否介入到行为人的人格,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0分)答此考点分布在第十二章阻却犯罪性的事由中,年曾经考过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重复考2002查率较高()紧急避险的概念1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21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多种或某种重大合法权益遭遇现实的危险时,在无法全部保全的情况下,通过损害最小的合法权益或一部分合法权益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2
①前提条件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前提和根据如果本没有现实的危险而误认为有现实的危险,实行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②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所谓正在发生的现实的危险,是指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与正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危险尚未成为现实的危险,或者现实的危险已经过去,损害合法权益进行所谓避险的,是避险不适时,对避险不适时,应分情况,对照防卫不适时的原则处理
③补充原则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所谓补充原则意味着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法益的唯一方法,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除了避险行为以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采用的场合才被允许的原则,就是补充原则紧急避险是不得己的选择,这一点与正当防卫有本质区别
④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而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在紧急避险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于没有避险意图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正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巧遇紧急避险的,是巧合避险,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⑤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了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代价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的难易和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必须指出的是,紧急避险并非适用于所有人,《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213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还是因为这些人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不是避险的义务,他们如果避险,可能会给公私财产和他人生命造成更大的损失,从而违背紧急避险的初衷
四、简述牵连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分20答此考点分布在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中,年也考查过,历时较长,再考的可能性蛮大1997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1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罪犯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的不管是手段行为还是结果行为,最终都附属于或服务于目的行为,为彻底实现犯罪目的而服务
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都能独立成罪
③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
④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牵连犯的处断原则2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牵连犯属于处断上的一罪,对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牵连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可以任意取消的牵连犯的处罚应该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对牵连犯的处罚分为并罚和不并罚两种情况
①并罚即实行数罪并罚,例如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②不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从一重罪处罚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犯罪人意图使其不受法律制裁的,犯包a.庇罪和徇私枉法罪,从一重罪处罚从一重罪并从重处罚例如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且盗窃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b.升格法定刑处罚例如拐卖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c.
五、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分)答此考点涉及的两个罪名均分布在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作为重点罪名,也常会出现在案例分析中进行考查建议考生重点掌握这些罪名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即遂与未遂标准区别类题型,要分别答出共同点(略答)和不同点(详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共同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同类客体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谓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公私财产,在我国,合法财产依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以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实施这类犯罪,一般情况是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抢劫16罪的主体为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14能构成这类犯罪
(2)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从犯罪构成来区分的
①犯罪客体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中公私财产权利是主要客体,所以抢劫罪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而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抢劫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侵犯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到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形与无形财物而抢劫罪主要是有形的财物
②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其中,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强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抢劫行为其中,方法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其他方法敲诈勒索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迫使其当场使或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财产,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取得财产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当场也可以是限期,而抢劫罪必须是当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的内容是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行为人对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只能是持希望态度,但对他人人身的侵害则既可能是持希望态度,也可以是持放任态度核心内容是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6
④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为了追讨合法的欠款对债务人使用威胁方法的,不能成立本罪综上就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分25王某因生意往来欠李某万元贷款,李某多次向王某讨要,王某拒不还款,李某因此资金运转困难10为了讨回万元贷款,李某将王某岁的女儿于放学途中哄骗至一偏僻小屋,不让其回家,并打电话1010给王某,称其女儿在自己手中,如果不及时还款就会让其女儿遭殃王某报案,警察找到李某及王某的女儿时,已经是第三天晚上了试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此案例主要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定,两罪都是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重要罪名李某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1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客体是他人的行动自由的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将王某的女儿于放学途中哄骗于一偏僻小屋中,王某经过天才找到其女,客观上李某已经剥夺3了王某女儿的行动自由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李某显然符合此要件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李某认识到了将王某的女儿关在偏僻小屋中会使其失去自由,并且积极的使这一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2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
①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权益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即以他人作为人质达到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本案中李某为了追要到货款而“绑架”了王某的女儿作为人质,并且经过天,已经侵害到了3王某女儿的人身自由
③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至于债务本身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本案中,李某是为了向王某索要万元贷款而拘禁了王某的女儿,在此行10为之前他们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成立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综上所述,应将李某的行为定为非法拘禁罪
七、案例分析分25被告人崔某为公司经理,崔某公司与河南云阳钢铁总厂存在经营业务,但云阳钢铁总厂欠该公司增值业务税发票没有开具,致使该公司无法折抵税款被告人崔某为了平衡公司账目,找到山西省某洗煤焦化厂长李某,两单位之间签订一份虚假购销合同,让李某为其公司开具了合计价税款元,6440000税款元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价税额与云阳钢铁总厂欠开的增值税发票数目相同,崔某后来用93572该增值税发票的国税局申报抵扣了税款案件审理中,有意见认为,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有意见认为,被告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崔某不构成犯罪请分析这两种观点,并谈谈你的主张及理由答:此案例涉及到的是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罪名,一般这一章很少考,但为了以防万一,还是建议考生复习的时候不要直接忽视,还是要顺带看看的被告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崔某不构成犯罪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①本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及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②客体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为方式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③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8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9考试科目刑法学811
一、简述刑法解释学中的客观解释论(20分)
二、简述刑法中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20分)
三、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未遂犯的刑事责任(20分)
四、简述自首的法律后果(20分)
五、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20分)
六、案例分析(25分)陈某因举报张某的违法行为而与张某结仇某日下午六时许,陈某在街上行走时被张某的兄弟发现而持刀追杀逃跑途中,陈某多次拦出租车均遭拒载当逃到一正在发动摩托车的中年妇女丁某身边时,陈某恳求其搭载自己,但也被丁某拒绝眼看张某兄弟逐渐逼近,情急之中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倒,然后骑摩托车逃走后丁某报警,陈某被巡警截住试分析陈某行为的性质
七、案例分析(25分)陈某(某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于年月到一申请省发改委项目的公司考察时,在该公司20023举行的招待宴会上向公司经理提出借辆轿车用公司经理为得到陈某在项目审批上的支持,马上让下属花万元买了新的桑塔纳型轿车,办好相关手续后送到陈某手中年,陈某到该市挂职1820002003副市长,配了公车,但没有将该车物归原主,而是转手给内弟吴某使用,直至年月被纪委查处20083请问对陈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并详述理由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9考试科目刑法学811
一、简述刑法解释学中的客观解释论(20分)答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任何刑法都有解释的必要,所以刑法解释学有其存在的价值对于刑法解释立足于何种立场,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折中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说又称客观解释论、法律客观意思说该说认为,刑法解释应揭示的是适用时刑法法之外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的主观上所赋予条文的意思客观说是在批判主观说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哲学基础和法理学基础与主观说迥然不同客观说的哲学基础为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认为,独立于解释者理解之外的作品意义是不存在的,作品的意义只能出现在解释者与作品的对话之中哲学解释学在否定作品原意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作品的意义并不是恒定的,而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客观说的法理学基础则是强调法律的公正价值和保护机能客观说的主张者认为,应将法律的公正价值放在优于法律安全价值的位置上,只要对某项法律的解释能够保证该项法律的适用得到公正的结果,即使该解释超越了立法原意(假定有原意的话),有损于法律的安定性,那也是适当的在他们看来,法律不是机械的文字,僵化的规则,他富有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社会现实需要的满足,对社会正常发展的保护法律如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不能保护社会的正常发展,那么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为了使稳定的法律保持活力,充分发挥其保护机制,就必须紧密联系解释时的社会实际来阐明法律的含义,而不能拘泥于法律制定时立法者所赋予法律的原邑、J O
二、简述刑法中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20分)答
(1)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中与作为相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的犯罪中,一般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作为的特定义务,可以说,对于特定作为义务范围的理解,在很多程度上决定了成立不作为犯罪的范围,这就要求我们对于作为的义务根据,即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有明确的界限
(2)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刑法中很明确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国家立法中被认可的强制性或者命令性的行为规范,包括刑法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果只是为这些法律所规定,在刑法中并没有得到规定,还不能成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即它只有在刑法中得到确定,才能成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
②职务或者业务所要求的义务在刑法中,根据职务或业务活动的特殊性,一般对相关人员产生特殊的要求,这些要求一样可能成为并且应当成为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一般说来,不同行业对于从事不同职务或业务的人员,都有一些行业性规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不履行该项义务能够致使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是由合同所引起的义务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是相对于行为人的义务行为而言的,它发生在义务行为之前,通常会导致义务行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要求行为人实行特定的行为,以消除、减轻危害或危险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危害的行为在刑法中常见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包括非法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和意外行为引起的义务关于合法行为可否导致作为的义务,理论上有争议和分歧
三、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未遂犯的刑事责任(20分)答我国《刑法》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3的,是犯罪未遂”因犯罪未遂而构成的犯罪,称为未遂犯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形态()犯罪未遂的特征1犯罪未遂具备三方面的构成特征
③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如前所述,在我国刑法中目前还存在着某些罪刑规范不够具体明确的问题,在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完善之前,这样的问题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简述并评价犯罪概念定义的三个学说2答目前,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三种学说形式的犯罪概念1形式的犯罪概念的特点是仅仅依据犯罪的法律特征来定义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往往被表述为,犯罪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事实,刑罚是能抽象地界定犯罪的唯一标志,或者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实质的犯罪概念2实质的犯罪概念即仅仅着眼于揭示犯罪的反社会性实质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就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反社会的行为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3这种观点将犯罪的法律属性和实质特征结合起来作为犯罪的定义形式的犯罪概念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反映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主义思想,但是回避了犯罪的实质而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忽略了法律形式特征在犯罪概念中的不可或缺意义,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容易导致司法擅断,因而不够恰当比较而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避免了单纯从形式上或实质角度下定义的片面性,既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揭示了犯罪的本质,表明了立法者之所以要用刑法来禁止某些行为的正当理由,故应当被认为是科学的犯罪概念简述未遂犯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3.答犯罪未遂的概念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成既遂的一种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标志着犯罪实行阶段的开始,也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所在
②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未达既遂而停止下来犯罪未得逞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具体地说,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a.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b.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c.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2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可以作三个方232面的理解
①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比既遂犯小,刑事责任相应也较轻犯罪未遂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但没有满足所有的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②未遂犯的处罚应该比照相应既遂犯的法定刑具体的未遂犯存在质和量上的规定性
③适用弹性条款,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决定裁量刑轻重的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在具体裁量某一未遂犯是否从宽处罚、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之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未遂行为距离既遂的远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等因素.简述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法律后果4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标志着犯罪实行阶段的开始,也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着手”具有“开始某种行为的意思、在刑法中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未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犯罪未得逞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理论上对于“未得逞”有不同理解,通说采取犯罪构成充足说,即认为犯罪末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充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体情况不同,犯罪未得逞的表现也有所区别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并最终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本身并无特别的要求,只要最终阻止了犯罪行为、违反了犯罪分子的本意且抑制了行为人的意图,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都可以作为犯罪未遂的原因主要有客观外界的原因、行为人自身素质原因以及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等原因()未遂犯的刑事责任2我国《开法》第条第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遂U232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采取主观学说的不减主义和客观学说的必减主义,而是采取了折中的得减主义观点在适用该款规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比既遂犯小,刑事责任相应也较轻对未遂犯的处罚刑法原则上采取从宽原则同时,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未遂犯较之既遂犯的刑事责任也相对较小,处罚也相对较轻
②未遂犯的处罚应该比照相应既遂犯的法定刑具体的未遂犯存在质和量上的规定性
③适用该条款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这要求,在具体裁量某一未遂犯是否从宽处罚、是从轻还是减狱罚之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未遂距离既遂的远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等因素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后方可确定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四、简述自首的法律后果(20分)答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67制措施的犯罪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
(1)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准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自首的法律后果《刑法》第条第款后半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671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法律后果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犯罪以后自首的,不管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之所以从宽处罚,是因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也使得司法成本降低
②犯罪较轻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较轻,表明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人又自首,说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因而可以免除处罚一般,“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较轻之罪3
③犯罪以后自首的,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如果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不从宽处罚,至于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就要考察犯罪人的罪行轻重、主观恶性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交代罪行的程度,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一个犯数罪的,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成立自首的犯罪,而不及于未自首之罪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共犯人,而不能适用于未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五、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20分)答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时,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264罚
④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仍不归还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以元为起点35000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4
六、案例分析(25分)陈某因举报张某的违法行为而与张某结仇某日下午六时许,陈某在街上行走时被张某的兄弟发现而持刀追杀逃跑途中,陈某多次拦出租车均遭拒载当逃到一正在发动摩托车的中年妇女丁某身边时,陈某恳求其搭载自己,但也被丁某拒绝眼看张某兄弟逐渐逼近,情急之中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倒,然后骑摩托车逃走后丁某报警,陈某被巡警截住试分析陈某行为的性质答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21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多种或者某种重大合法权益遭遇现实的危险时,在无法全部保全的情况下,通过损害最小的合法权益或一部分合法权益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实行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前提和根据本案中陈某遭到张某兄弟的追杀,生命权受到严重威胁,同时是现实紧迫的危险,符合本条之要求()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2所谓正在发生的现实的危险,是指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与正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案中陈某在向多辆出租车求救被拒后,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生命权会马上被严重侵犯,所以陈某的行为也符合这一条件要求
(3)补充原则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所谓补充原则意味着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法益的唯一方法,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除了避险行为以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采用的场合才被允许的原则,就是补充原则紧急避险是不得己的选择,这一点与正当防卫有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眼看张某兄弟持刀砍过来,情急之下实行紧急避脸行为,确实是属于不损害丁某的利益就无法避免被砍的情况()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4行为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而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本案中陈某处于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的合法权益这一避险目的,完全符合这一条件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了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代价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的难易和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在本案中,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因此陈某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要求,而且陈某并无特殊的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所以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不承担刑事责任
七、案例分析(25分)陈某(某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于年月到一申请省发改委项目的公司考察时,在该公司20023举行的招待宴会上向公司经理提出借辆轿车用公司经理为得到陈某在项目审批上的支持,马上让下属花万元买了新的桑塔纳型轿车,办好相关手续后送到陈某手中年,陈某到该市挂职1820002003副市长,配了公车,但没有将该车物归原主,而是转手给内弟吴某使用,直至年月被纪委查处20083请问对陈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并详述理由答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1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可以将受贿方式分为索贿型受贿与单纯受贿具到本案中,陈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向公司经理提出了所谓的“借车”要求同时陈某以所谓“借车”的名义,实质上是公然的索取贿赂的行为,陈某也具有非法占有此车的目的,陈某主观上并没有归还汽车的意思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具体到本案中,陈某作为某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显然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4)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受贿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仍然实施受贿行为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8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述罪刑法定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0分)
二、简述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区别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0分)
三、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20分)
四、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与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的区别(20分)
五、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20分)
六、案例分析(25分)年月日晚,被告人宋某(男,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李某发生争吵厮打199463029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或者还不如死了好”宋说“那你就去死”后李某找绳子与板凳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某某对李进行规劝见李某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这时李某拿出绳索、板凳再次准备自缢,宋却回到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见板凳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见李某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公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待其公婆赶到时,李某已经窒息死亡请回答对宋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七、案例分析(25分)被告人章某(男、武汉市人)从年月起多次购买湖北省体育彩票但一直没有中大奖两次去武20011汉市洪山体育馆路体育彩票中心到现场后,章某发现可以从厕所窗户上爬进摇奖大厅后章某又多次去开奖现场观察开奖情况及程序年月初一个晚上的时分左右,章某潜入开奖厅,拿200141130走了一个用于装彩球的密码箱回家研究,但打开后发现密码箱是空的同年月日晚,章某再次潜418入开奖厅,从密码箱中窃得个彩球携带回家中,日上午章某剖开了个彩球并分别在其中装入锣8198帷、石头等物体并用胶水粘好当晚,章某将彩球带回开奖厅,并按一定顺序装入摇奖机内年2001月日晚,湖北省体育彩票第期开奖,晚时左右摇奖机正式启动第一,二球均顺利落入420103038容器的出奖通道里但第三个球却被卡在通道出口处,后被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用手拨下,现场彩民对此大为不满,纷纷要求检验彩球其后,检验人员在用于开奖的彩球中发现个球中被人作了手脚6于是,这一期的开奖活动被迫取消公安机关立案后,章某很快被抓获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回答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8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述罪刑法定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0分)答此考点分布在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罪刑法定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理论,历来都是考查重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1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而我国刑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适用,对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等,均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和给予刑罚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刑罚的处罚方法,不能当成刑罚来适用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罪行法定的思想基础为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一般应从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具体阐述如下
①形式侧面的要求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排斥习惯法,即禁止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通过适用习惯来定罪判刑罪刑a.b.法定原则要求排斥事后法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排斥类推定罪,即禁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类似的刑法分c.则条文定罪判刑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排斥绝对不确定刑,禁止对被告人适用完全不确定具体刑种与刑期幅度的刑罚d.
②实质侧面的要求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即刑法规定的用语必须明确易懂,意义不能含糊不清,以a.便国民能够根据刑法比较准确地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具有适当性,即既不能将不应当用刑罚处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不能规b.定不人道或者与犯罪行为不均衡的刑罚方法以上是综合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的解读,我们在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要求时,应将两者结合起来,不可偏废其一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相应地,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和内在要求,也3在《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①《刑法》进一步加强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并尽可能作到详细、完备,从而排除了适用习惯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②《刑法》重申了年《刑法》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而确定的从旧兼从轻规则,纠正了过去的1979一些单行法规中所出现的对这一规则的偏离倾向,杜绝了根据事后法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决定的现象
③《开法》取消了年《刑法》第条关于刑事类推的规定,废止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I197979规定
④《刑法》在法定刑的设置上进一步细化量刑幅度以降低刑罚的不确定性
⑤《刑法》在罪行规范的表述方面力求尽可能的清楚、确切表现尽量使用叙明罪状等方面
⑥《刑法》进一步强调刑法的适当性,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表现在刑法第条13的但书的阐述上,同时对于年《刑法》中的“口袋罪名”进行分解,进行了非犯罪化处理1979
二、简述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区别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0分)答此考点分布在第十章共同犯罪中,但齐文远版《刑法学》对它论述较少,张明楷版《刑法学》则论述较为详细,因此答题时,可以参考张书的相关观点()共犯从属性说1此学说主张共犯从属性,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虽然具有犯罪性,但正犯尚未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就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因而不得处罚,就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与正犯的处罚根据相同,即只有当正犯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会显示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才能处罚教唆者、帮助者()共犯独立性说2此学说主张共犯的独立性,即使正犯没有实行行为,没有接受教唆,对教唆者也可以作为教唆的未遂处罚,换言之,认为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着手实行犯罪如前所述,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之间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能否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从二者的争论焦点我们可以知道,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的基本差别表现在当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教唆的行为时,对于教唆者是否以教唆未遂论处
(3)具体而言这两种学说有如下区别
①共犯独立性说基于犯罪表征说和社会防卫的思想认为教唆行为的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而共犯从属性认为教唆、帮助行为不是实行行为,并无紧迫的法益危险性
②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未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故教唆、帮助的未遂不得独立适用未遂罪的处罚规定,但是共犯独立性认为等待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着手实行犯罪后才处罚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做法,不当地延迟了针对社会危险的社会防卫
③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刑法分则没有就教唆犯、帮助犯的未遂设立处罚规定,故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了犯罪时,才能使用共犯规定,对教唆犯、帮助犯以未遂犯论处而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我国刑法中就未遂犯所规定的着手实行,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的着手实行,故教唆者、帮助者开始实施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没有实行犯罪的,对于教唆者、帮助者而言也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故可以使用刑法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④我国刑法理论没有具体讨论帮助犯的性质,但对教唆犯的性质展开了讨论相对应的,我国刑法第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周岁的人犯罪2918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20分)答此考点分布在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中,属于基础考点,记忆即可
(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我国现行《刑法》中就有很多条文出现了“刑事责任”的字眼中外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主要在两种意义上来使用,一是,从责任主义角度将其视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二是,将其理解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理论采用第二种看法,认为刑事责任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应当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事处罚处理方法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和谴责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最终也变成为犯罪人承受对自己不利的某种负担,例如一定时期内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此外,刑事责任是刑事法规的一种负担,刑法规定了过失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刑事责任还是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即这种责任产生于实际承担之前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即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非刑法处理方法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这三种方法都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三者在刑事责任的性质上没有区别,仅仅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本人承担,罪责自负是现代刑法所确立的追究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承担,没有参加犯罪的人即便与犯罪人有这样那样的关系,也不负刑事责任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中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反映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责任具有强制性综上所诉,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把握住其特征,可以进一步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从而将刑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区别开
四、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与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的区别(20分)答此考点分布在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好、制度中,缓刑属于基础考点,难度不大,但考第条规定499的战时缓刑则可能比较偏,考生复习时可能没有留意导致这个知识点而丢分()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1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3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①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人犯有数罪的,只要3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其他条件,就可适用缓刑3
②实质条件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判断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应从这两个方面考察,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情节,包括罪中情节和罪前情节
③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即使对累犯所判处的刑罚是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缓3刑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考察,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的法律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与军人的“战时缓刑”的不同2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3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表现在
①对象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战时缓刑的适用对象是3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军人3
②适用时间缓刑的适用时间没有限制,只要符合上述个适用条件就可以适用,而战时缓刑顾名思3义,必须是在战时才可以适用
③考察标准缓刑的考察标准是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规定;而战时缓刑的考察标准是必须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
④法律后果如果通过缓刑考验期,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指原判有罪判决仍然有效,原判刑罚也没有错误,只是视为从未执行刑罚,并不是说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而战时缓刑如果确有立功表现,则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是指军人立功后视为没有犯罪
五、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20分)答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支票、本票而往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物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数额交大的财物的,即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时,必须明知是伪造、3变造的票据并意欲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六、案例分析(25分)年月日晚,被告人宋某(男,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李某发生争吵厮打199463029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或者还不如死了好”宋说“那你就去死”后李某找绳子与板凳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某某对李进行规劝见李某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这时李某拿出绳索、板凳再次准备自缢,宋却回到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见板凳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见李某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公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待其公婆赶到时,李某已经窒息死亡请回答对宋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答此案例主要涉及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界定宋某的行为,关键是分析宋某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是否具有故意的意图宋某应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剥夺他人生命必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杀人行为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具体到本案中,行为人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剥夺了他人生命不作为是指行为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基本特征包括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a.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b..行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作为的义务其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c务上所要求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本案中,宋某因琐事与李某争吵厮打,李某要寻死,后被邻居劝解,邻居走后,李某又要寻死,这时,宋某却对李某的寻死行为不闻不问,明知李某要寻死而放任不管,最终导致李某死亡宋某作为李某的丈夫,负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夫妻间的救助义务,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宋某也完全有能力对李某进行救助,但是特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以致李某死亡,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的基本特征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宋某显然符合此要件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宋某当时的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明知李某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可能身亡,依然不实施救助,放任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七、案例分析(25分)被告人章某(男、武汉市人)从年月起多次购买湖北省体育彩票但一直没有中大奖两次去武20011汉市洪山体育馆路体育彩票中心到现场后,章某发现可以从厕所窗户上爬进摇奖大厅后章某又多次去开奖现场观察开奖情况及程序年月初一个晚上的时分左右,章某潜入开奖厅,拿200141130走了一个用于装彩球的密码箱回家研究,但打开后发现密码箱是空的同年月日晚,章某再次潜418入开奖厅,从密码箱中窃得个彩球携带回家中,日上午章某剖开了个彩球并分别在其中装入锣8198帷、石头等物体并用胶水粘好当晚,章某将彩球带回开奖厅,并按一定顺序装入摇奖机内年2001月日晚,湖北省体育彩票第期开奖,晚时左右摇奖机正式启动第一,二球均顺利落入420103038容器的出奖通道里但第三个球却被卡在通道出口处,后被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用手拨下,现场彩民对此大为不满,纷纷要求检验彩球其后,检验人员在用于开奖的彩球中发现个球中被人作了手脚6于是,这一期的开奖活动被迫取消公安机关立案后,章某很快被抓获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回答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答此案例涉及诈骗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及既遂与未遂,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有点类似司考的案例分析题,考生在解答刑法考研的案例题时,可以运用司考案例题分析问题的思维,但答题时除了联系案例之外,还要详略得当的对案例涉及的罪名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阐述,这样得分才比较高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同时章某的行为又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章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1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说不动产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要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这两种方式从实质上说都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本案章某多次去开彩现场观察情况,并且拿走密码箱回去研究进而对彩球做手脚,并按一定的顺序放回,这说明章某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采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使得开奖人员如期开奖;其次,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本案中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并不知道彩球已经被动了手脚,如期地进行开奖活动符合这个条件但是由于彩球卡在机器里,被体彩人员发现,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使得章某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完成其预想的目的,构成未遂犯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章某显然符合这一要件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章某一直未中奖,并且多次去开奖现场观察情况及程序,同时对彩球做了手脚,由此可知,章某主观上想中大奖,并采取了一些手段企图中奖,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主观方面要件()章某的行为也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2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章某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想象竞合犯综上,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从本案可知章某是想中大奖,所以数额一定是特别巨大,所以,虽然是诈骗未遂,但相比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定刑,还应以较重的罪即诈骗罪(未遂)论处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783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7考试科目刑法学830
一、简答题(每题分,共分)20100简述我国刑法中“但书”的含义
1.答但书是指刑法条文中,用“但、“但是转折词引导的表示转折关系的但书多是对前段内容的例外、限制、相反或补充规定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使前段的意思更为明确1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该条“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补充()“但书”是前段的例外2如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文中“但书”表示的是前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国刑法()“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3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该条文中的“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限制()“但书”是与前段的相反4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中“但书”之后的部分所规定的与前部分相反由此可见,“但书”在不同的条文中表达与前部分不同的关系,对“但书”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领会立法意图和刑法精髓;同时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略“但书”的作用,应准确的理解和分析法条中“但书”的意义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及其共同要件
2.答
(1)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②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③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换言之,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2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①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②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的一个下位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均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两个犯罪主体a.必须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b.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人分类,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区分为不同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类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1
①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两种情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b.
②主犯的法律后果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里所说的“集团所犯的全部a.罪行”,是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对于犯罪集团b.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对于具有全部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和部分可罚性的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在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之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2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的法律后果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行为在客观上危害性较小,在主观上也表现出明显轻于主犯的人身危险性胁从犯3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4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①教唆犯具有两个特征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具有教唆他a.b.人犯罪的故意
②教唆犯的法律后果被教唆者实行了被教唆之罪时,要按照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犯a.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教唆不满周岁的人犯罪时,应当从重处罚c.18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
5.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年内5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18人犯罪的除外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或均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年以内这是时间条件5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耍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也称之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简述并评价刑法理论上关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
3.答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20任的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确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首先需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多种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排除直接故意说1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这种观点目前已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该说否认在防卫过当中防卫人具有直接故意这一心理态度的存在,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在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它们与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目的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而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2)排除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全面过失说3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以致出现了超过必要限度的客观结果”
(4)疏忽大意的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在防卫者在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而将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出现,而防卫者由于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到,以致其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5)故意与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即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伤害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防卫中失手将侵害者打成重伤,可考虑定过失重伤罪”.简述假释的适用条件4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适用的条件有
(1)假释适用的对象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0
(2)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因为只有在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分子在服行期间的各方面的表现,准确分析和判断其是否已经真正悔改
(3)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
①认真遵守监规;
②接受教育改造;
③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和最关键性条件在适用假释时,要注意弄清“确有悔改表现”的内涵“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a.b.c.d.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特征
5.答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客观特征有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指公民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如下三个要件2
①实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a.品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所谓图书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图b.书出版专有合同,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指定指定的时间和地区内通过原版、修订版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的独占权利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c.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d.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第一,以临摹的方法,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然后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牟取非法利益第二,以自己的美术作品,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作品出售牟利
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这是本罪的特定犯罪时间如果行为发生在著作权保护期以后,不构成本罪《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a.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年,截止于作者死亡b.50后第年的日日501231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c.50后第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50123150
③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案例分析(每题分,共分)2550赵某,男,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某,男,该公司保安部长赵某因本公司产品在市场上
1.价格走低销路不好而产生让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念头,于是在经过策划后,到保险公司为公司仓库里的价值八百万元化工产品办理了财产险然后他指使钱某于某日深夜潜入仓库放火结果导致除烧毁整个仓库及其中所有财物外,大火还烧毁仓库周边民房数间并造成三位附近居民在火灾中丧生事故发生后,赵某单位获得保险公司先期给付的生产自救费用万元,后保险公司在正式办理理赔手续40时调查得知,事故系人为纵火所致,于是赵某、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对赵某、钱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答
(1)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①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因本公司产品销路不好而企图让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且其通过放火的方式故意烧毁仓库,导致价值八百万元的产品损失,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197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②赵某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为了进行保险诈骗,指使钱某潜入仓库放火,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1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条规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115
③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规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牵连犯有三个特征实施了数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a.b.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c.197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中,对赵某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钱某构成放火罪2钱某受赵某的指使故意实施放火,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钱某的放火行为导致仓库周边数间民房被烧毁,且三名居民丧生的严重后果,故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条的115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赵某在放火罪中属于主犯、教唆犯,而钱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cmido消费者购买一台价值万余元人民币的笔记本电脑后,因连续坏了两次而发现电脑的核心部件
2.L1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后称要在媒体上曝光,向生产商某公司CPU L索赔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后,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关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500认为,消费者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不构成犯罪L L请问你认为上述哪种观点是合理的,并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阐明理由答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分析如下L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须具备以下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1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消费者向公司索赔万元,并以在媒体上曝光为威胁手段尽管曝光不合格产品是消费L500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当利用合法权利达成非法目的时,其行为便是非法的,为法律所禁止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本案中,消费者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公司向L公安机关报了警,并未取得万元的财物,故应当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L50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4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6考试科目刑法学421
一、简述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20分)答
(1)罪责刑相适应的内涵罪责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2罪责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的诸多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等等
③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二、简述认定疏忽大意过失时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义务的诸学说(20分)答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否预见,在刑法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主观说,也叫个人标准说认为判断能否预见,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即完全地、绝对地根据行为人的各种主观情况来判断该学说的弊端在于,它把预见的标准极端个别化,忽视了社会应当要求的普遍的认识水平和预见义务,法律上无法统一确认同时,按照这种标准,势必使水平越高的人负的法律责任越大,而水平越低的人负的责任则越小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而是不合理的
(2)客观说,也称社会标准说该说主张对于一种结果能否预见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为标准如果对这种结果的预见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只要对这种专业知识具有正常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则行为人也能预见到至于何为一般人的水平,则由审判人员依社会经验来判断客观说的弊端在于,它忽视了行为人在认识能力上的差异性,也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实际情况是,每个人的职业、智力、健康状况等主观方面的情况是不尽相同的,不考虑这种差异性而笼统规定一个客观标准,势必会冤枉无辜或宽纵罪犯
(3)折衷说,也称混合说主张把具有相当情况的某些个人的预见能力抽象化,作为一种类型标准,来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人的预见能力它把确认预见的标准类型化,对确认业务上过失的预见是可取的,但对于一般的过失,由于具有广泛性,涉及到每一个公民,而为数众多的普通人在智力、文化、传统、习惯等方面又是千差万别的同时,一般的过失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内容非常复杂,既有一般性的生活常识问题,也有特殊的生活常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把确认预见的标准类型化,是不可取的
(4)主客观相统一说即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到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下,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否预见,从而做出初步判断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分析他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主客观相统一说目前是比较科学的学说,因为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时,行为人本人的情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及中止犯的刑事责任(20分)答
(1)犯罪中止的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故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
②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
③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在a.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b.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的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④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犯的刑事责任2按照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242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②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我们知道,我国刑法中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总称对中止犯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中止犯至少是减轻处罚
③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对中止犯必须予以从宽处罚,即没有造成损24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④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24罚原则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a.24处罚原则的条件是“造成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应当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b.24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所谓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⑤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13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四、简述剥夺政治权利13的含义、内容及其法定期限分答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20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②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年以上年以下
③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年以3101上年以下
④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5
五、简述挪用公款罪的客观特征分20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3罪的客观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1益权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指改变公款用途,侵犯的并非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内的所有权部分权能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2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3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包括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具体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确定
六、案例分析(分)25赵某(岁,无业)、钱某(岁,无业)与孙某(岁、某小区物业公司电工)因打麻将结识某282931日,三人在一起议论如何才能一下子富起来,赵某提出找个有钱人家搞一笔不义之财,并问孙某他小区内哪家有钱孙某说:可以搞李某某家,就是上次和钱某一起打麻将的那个人,但我不能去,怕碰上他,我常去他家检修电路,他家富的钱都不知怎么花,而且最近他老婆带着孩子去云南旅游了,他又每天半夜才回家,很容易搞孙随后将李某家的住处及周边环境详细告诉赵、钱二人于是二人决定当晚九点半动手是时二人来到李某某家住所前,由钱某在路花坛处望风,如李某某突然回来VI就大声唱歌提醒,赵某从阳台进去李家行窃赵某进入书房后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然后进入主卧室寻找首饰与现金,在撬衣柜时响声惊醒了睡在客房的李的表妹周某周某寻声赶来后拿起电话预报警赵某情急之下,顺手抓起一花瓶砸向周某,致周某昏迷倒地赵携带所盗电脑及现金、贵重首饰逃离事后,赵与钱进行了分赃并让钱某别告诉孙某请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刑法理论分析对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答
(1)赵某、钱某、孙某构成共同犯罪钱某定为抢劫罪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谋盗窃,有犯罪的故意,明显有犯意联络,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孙某虽然没有参与盗窃罪的实施,但其在明知对方去盗窃的情况下,主动为赵某和钱某的盗窃提供了相关情况,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构成盗窃罪的同犯赵某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周某昏迷,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从而转化为抢劫罪()在盗窃罪中,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2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某与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案例分析(分)25被告人林某,男,岁,个体音响店店主检察机关认定,林某于年至年期间,将其从南3520032004方某地购进的盗版影碟共万余张以每张元的价格批发给蔡某等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VCD42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故以非法经营罪对林某提起公诉然而辩护人认为林某实施的行为只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对林某的行为应如何裁判答
(1)林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分析如下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要件
①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和市场交易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③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会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这一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成立本罪林某购进盗版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货物、VCD,物品、外汇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真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2)林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分析如下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来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忌、O林某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4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5考试科目刑法学432
一、简答题(每小题分,共分)20100简述我国刑法的表现形式
1.答刑法的表现形式,又称为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创制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刑法是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和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研究刑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建立严密的刑事立法体系,防止刑事立法权的滥用;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和掌握各种刑事法律的效力范围,保证刑法的统一贯彻和执行,更好地体现司法效果具体讲,我国刑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刑法典1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处罚的完整性法律这是刑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渊源,就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来讲为最高年月日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1997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为我国的现行刑法典目前我国刑法的主要渊源就是该刑法典,而且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刑法典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又叫特别刑法、例外刑法、刑法特别法等,在我国台湾地区还称非常态刑法是指在刑法典之外,为了弥补刑法典之不足,立法机关针对特定的犯罪人、特定的时间、地点或特定的事项而制定的修改或补充性刑法规范故单行刑法实际上是刑法典以外的特别刑法的总和,这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同,而且内容也不同其特征具体表现在
①形式上的独立性单行刑法是以刑法典以外的形式规定的,如年月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1981610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
②具体内容上的修改补充性如修改原有的犯罪构成要件、修改法定刑、补充新罪名等据不完全统计,年至年底这种单行刑法我国总共制定了个,形成了对年刑法的很大补充和修19811995251979改,直到年才将这些补充和修改规定全部纳入或吸收进新修改的刑法典中1997
③适用范围上的专门性单行刑法适用于专人、专地、专事或专项,如年月日全国七届人1990328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规定》和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94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均体现了单行刑法在适用范围上的专门性
④在法律效力上的优越性一般而言,单行刑法在法律效力上均优于一般法另外,单行刑法还具有自身的特殊功能主要表现在创制功能确立和创制新罪名,如登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就确立了“巨额财产来a.17源不明罪’的新罪名补充功能我国后来颁布的单行刑法对总则、分则的局部都进行了补充如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b.在刑法溯及力上增加了“从新原则:关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问题等修改功能是指对原有事项进行修改,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年刑法c.1979典中的许多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解释功能一是对原有罪名进行解释,二是使原有的功能具体化如原有的“走私罪”、“投机倒d.把罪”、“贪污罪”是两个层次,解释后是四至五个层次附属刑法3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如在一些非刑事法律中涉及的一些刑事条款,即“构成犯罪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理”,并用了“参照”、比照,,等字样这些刑事条款通常只讲罪状,没有单独的法定刑,确切地说不是一个完备的刑法条文筒述间接故意的特征及其与相近罪过形式的区别
2.答间接故意的概念与特征1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①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根据对自身犯罪能力、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情况或者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或然性、可能性,而不是具有必然性这种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为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即放任心理的存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2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3
①二者相似之处认识上,都有预见;意志上,都不是希望a.b.
②二者的区别是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a.b.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简述刑法理论上关于罪数区分标准的各种观点
3.答罪数判断标准,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依据什么来判断罪数,在中外刑法学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行为标准说1持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无所谓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自然应当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此说关于行为的观念又有自然行为说与法律行为说之分前者主张,行为就是自然的一个行为,即人的一个动作或举动就是一个行为后者主张,犯罪行为与自然行为不同,应当依照法律观念来认定依照法律观念,数个举动可能只是法律上的一个行为法益标准说2|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持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不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以侵害法益或者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侵害一个法益或发生一个结果的,是一罪;侵害数个法益或发生数个结果的,是数罪至于法益个数的计算,则因法益种类不同而不同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为公法益,属概括的法益,为单数;个人法益为私法益,分为人身专属法益与非专属法益两类,前者指生命、健康、人格等与持有人不可分离的法益,其法益个数以法益持有人为准计算;后者指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法益,其法益个数以具有财产监督者的个数为准计算犯意标准说3犯意标准说又称意思标准说,持此说者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以犯罪意思为标准行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数罪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④构成累犯者必须年满周岁以上这是累犯构成的主体条件18不满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即行为人犯后罪时不满周岁,即使符合了累犯的其他构成条件,也1818不构成累犯()一般累犯的法律后果2我国刑法第条对累犯采取了从重处罚主义65
①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必须从重处罚
②只能在责任刑之下从重处罚
③在决定从重的幅度时,除了考虑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要考虑后罪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时间的间隔、后罪与前罪的关系、犯后罪的原因等
二、案例分析题刘某为一名无业人员,整天游手好闲有天,刘某跑进妇幼医院偷盗了一名出生三天的男婴,后将
1.其卖出,得款一万元问简述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并分析如何对刘某定性答()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1
①客体不同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得和财产权利;拐卖儿童罪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②犯罪对象不同前罪可以是任何人;后罪仅限于儿童
③取财方式不同前罪是向被绑架人质的亲属或关系人勒索财物得到钱财;后罪通过将儿童出卖得到钱财
④主观目的不同前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罪以出卖为目的
(2)拐卖儿童与拐骗儿童的区别两者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都是儿童,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是以出卖为目的;后罪非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
(3)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①拐卖儿童罪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中,刘某侵犯了婴幼儿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使儿童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实施了拐卖幼儿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刘某年满周岁且具有刑事责1616任能力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儿童,又故意实施拐卖的行为案例中刘某显然是故意而为之综上,刘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并且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应以拐卖儿童罪从重处罚甲趁其同事不在,将其桌上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元和一张信用卡后甲用该信用卡到商场购
2.300物对此,有人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有人认为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问请简述认定这两种犯罪的理由并谈谈你的观点答
(1)认定盗窃罪的理由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是
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犯罪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物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以一次杀二人的意思同时杀害二人是一罪,相反地,杀害一人之后决意杀另一人的,是数罪犯意标准说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纠正了行为标准说和法益标准说忽视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失误,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完全忽视了犯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标准说4持此说者认为,犯罪首先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标准才能成立,行为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只能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中,一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罪;数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数罪但此说仍然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按照西方刑法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行为构成犯罪,除了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条件外,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否则犯罪就不能成立所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次数不等于犯罪的个数,从而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并不能准确地将一罪与数罪加以区分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4.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是对犯罪分子的有条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刑法规定的情形,假释期满,则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违反刑法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条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则应69按照吸收原则,将后罪所判的刑罚吸收,仍决定执行原判的无期徒刑;但如果后罪所判的是死刑(包括死缓),则不论原判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均应执行死刑或者死缓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新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仍应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条的规69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以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且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③被假释的犯罪分69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亦应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特征
5.答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法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有()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1这种危害行为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盗窃,即秘密窃取利诱,即给予知情人一定的物质或其他好处进行引诱,使其透露所知商业秘密胁迫即以人身、名誉、财产损害相威胁,使其迫于压力,而被迫交出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以高薪挖走、以重金收买知悉商业秘密的人,等等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是行为人已经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又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指向他人透露使用,指自己直接使用和允许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第三者使用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只要实施了上列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罪是结果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2重大损失,是指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包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产品大量积压、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等等如果损失不严重,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二、案例分析每小题分,共分2550张某,男,年月日生由于父亲身亡,年春,未满周岁的张某为抚养患病的母亲
1.198851200214和妹妹而不得不虚报年龄到煤矿当上了一名采煤工因年纪小,所以张某常常受到同宿舍的矿工李大的欺负,李不仅打骂张某,还不时在众人面前拿张某的寡母开下流玩笑同年月日吃早饭时.,430李大嘴又以张某的母亲为对象说下流话,张忍无可忍回骂了几句,结果被李打的鼻青脸肿下午收工后,李大嘴与其他矿工回家过五一节,张某因怕母亲看见自己脸上有伤难过而没有回家第二天上午,张某在煤矿附近镇上闲逛时碰见一人卖老鼠药,于是买了两小包因毒性大而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毒鼠强,回宿舍后将其中一包投入李大嘴的白酒瓶中,另一包投在李装辣椒酱的罐头瓶中月日下52午李大嘴与同居一室的王某、陈某先后回到宿舍三人将各自从家中带来的食物合在一起吃晚饭,结果均因食用李大嘴含有毒鼠强的白酒和辣椒酱而中毒身亡后经警方调查张交代了自己在李食物中投毒鼠强的事实对张某的行为,有法律人士认为不构成犯罪,另有专业人士认为构成犯罪,请分析两种不同意见各自的理由并谈谈你的见解答关于张某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隔时犯的认知上的差别上1隔时犯指犯罪的行为与特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于不同的时间的犯罪形态隔时犯有两个犯罪时间,一为犯罪行为时,一为犯罪结果时,由于二者时间不一,确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便产生了问题关于确定犯罪的时间,从各国的立法实践及刑法理论来看,主要有四种观点
①行为主义主张以犯罪行为时作为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只能支配自己的行为,不能约束客观外界的结果所以,犯罪结果发生时不具有法律意义主张张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人士即持此观点
②结果主义主张以犯罪结果时作为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免遭侵害,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侦查犯罪、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仅仅有犯罪行为,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不便确定罪名而且,犯罪结果后于犯罪行为时,从隔时犯的法律后果看,有利于打击犯罪主张张某构成犯罪的法律人士即持此观点
③中间现象主义认为在某些犯罪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中间现象”,这些“中间现象”与行为和结果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边与行为相接,另一边与结果相连所以,“中间现象”发生的时间或开始的时间,都是隔时犯的时间
④择一主义择一主义又称综合主义,主张无论犯罪行为时,还是犯罪结果时,抑或是中间现象时,都属于隔时犯的时间对张某行为性质的自我认定2我国《刑法》第条指出“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89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未提及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实际上认同了行为主义因此,隔时犯的犯罪时间是实行行为完毕之时跨责任年龄的隔时犯是指行为人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前实施的危害行为,在已满刑事责任年龄以后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既然隔时犯的犯罪时间以行为之时为标准,那么,只要行为人在行为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便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条规定,17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张某在年月日实施了投毒行为,当时张某未满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人月2002430145日,投毒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某服装公司的经理黄某于年月日与美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黄某公司向美国出口
2.20019202万件棉制童装为了使这批童装能在圣诞节前投放本国市场,美国公司要求黄某公司在确保质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务必于同年月日以前将万件童装运抵上海某港以便发往美国但由于加工过1152程中不断出现质量问题,结果黄某公司年月日才完成这批童装的生产任务,此时美国公20011115司发来传真表示拒收这批童装并要求黄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是黄某公司只好以低于出口的价格将该批童装内销为挽回损失,黄某指使本公司业务员刘某在原童装出口合同的基础上伪造向该美国公司增加出口一万件童装的补充合同,并虚开了这万件童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黄某与刘1某又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虚假的万件童装的出口单证与结汇单证,从而在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人民3币万元,其中超出黄某公司已缴纳税款部分的数额为万元7224请回答对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不要求答刑罚具体裁量问题)答本案是单位犯罪,因为黄某和刘某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案应当对某服装公司已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分析如下:黄某指使刘某伪造了增加万件套装的补充合同并虚开了此万件童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行为即可构成虚开增值11税发票罪服装公司将出口的童装转内销,本应当补交相应的税款,但黄某与刘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虚假的出口单证和结汇单证,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万,超出黄某公司已缴纳税款部分的数额72为万其中,可以看出,有万税款是服装公司应当缴纳的,故应当定偷税罪的数额是万,244848而剩下的万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计算,并将此三罪并罚2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00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卷2004•A专业刑法学考试科目刑法学方向刑法与犯罪学注所有试题答案均需写清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答案一律无效
一、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分)20
二、简速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分)20
三、简述刑法理论上是如何划分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分)20
四、简述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及其主要特点(分)20
五、简述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分)20
六、案例分析(分)25刘某因关某曾殴打过自己的父亲而于除夕夜持自制火药枪前往关.某家中欲杀其为父报仇,到达后误将蹲伏在关家门前的狗当成关某而开枪打伤关某和其母亲听见犬吠声出门查看此时刘某再次举枪瞄准关某准备射击,但后因想到如杀死关某其母会疝不欲生而最终没有开枪请回答对刘某杀害关某的行为在犯罪停止形态上应如何认定
七、案例分析(分)25陈某与同乡张某到城里某市场进购童装卖主李某因门市货物不多,遂让其弟领二人到库房直接取货到达后李某弟弟说“都在那儿,每捆件,你10们自己选吧,别弄散了」于是陈某、张某开始分别挑选所要的衣服陈某在数一捆童装的件数时,触摸到里面夹着东西,但没仔细看,也未言语,只是将这捆童装的特征记在心里二人挑选完衣服后,李某弟弟在门口作最后的点数,并帮忙装车到乡下后,陈张二人将货物分开,陈某留意取走那捆童装,回家打开一看,发现童装中夹着一叠用塑料袋包住的面值百元的元人民币高兴之余,陈某5000悄悄地将钱存入银行第二天,卖主李某准备进货,想起有元钱夹在了5000一捆童装里,便叫其弟到库房查找当听说童装已被陈、张二人买走时,李某迅速带人赶往乡下索要陈某当时并未否认所买童装中有钱的事实,然而执意不退这笔钱于是李某到公安局报案,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但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83请分析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001
一、试述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10分)
二、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刑法理论上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请简述上述两种学说的基本含义并加以评价(15分)
三、试述继续犯的特征及其法律上的意义(15分)
四、试述刑罚下场功能(15分)
五、试述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15分)
六、案例分析
1.张某(19岁)、赵某(18岁)、陈某(20岁)听说某退休人员王某(退休前系某上市公司高级职员)经常邀一些老友在家打麻将赌博,便合谋到王家抢赌场某日晚下时,三人分别携带匕首、绳索、仿真手枪等到事先约定地点会合后前往王家,但途中陈突然腹痛难忍而前往医院求医张、赵二人来到王某住地二人敲开门后见王家有十多人且多系青壮年,便借口走错门而欲溜走,后被王家客人发现可疑而送至派出所问对张某、赵某、陈某应如何处理?(要求回答是否成立犯罪及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属于什么样的犯罪形态)(15分)李某(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驾驶员)于值夜班时擅离岗位跑回家睡觉,造成当晚两名原本可
2.以救治的危重病人因救护车延误到达而死亡事后查明,李某严重违反医疗急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害人死亡负有过失责任问对李某行为应按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和医疗事故罪中的哪种犯罪论处?(要求不仅回答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且简要回答为什么不成立其他犯罪)(15分)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1999
一、试述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的原则(10分)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危险犯”概念的几种不同观点述评(分)15
三、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阐述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15分)
四、关于刑罚权的内容,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什么?有无不妥?(15分)
五、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要件,有论者认为是故意,有的则认为是过失请评价两种观点各自的理由(15分)
六、案例分析(每题分,共分)1530李某,女,岁,护士某日傍晚时许,李自己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仍未从学校回家,便
1.417找到学校在校园中李某看到自己的孩子正被一个大一点的孩子骑在身下殴打,顿时气极,于是捡起大半块砖上前猛击大孩子头部,致其休克李认为其已死亡,为伪造现场,便先让自己的孩子回家,然后将被害者抱到厕所内,头朝下扔进粪池,结果造成被害人被溺死问李某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为什么?张某是出租车司机,某日晚时许,张在开车寻找乘客时不慎将一步行男青年成重伤在过
2.9往群众的要求下,张将受害人搬上车送往医院,但在途中见四周无人,于是将伤者拖下车,扔在一建筑工地的地基槽沟内,然后逃逸第二天早上建筑工人上班时发现被害人,立即送医院抢救,到后发现其已死亡问张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已有数千位个人作者和数百家机构通过制作与发布了近万种电子书对于所有上传的电子3D书,本平台有权对文本修改、引用,有权在必要时删除!部分电子书中由作者参考的信息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网站或报刊图书,它们的版权属原作者或出版人所有,如发现该问题请联系本平台,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下架处理对于恶意利用平台漏洞进行盗版、侵权等侵犯他人权益的个人和机构,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声明这些侵犯他人权益的电子书与本平台无任何关系本书的部分内容参考了部分网络资料及相关资料本平台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故意侵犯原作者或出版人的版权和利益本平台尊重知识产权,要求所有作者发布的电子书引用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均需注明作者和来源但有时由于特殊的原因,比如作者姓名或出处在转载之前已经丢失,或者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等,因而可能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或出处如果原作者或出版人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构成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方式包括下列几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a.使用作废的信用卡;b.冒用他人的信用卡;c.恶意透支d.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骗取有偿服务的目的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201381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3考试科目刑法学816
一、简答题(每个分,共分)20100简述我国刑法的任务
1.简述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2.简述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3.简述减刑的适用条件
4..简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5
二、案例分析题(每个分,共分)
2550.总论案例考查共犯的成立1分论案例考查诈骗罪、敲诈勒索、招摇撞骗,抢劫罪的区别
2.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每个分,共分)20100简述我国刑法的任务
1.答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2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安全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故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被视为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因此,我国刑法非常重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惩办()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2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原理,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我国刑法必然要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作为我国刑法的又一项重要任务,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决所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的要求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名誉权等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其他权利是指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
(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良好的秩序与安定的局面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具有前提的意义没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和安定的局面,社会就会不稳定,人民就不能安居乐业,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我国刑法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局面也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任务总而言之,我国刑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们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各项功能,努力实现刑法的任务,使刑法能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简述2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答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是依据犯罪构成形态上的差别将其划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在刑法中表述方式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内部结构上的区别将其划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其中大多数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单个人的行为人犯罪的既遂状态为标本而规定的,但也有一些是以两个以上行为人犯罪的既遂状态为模式而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为了适应认定故意犯罪过程中各种停止形态或数个行为人共同犯罪的需要,在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的情况下,通过刑法总则条文对基本构成包含的某些要件加以修改、变更而形成的犯罪构成研究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在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用总则的条文修改、变更个别要件而形成的,所以确定这类犯罪构成时必须将规定基本构成的条文和修改、变更其中某些要件的总则条文结合起来而且,在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的场合,应同时引用规定基本构成的刑法分则条文和规定修改、变更其中某些要件的总则条文
(2)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一般认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封闭的犯罪构成或完结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或详细或简要的描述,从而充分地表明该犯罪事实特征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开放的犯罪构成或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予以充分的描述,还需要援引其他法律的规定来加以补充的犯罪构成研究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据此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两类犯罪构成的确定根据不同确定叙述的犯罪构成,只需分析刑法本身的规定即可;但确定空白的犯罪构成,不仅要分析刑法条文的相应规定,而且还应参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3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单一的犯罪构成或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各构成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诸构成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选择的犯罪构成与重叠的犯罪构成选择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构成要件规定了若干选项,符合其中任一选项即可成立犯罪的犯罪构成重叠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必须是侵犯两种以上犯罪构成区分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可以准确地把握各种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从而正确地运用犯罪构成来认定犯罪,特别是准确区别一罪与数罪简述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3.答简单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犯1罪简而言之,就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一般认为,构成共同正犯要具备两个条件
①两个人以上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或者故意所谓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通常指行为人对所实施的犯罪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及其联络,并且其内容是共同实行犯罪不过,由于实行行为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解释学概念,因此并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实行行为,而只要求他们所认识的行为事实上在刑法中属于实行行为即可
②两人以上有共同实行犯罪的事实共同实行犯罪的事实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部分的实行行为它包括三种情形行为人都施行了相同的实行行为;a.行为人实行了复杂行为中的部分行为;b.在同一犯罪中对不同的对象实行犯罪行为c.在简单共同犯罪中,行为人都实行了犯罪,所以在处理时,要立足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这一原则,即在行为人都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情形中,由于行为人都属于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在实行犯罪这一点上,表现出完整的犯罪意思和主观恶性,并且各个行为彼此协力共同形成完整的实行行为,所以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复杂共同犯罪,指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并非都直接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2的行为,而是互有分工、彼此配合地实施不同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部分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其他人实施的是非实行行为,比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所以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在共同犯罪不是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下,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具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①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
②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行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
③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由于分工不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有差别,所以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其刑事责任.简述减刑的适用条件4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的适用条件如下前提条件1只能对被判处(包括裁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
①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也可谓特殊减刑,但不是刑法第条规定的减刑78
②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条规定的减刑78
③对判处拘役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3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13能少于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252520.简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5答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有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①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换言之,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
②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③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2
①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
②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③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针对特定个人,针对一群人、一类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
④恐吓是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①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②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③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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